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与结算的相关内容有哪些?你又了解多少。跟着爱华网小编一起来学习学习吧。
债券交易的内容有哪些:
一、程序
1.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买卖债券,签订开户契约,填写开户有关内容,明确经纪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证券商通过它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托条件实施债券买卖业务。
3.办理成交后的手续。成交后,经纪人应于成交的当日,填制买卖报告书,通知委托人(投资人)按时将交割的款项或交割的债券交付委托经纪商。
4.经纪商核对交易记录,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二、方式
上市债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现货交易
又叫现金现货交易,是债券买卖双方对债券的买卖价格均表示满意,在成交后立即办理交割,或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理交割的一种交易方式。
例如,投资者可直接通过证券帐户在深交所全国各证券经营网点买卖已经上市的债券品种。
回购交易
是指债券持有一方出券方和购券方在达成一笔交易的同时,规定出券方必须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再从购券方那里购回原先售出的那笔债券,并以商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深、沪证券交易所均有债券回购交易,机构法人和个人投资者都能参与。
期货交易
债券期货交易是一批交易双方成交以后,交割和清算按照期货合约中规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进行的交易.
债券结算相关内容:
一、我国的债券结算业务
广义的债券结算业务是指由于债券的交易而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或权利质押以及相应的货币资金交收业务。
在我国债券结算业务主要是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之间进行的债券交易而引起的债权登记变更行为(债券过户、债权质押等)以及相应的资金划拨结算业务。从交易双方向结算中介机构发送结算委托开始,到最后完成债券与资金的交收,构成了债券结算业务的一个全过程。债券结算是债券交易实现的关键环节。统一的债券中央托管机制,科学的结算体制,以及高科技支持的安全、高效的基础设施,对降低债券结算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有着重要意义。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的中介机构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管理运作着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的建立,使机构参与者的债券登记托管、债权过户、债权质押可在指定的时间内准确迅速地完成,但完整的债券结算业务还需相应资金结算的配合,目前我国还未实现债券与资金的同时结算,今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将与国家支付系统相联接,以便将来达到债券和资金的同步结算,提高结算效率,并最大限度降低结算风险。
二、债券结算业务的种类
目前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系统可以为债券的现券交易、封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质押等多种类型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即一次性的买断行为。封闭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回购期间,资金融入方出质的债券,回购双方不得动用。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卖出方(回购方)卖出债券的同时与该笔债券买入方(返售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按月约定价格买回的交易,在回购期内,该债券归返售方所有,他可以使用该笔债券,只要到期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还给回购方即可。质押可以由交易引起的,也可以由非交易引起的,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出押方或双方的指令将出押方债券冻结,在质押期内双方均不得动用。目前允许开办的结算服务有:同业间现券买卖和封闭式回购的交易结算。
三、结算成员的种类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和其它投资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托管账户后都成为中央结算公司的结算成员。人民银行目前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结算成员分为直接结算成员和间接结算成员。在中央结算公司直接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可直接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为直接结算成员;以本身名义通过直接结算成员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委托直接结算成员代办结算业务的参与者为间接结算成员。直接结算成员分为甲类成员、乙类成员,经人民银行批准有资格代理结算业务的直接结算成员为甲类成员,没有代理结算业务资格的直接结算成员为乙类成员。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直接结算成员应通过计算机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联接,便于发送结算指令,接收结算单证,查询账户余额和提取其它有关信息。间接结算成员不与中央结算公司直接联网,须通过其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结算的操作,但可以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自动查询系统用电话或传真方式查询本身账户余额和发生额情况。
四、结算原则
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的原则是:实时全额结算;账户支配权属于账户所有人;为账户所有人保密;不办理透支。
“实时”即意味着中央结算公司在每个营业日,系统是根据结算指令匹配的先后顺序顺次进行即时结算处理的(不是批次处理,也不是日终集中处理)。 “全额”即系统对每笔业务都逐笔单独执行结算,且遇券或款不足时,不能进行部分价值的结算。全额结算区别于将每个参与者多笔交易收支累计及借贷相抵的净额结算制。
各结算成员托管账户中的债券只能按各该结算成员的有关指令才可转移、变更,除法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冻结或扣划外,他人以及中央结算公司都无权擅自动用。作为结算代理人的甲类成员在没有得到其委托人的委托授权时也不能擅自动用丙类账户中的债券。
中央结算公司有义务为各结算成员的账户变化及余额情况进行保密,各结算代理人也应为与其建立委托关系的间接结算成员的丙类账户的情况保密。
“不办理透支”,是指结算成员的债券托管账户必须有履行结算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方可办理结算,否则结算即告失败,中央结算公司不为结算成员透支办理结算。
五、债券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是指在债券结算业务中,债券的所有权转移或权利质押与相应结算款项的交收这两者执行过程中的不同制约形式。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所设计的结算方式有:纯券过户、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四种。
纯券过户:只用于现券买卖的结算,是指买卖双方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在结算日办理债券的交割过户时无须通知其资金结算情况的结算方式。国际证券业称这种方式为FOP(Free of Payment),即不以资金结算为条件的债券过户。在结算成员双方信誉比较好又彼此了解的情况下可以选用此方式。选择此结算方式,每一方都不应以未收到对方的券或款为由而不如期履行交付义务。
见券付款:用于现券买卖和封闭式回购首期的结算,是指在结算日买方逆回购方通过债券簿记系统得知卖方正回购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即向对方划付款项,然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方式。是一种买方逆回购方占主动的结算方式。卖方正回购方在选择此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对方的信誉情况。
见款付券:用于现券买卖和封闭式回购到期的结算,是指在结算日卖方逆回购方确认已收到买方正回购方资金后即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卖方逆回购方占主动的结算方式。在买方对卖方比较信赖的情况下可以采用。
券款对付:是指在结算日债券与资金同步进行结算并互为结算条件的方式,国际证券业称其为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一般需要债券结算系统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对接,同步办理券和款的结算。根据国际同行业经验,债券簿记系统与支付系统连锁运作,同时进行债券和资金的转帐,并配合相应的质押融资融券机制,可实现实时的、高效率的DVP。但我国由于国家支付体系建设的滞后,目前尚未能实现券款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