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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需要带动法制的发展,法制的发展变化也反映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与社会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制与社会研究论文篇一

《 浅议法制与构建和谐社会 》

摘要:和谐 社会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社会, 法律 制度的不和谐是最大的不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应是整个立法体系的实质所在。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两者之间密切相关,相互促进。和谐的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是构建和谐的法制。

关键词:法制;和谐社会;和谐

著名作家张贤亮先生曾经用拆字游戏来揭示“和谐”的真谛:“和”,可拆分为“禾”与“口”,是指人人都能够有饭吃;“谐”,可拆分为“言”与“皆”,是指人人均可以自由的 讲话。可以认为“和”是管人们吃饭的,是关于物质利益层面的;而“谐”是管人们说话的,是有关精神思想层面的。吃饭和说话都是上天赋予每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与保障,如果再结合和谐的、公正的、完善的法制。这样就会使整个社会置于一种和谐的平衡之中。建构和谐法制,需要我们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一致性、真实性。营造出真正公平、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新秩序。

1 完善的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法制和谐是指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协调与统一。它要求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要求横向的法律规范之间不能相互冲突和抵触;要求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系统性、协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没有盲区和空白。法制和谐是国家的 政治 、 经济 、 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基础。因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和重中之重。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迅猛 发展 ,人们开始为自己的权利斤斤计较,开始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 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公民维权案件以及公益诉讼案件既是明证。如何界定建设和谐法制呢?和谐法制应该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的,并且最终能够形成较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以上的这4种机制均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以最终促进民主立法、 科学 立法、公开立法、有效立法、统一立法等有效机制的形成。可以说,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人公平、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社会,在这种 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凭借法律这个媒介,可以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自由以及秩序、效率等价值的需求。

2 法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

“民主法制”和“民主法治”的两次表述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法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法治”即“法律主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体现与保障。法治必须通过法制即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不可或缺。因此,民主法制的和谐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逻辑起点,而民主法治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

民主法治目标的最终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旧 中国 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因此,民主政治的建设需要进行长期的民主制度、民主机制、民主理念、民主监督等民主要素的培育;法治政治的建设需要进行长期的国家执政权法治化、立法权法治化、行政权法治化、司法权法治化和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建设。

3 法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 自然 和谐相处的社会,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首先,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无法制则无和谐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制作保障。

其次,民主法治需要和谐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民主法治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法制的和谐。民主之所以与法治相伴而生,是因为民主需要有其制度上的保证,没有法治的民主是缺少制度基础的“空中楼阁”,而法治必须以法制为基础和前提。

再次,市场经济需要和谐的法律制度提供规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和谐、竞争适度、收益共享的资源配置状态和利益关系体系。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社会必须用法来确立“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等原则,并依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将这些原则具体化、法律化,使市场秩序能够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和调控。

最后,社会矛盾需要和谐的法律制度加以化解。在推进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近年来,失业、贫困、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合法权益保护、突发事件等社会问题开始凸现。化解这些矛盾和问题,只有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公共 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法治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起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表达和调处机制,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4 构建和谐法制的理念培育和制度建设

中国 封建 社会的 历史 很长,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存在,尤其在我国改革开放期间,腐败已构成对执政党的 政治 挑战。而构建和谐法制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民主专政任务的实现,维护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国家统一,惩治腐败和防止国家 工作人员权力滥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平衡各种社会矛盾,促进 经济 发展 和社会和谐。

4.1 构建和谐法制。重点在于立法权的法治化、民主化和 科学 化,需要广大公务员法治理念的增强和立法制度的设计

第一,法制和谐需要坚持良法善治原则。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 法律 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应是国家和人民的整体意志和社会发展客观 规律 的体现,而不应是部门意志或地方保护主义的体现。

第二,法制和谐需要坚持法制统一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上下位法律规范之间、平行横向的法律规范之间要保持协调统一,不能相互抵触,相互冲突。如果立法者们利益需求和价值选择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必然导致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相互抵触。因此,必须规制和监督立法者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立法民主,进一步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科学民主的地方或部委立法制度,切实解决执法交叉、执法“打架”、“大盖帽”满天飞的问题。

第三,法制和谐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经济市场化

和政治民主化的趋势,提出了不断完善法制的要求:要求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措施,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通过立法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要求坚持“不抵触、少照抄、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或部门立法原则。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增强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坚持数量与质量的统一,以确保法规质量为核心。努力提高立法效率,讲求立法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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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制和谐需要建立严格的违宪审查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要求一切违宪行为都要受到追究。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对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保障民主、法治与人权,对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4.2 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是构建和谐的法制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立能够与之适应的和谐法制,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是为促进全社会全方位和谐发展的。因为社会主义法制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和谐法制的标志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充分体现人民主权的实现,并且在此基础上强调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并注重和促进各民族之间、全体人民之间的和谐发展与进步,最终达到人与人、人与 自然 和谐相处的目的。

“和谐乃真义”,和谐社会中人人和睦相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人们的性规范置于和谐的法制环境中。通过法律,人们可以获得对公平、正义、自由以及秩序、效率等价值的需求,因而也可以把和谐认为是法律之价值。和谐也能符合并满足人们的需要,没有公平、正义和自由的社会,会产生多重矛盾。在多重矛盾冲突达到并超过一定界限后,社会就没有秩序可言,这样的社会就不可能是和谐社会。

以和谐的理念来指导法制建设,需要重视两类问题:第一。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解决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实现着这几者之间的和谐一致。第二,法律体系与其他相关体系的和谐,主要是司法体系与立法体系、执法体系的关系。使得这三者之间既能够有效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又能实现彼此的有效监督及相互制约。

4.3 完善的法制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相互促进

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和保障的,法制为实现和谐社会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平台和手段,法律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保证人在有序的规则之内作出某种行为,当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之规定,触犯和谐的边界时,法定机关给予行为人相应的惩戒。相反,如果公权力机关如果滥用权力,导致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该机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发生于2002年8月的“黄碟事件”,最终以公安部门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告终。时至今日,公权力践踏私权利的时间还屡有发生,侵犯私权利的现象还很普遍,其思想根源主要在于 现代 社会的“天赋人权”、“有限政府”的观念在我国的薄弱,不少执法人员潜意识里残存着封建官僚的特权思想。随着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政府提倡的依法行政政策的贯彻执行,执法人员以及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此类事件会逐渐淡化出我们的视野。那么,完善的法制与构建和谐社会之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确立完善的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前提。在和谐社会中,法律是指导行为规范的准绳,规范社会秩序的规则,解决社会纠纷的天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于法律功能的认识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使法律为社会和谐服务。

其次,完善的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可以这么说,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律完备、法治良好的社会。我国预期在2010年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应该是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最后,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完善的法制。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是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作为底限、作为基础的。凡是与构建和谐社会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应受到和谐社会宗旨的约束与指引,并不得与之相冲突。建议立法机关对现有法律之中有悖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恶法予以清除。

当代中国就是一辆高速行驶中的列车,一旦开动,就会勇往直前。相信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构建和谐社会旗帜的指引下,构建和谐社会必然会实现。

法制与社会研究论文篇二

《 论民族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现阶段的民族法制建设对于能否最终建成 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制建设和民族工作新的形势对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在新的 历史 条件下,如何加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真正实现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关键词】民族法制;建设;和谐社会

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会议提出了“六个必须”,其中之一就是“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 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一个基本且重要的国情,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代表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因而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健全民族 法律 体系,既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更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民族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 自然 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同时还把“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作为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工作之一提出,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是指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经济 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我国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 发展 。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需要。法律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它因社会纠纷而生,通过规范主体的行为,调整主体间的关系,在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作为一种具有普遍公共权威的社会规范,法律可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一种强有力的和稳定的实现手段。和谐社会就是一种合而不同的社会,它要求元素互补、彼此互动和全面协调,这一切都必须借助于法律的践行。同时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都需要用法律来保障。

平等地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妥善地协调好民族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民族地区的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所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建立和谐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内在必然要求。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民族权利和利益,促进民族的发展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的重要手段。

二、民族法制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新 中国 成立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工作走过的是一条曲折发展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系统提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继承并发展了54年宪法调整民族关系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总结 了1954年以来在民族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民族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奠定了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法律基础。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此基础上,民族立法工作全面展开。

目前 我国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这个体系的 内容 主要包括: 大体上可分为六个层次:(1)根本大法——《宪法》;(2)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3)一般法如森林法、草原法等;(4)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5)调整民族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如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条例等;(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等。这六个层次使民族法形成了层次交叉成 网络 状态的垂直体系。

规定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遍布各个法律部门,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等。在内容上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保障民族平等团结的法律法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法律法规;关于发展少数民族 教育 、 科技 、文化事业的法律法规;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法律法规;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法律法规等等。

改革开放20 多年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制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国内各民族的平等,极大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民族法规体系不健全,一些急需的、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尚待制定。如全国性的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的法律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而近几年发生的 影响 民族团结的事件,大都在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起草了十几年,甚至数易其稿,但至今没有一个进入法定的批准程序;其他的一些如自治法实施细则、清真食品管理条理、少数民族公民殡葬管理条理、民族教育条例、民族语言文字条例、民族地区资源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都考虑、论证或起草了多年,但仍未出台。

2.立法质量不高。许多民族法规,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 内容 缺乏特点,说明对本地方民族特点 研究 不够。我国现有的一些民族立法,表面看起来十分全面、完善,实则缺乏个性,缺乏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有些是将有关 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具体规定直接转换成条文,使民族立法成为一个民族法规和各项政策的混杂体。这种立法虽然涵盖全面,但是形同虚设,真正有突破、有约束力、有创意的条文极少。另外,一些民族法律法规操作性也不强。

3.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民族法律意识淡薄,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 力度不够,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没有被广泛地认识。这也必将给我国 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负面 影响 。

4.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某些机关 学习 尊重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够。在制订具体政策和处理日常 工作时,常常不分内地和民族地区,习惯于搞“一刀切”,群众、干部意见较大。现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制度,也缺乏力度和实际操作,这就大大削弱了执法的监督效果。

5. 民族 法学 理论 研究相对薄弱。民族法学的研究在系统性、超前性、指导性、深入度等方面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理论的薄弱,必然使民族法制的建设呈临时性、应急性特征而无法形成良好的 发展 态势。可以说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相对于民族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而言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 科学 的民族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民族法制建设

鉴于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及当前 实践中所面临的 问题 ,我们要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勇于创新,把民族法制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努力加快民族立法的步伐。根据新形势下民族立法面临的新情况,应当对已易稿多次的《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草案进行重新检查、修改,力争早日出台,以改变我国民族法体系中只有一部基本法的 历史 。五大自治区应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原各自草拟的《自治条例》进行再次修订和完善,争取尽快颁布实施。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应尽快对原已制定实施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一次认真梳理,使之与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国务院及各部委应加快民族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进程。

2.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法的价值是在实施中实现的,不能实施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会产生任何的实际的社会效用。因此,我们的民族法律制定要改变过去那种过分强调稳定的粗线条和原则性的制定方式,要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为调整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生活服务,增强民族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3. 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民族法制意识。民族法规要发挥最大的效果,必须依靠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我们要通过加强民族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民族法规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民族地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学习民族法,依照民族法办事,发挥表率作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族法的地位、内容和特征,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培养崇尚法律的信念,使人们在法律至上的观念下,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4.健全民族立法监督体系,走法制化轨道加强执法和建立严密有效的法律监督及保障机制是民族立法得以实现的关键。因此,加强和完善其监督机制的同时,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政府行为中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情况的监督,以诉讼的形式处理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功能。

5.重视和加强民族法制理论研究。民族法制研究对民族法制建设实践具有提供理论依据和进行理论指导的作用。必须加强对民族法制的理论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下民族法制理论研究,争取用较成熟的理论指导民族立法实践。必须加强民族立法机关的建制和立法专门人才的配置,增加从事民族法学和民族法制研究工作的吸引力,建立一支包括一定数量的专职研究者或研究机构的高质量的骨干队伍。

【 参考 文献 】

[1]毛公宁,王平.试论加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问题[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11).

[2]陈卫国.民族法制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J].昌吉学院学报,2007,(1).

[3]徐合平.浅析我国民族立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0,(10).

[4]宋才发. 中国 民族法学体系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12).

[5]赵静波.关于完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几点设想[D].延边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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