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的三大诉讼误区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诉讼误区的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的三大诉讼误区:

  误区一:谁修车谁索赔

  案例:

  张军驾驶着赵洪的轿车通过路口时,遭一辆大客车追尾。经交管部门认定,大客车司机李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张军对轿车进行了维修,但李旭拒绝支付修理费,张军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调查发现,张军并非车辆所有权人,只是发生事故时的司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并告知应由车主赵洪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李旭赔偿修车费用。

  法官解读:

  实际案例中,经常出现车辆司机与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司机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会主动进行修理,然后拿着维修费票据等,起诉要求侵权方或保险公司赔偿。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车辆损失等财产损失,应由财产的所有权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应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由所有人负责维修、诉讼事宜。

  误区二:车辆“贬值”能索赔

  案例:

  韩东驾驶新买不久的小客车与吴勇驾驶的突然变换车道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韩东的爱车受损严重。之后,吴勇赔偿了韩东的全部修车费用。但韩东认为自己的是新车,经过大修,车辆严重贬值,吴勇还应赔偿这部分损失,遭拒绝后,韩东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韩东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车辆“贬值”部分能否获得赔偿,以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分水岭。该司法解释施行前,经专业机构鉴定,若确属构成车辆贬值,则侵权人需对该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司法解释则通过列举方式仅明确了四种赔偿情形,包括维修费用、施救费用,以及因车辆无法修复的重置费用等。其中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所以,目前法院在审理车辆贬值问题时,原则上不支持该诉讼请求。

  误区三:拿着维修单就能全额获赔

  案例:

  刘洋的车辆被杨青所驾车辆追尾,交管部门认定杨青承担全部责任。后刘洋持维修单向杨青索要车辆维修款2万元,杨青以维修费过高为由拒绝赔偿。刘洋诉至法院,本以为是一个简单的案件,很快就能拿到维修款,但没想到从立案到结案,持续了8个月之久。原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青申请对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这样,一桩简单的交通事故,经过数个月才最终结案。经法院判决,刘洋拿到了1万余元的赔偿款。

  法官解读:

  相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受损的案件而言,车辆受损类案件法律关系相对单一,需查明的事项较少,一般结案较快。但是,此类案件中,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修理费用数额上。原告往往提出过高的维修费用,被告方则申请对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由于确定合理的维修项目与维修费用具有先后顺序,所以这两个鉴定必须先后进行,因此,一个小事故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结案。法官建议,车辆受损方应避免借事故过度维修、造成不必要的高额修理费,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相关阅读: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的三大诉讼误区

  事故分类:

  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矿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35.0%和34.2%。

  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交通事故注意事项:

  事故现场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除了设立了警示标识以后,还要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论的事故证据,在移动车辆之前进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车主不认问题出现。再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到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从而完成相应的维修与检测工作。

  马上停车

  在汽车运行安全的情况下马上停车,关掉引擎(以免汽车起火)并打开紧急灯让其闪亮;立即记下对方车的牌号(车上应随时备有笔和纸,甚至照相机),以防对方在出交通事故后开车跑掉。

  发出警示

  保护好现场;向其他车辆发出警告,亮起危险警告灯;在路上摆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情况估计

  迅速估计现场情况,事故涉及多少人?受伤人员数量及状况?涉及多少辆车?漏出的燃油是否会着火?现场是否有人受过急救训练?

  护理伤者

  切勿移动受伤者,除非伤者面临危险(如着火、有毒物体渗漏),因为您的移动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伤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则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确实懂得怎样护理伤者;不可给伤者喂任何食物或饮料。

  防止危险

  关掉所有肇事车辆的发动机;禁止吸烟;当心其他易燃物品;尽可能防止燃油泄露;当心危险物品,慎防危险性液体、尘埃及气体积聚。

  马上求救

  需要求救时,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边的移动电话,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定点的路边的求救电话。求救时详细说明发生意外的地点及人员伤亡情况。

  记录现场

  如事故发生时有目击者,要立即记下目击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如证人在另一辆车中,要立即记下车牌号码);记下交通方向、交通灯的信号、行车线、交通标志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纸画出交通事故发生的草图;如备有照相机,最好将事故现场及车碰撞的部位拍下来。

  互换资料

  包括车款、出厂年份、车牌号码及有效日期;车辆注册地;司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电话号码;驾驶执照号码;车主姓名及住址(有时车主与驾车人不是同一人);保险公司及保单号码。还要记下事故发生的时间、日期及地点;时速限制及对方车的时速估计;发生事故的车辆数量;对方车辆的乘客数量(分成人、小孩)。

  及时报案

  轻微交通事故可进行快速处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报案中心报案。如遇有伤亡或较大损失,应立即报警,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及伤亡人数。在警察查完现场后一定要求警察给你事故报告,及该警员的姓名、编号、所属分局及电话号码。

  人员转移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应当立即下车,不要在路上逗留,迅速转移至路外或者安全地带,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791471/344145234.html

更多阅读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共24条,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它全面梳理了现有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行政赔偿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我国行政诉讼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对土地或房产登记部门所颁发的土地证或房产证进行撤销或对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的。但我国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规定,将一大批确需维权的人拦在了行政诉讼的门外。为此,

物业费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物业费纠纷案例

http://bbs.combpm.com/thread-60183-1-1.html  【百科知识】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

诉讼时效的适用与不适用作者:闫建业

诉讼时效是我们经常考虑的问题,面对一个案件,我们通常首先考虑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但是,诉讼时效问题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例如:什么会有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诉讼时效的效力怎样?诉讼时效的客体为何?...今天不想对理论问题进行过多的探讨,只

行政诉讼法的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涉及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的法条有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

声明:《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的三大诉讼误区》为网友长欢尽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