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六:女职工“三期”内一概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这里没有规定不能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实操要点】三期内要解除合同需有女职工存在严重过错的充分证据,充分证据,充分证据!
错误七:工资越高,经济补偿金也越高
不一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已经封顶,工资再高经济补偿金数额也不会再增加。
【实操要点】这个3倍封顶规则对用人单位与某些高收入者达成协商解除非常有利。有些用人单位以不3倍封顶计算和员工谈协商解除,同时告知如果单方解除的法定计算方法。
错误八: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可解雇的情形就能解雇
即使规章制度中对违纪行为规定得再完善,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未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未向劳动者公示,基于该规章制度的解雇行为仍可被认定为违法。
【实操要点】民主程序很重要,但公示更重要,最重要的是能够举证证明已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
错误九:解雇前不通知工会也无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对此进行明确,未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雇行为。
【实操要点】单位没有工会怎么通知?从实务经验看,多数地区的做法是没有工会就可以不通知,但江苏的童鞋注意需通知企业所在地工会。
错误十:考核排在末位就可直接解雇
必须纠正一个误区,考核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18号指导案例中裁判要点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显然属违法解雇行为。
【实操要点】如果非得要“淘汰”,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不能胜任工作解雇的流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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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的主要内容
概念
解雇指员工与组织的雇佣关系的非自愿性终止。
解雇原因
① 工作绩效不合要求、行为不当、违反规定、业务水平不合格、不服从等员工个人方面的原因。
② 不服从。这时常是解雇的原因,虽然它比其他解雇原因更难证明。
不服从的表现
直接蔑视上级的权威。
完全不服从或拒绝遵照上级的命令,尤其是当着其他人的面。
故意蔑视明确规定的组织政策、规章和程序。
当众批评上级。与上级对抗或争执也是消极和不适当的。
公开无视上级的正当指令。
不尊重的蔑视态度,例如提出 蛮横无理的批评,更重要的是在工作时蔑视。
通过绕过直接上级的方式提出申诉、建议或政治策略来表示对指挥链的蔑视。
领导或参与暗中削弱和取消上级权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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