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最新解释:离婚后房产究竟该归谁

《物权法》最新解释:离婚后房产究竟该归谁

房产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大家很关心的一个话题,从今年3月1日起,《物权法》新的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在新的解释中,针对离婚后房产归属的问题,有了新解释。

【实例】

重庆的一位网友在搜房网问答提问,自己和丈夫离婚了,婚内对房产归属作了公证,房产属于她。但是房产证上写的名字是他丈夫的,如果要卖的话,自己有权利吗?

【解析】

小南今天先来明确一下房子的产权归属问题。虽然结婚时房屋产权是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婚内公证的房屋产权归于女方。根据新的《物权法》司法解释,公证文书的效力高于之前房产证的效力。

所以房屋产权应归于女方,进行房屋交易的话,是可以的。不过需要先将房屋产权转移到女方的名下。

“一房两卖”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问题,《物权法》新司法解释有了非常明确的解释。

假设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了张三,张三的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这个时候,开发商如果又将房屋卖给了李四,那么李四跟开发商的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根据物权的高效力,那么张三房屋的债券是优先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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