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解决就业,改善民生,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昨天上午,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围绕就业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内容,回答了市民的提问。
残疾人创业就业有何优惠?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大学生自主创业有何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有网友提出,持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开办多个经营项目怎样免税?节目嘉宾表示,对失业人员持同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的,该持证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有何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未达到20000元,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本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