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窃电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企业。由于利益的驱使,窃电行为由过去的农村居民、乡镇企业逐渐向城市的居民小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个体工商户、高耗能企业等蔓延,甚至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也不鲜见。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一年因窃电损失的电量至少达10亿千瓦时。窃电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数以亿计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供用电秩序,威胁电网及人身安全,同时也直接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供电企业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反窃电,但是由于窃电的社会性和复杂性,反窃电人员经常遭遇取证难、定量难、执行难的囧境,还不时引发供用电纠纷案件。有些蓄意窃电人员常利用反窃电人员在反窃电工作中的失误和防范意识不强的时机钻法律空子,拿法律当挡箭牌来逃避责任,更有甚者诉讼索赔。供电企业常因证据不足带来不利的社会舆论和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供电企业在反窃电工作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至关重要。
一、充分认识窃电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出现经济纠纷,无论是协商处理,还是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窃电证据应能清晰地反映出窃电者诸如窃电方法、窃电时间、用电负荷、日用电量等情况,从而为认定涉窃电量、处理窃电提供客观依据,防止窃电者提出不服处罚处理而提出行政复议、诉讼。
二、窃电证据提取、收集的基本要求反窃电工作中,进行用电检查实际就是寻求窃电证据的一个重要过程。窃电证据提取、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它关系到《供用电合同》能否正确履行,对窃电者处罚能否顺利进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是正确认定窃电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1.注意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以及形式合法。对窃电行为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一般采取追究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三种方式。证据主体因处罚主体不同而异。行政案件举证: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刑事案件举证:合法的证据主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窃电实践中,电力管理部门主动发现的窃电案件寥寥无几,公安机关一般不主动对窃电行为进行侦察,往往首先发现窃电行为的是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查处窃电是一种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证据是一种民事证据。发现窃电行为后,应根据窃电案件的性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收集和取得证据,及时提交给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对其合法有效性进行认定,转化为行政证据;或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取证工作。在取得证据困难的情况下,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因此,在反窃电工作中,应该在证据取得合法性上下功夫,对有争议的窃电现场证据最好进行法律公证,使证据的关联性以法律的形式固定,有效规避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客观性。在收集证据时应尊重客观事实,切忌张冠李戴、主观臆造。 注意证据的全面性全面,是指收集提取证据必须要收集、提取到一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只有各证据有机构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窃电证据必须使窃电的事实和手段非常清楚,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窃电”的构成要件。目前,我国法定的证据有7种: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笔者认为在反窃电工作中特别要注重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材料四种证据。
(1)书证。窃电证据中《用电检查记录》就是书证的形式,其内容应详细记录窃电案件的真实情况,并经供用双方在场人员亲笔签字认可,加盖供电人、用电人印章。用电人在场人员为非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应取得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或旁证。书证内容不得涂改、更改。以复制、截图、打印等方式取得的,应说明其来源。
(2)物证。窃电证据中物证是指据以查明窃电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是最重要的证据。提取、封存物证要注意保持物证的原始状态。窃电行为中大多有物证可寻,如:专用窃电工具、仪器,被窃电者损坏的封印、计量器具,短接一二次回路的导线,窃用电能的用电设备等产品,封闭计量柜(箱)内非供电企业工作人员遗留的物品、指纹等。提取窃电有关的工具、证据应向用户开列清单(一式两份),要求用户签字认可。无法带回的应拍照或摄像备查、封存。
(3)证人证言。窃电证据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窃电案件情况向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证人不是窃电案件当事人,但由于他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供电部门在调查此案时,请他出面作证。
(4)视听资料。窃电证据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摄像反映出来的形象和音响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摄像储存介制、传真资料、胶卷、电子计算机装置等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在采取录音方式取证时,必须征得被录音人同意)。视听资料要注意保证连续性和真实性。收集视听资料要注意客观、真实、全面,内容要连贯、前后衔接。必要时,要将录制时间、地点、录制人的姓名等录入。不能对其原始载体进行剪辑、编辑。
(5)当事人陈述。窃电证据中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查处窃电中用电人向查处窃电的人员所作出的陈述与承认。
(6)鉴定结论。窃电证据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专业知识人员经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指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作出的科学结论。对于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三种窃电行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结论是认定窃电行为的重要证据。
(7)勘验笔录。窃电证据中的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或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检验的真实记录,包括文字记载、绘图、照片、摄影等。
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一般就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依据,才能使“发生事实”、“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
三、关于窃电证据的运用《供电营业规则》属电力行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强制力,供用电各方均应遵守。由于现阶段有关窃电处理的详细规定均集中在《供电营业规则》中,涉窃电量的计算、认定一般应适用《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但依据该种方法认定的窃电量没有得到社会和当事人的普遍认同,但按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符合客观、公正的诉讼价值的要求,更容易为社会各方所接受。因此,在对窃电行为处理过程中应充分、合理运用提取、收集的各类证据,根据窃电用户采取的窃电手段、用电设备的数量及铭牌参数、窃电天数(起始时间)等计算、认定窃电用户涉窃电量,并经一定程序审核、审批。诉讼案件应通过司法鉴定。
涉窃电量的计算、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无表用电
即“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查明窃电用户用电设备的数量、额定容量及每种用电设备的用电时间。需要指出的是,一种用电设备每天的用电时间按多长时间计算要进行科学论证和调查研究,经过严密论证和调查。
(1)关于窃电期间每天用电时间的认定。
1)照明用电:根据窃电者的供述、证人证言、当地居民生活习惯、生产经营、办公等情况,查明每天用电时间。照明用电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照明、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三种情形。
2)非、普、大工业用电:根据窃电者的供述、证人证言、生产班次、电气值班记录、原材料消耗、产品产量及销售等情况,查明每天用电时间。
(2)关于窃电天数的认定。根据窃电者的供述、证人证言、电气值班记录等情况,查明窃电天数。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认可的智能电能表失压失流记录、电能信息采集终端采集数据。
(3)关于窃电设备容量的认定。根据窃电者的供述及指认、证人证言、现场设备铭牌容量、需用系数及测试功率等情况认定。
(4)关于窃电数量的认定。
涉窃电量=每天用电时间×用电设备额定容量×需用系数×窃电天数
总涉窃电量为各类用电设备涉窃电量之代数和。 计量失准
即“伪造或者开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
(1)测试计量装置误差,计算更正率。计算认定电量应扣除已收费电量。
1)改变计量接线:
更正率=正确接线计量功率/错误接线计量功率-1
涉窃电量=窃电期间表计电量×倍率×更正率-已收费电量
2)增大计量误差:
涉窃电量=-误差%×窃电期间表计电量×倍率/(1+误差%)-已收费电量
(2)无法测试误差或计算更正率时按无表用电窃电数量的认定方法认定。 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1)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查明非法充值值,按非法充值值计算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