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案要如何处理

  债权文书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明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法具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无任何疑义的权利性文书。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证债权文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证债权文书案的处理方法

  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1、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案要如何处理

  2、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并在裁定中载明当事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已经受理的,执行实施部门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2)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

  (3)公证书未载明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前款中的裁定应当载明当事人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证书载明由债务人给付“律师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等,但未明确其金额或计算方式等内容的,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对该部分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4、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

  执行实施部门不依职权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进行审查。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予以执行,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纳入执行范围。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1、对于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执行。

  2、给付内容为金钱债权的公证书或执行证书载明可供执行财产的,既可以执行该财产,也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公证书或执行证书明确清偿债务以其载明的可供执行财产为限的除外。债权有担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法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

  4、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已给付的款物的,不予支持;经法院强制执行并已将款物发还债权人,债务人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已发还的款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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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的债权文书基本内容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它就可以成为申请执行的根据。但公证机关只是行使证明权的机关,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只能由对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债权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法律程序予以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公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予以执行。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15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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