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夫妻离婚,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65岁的尹婆婆在儿子与儿媳离婚后因资助房款的问题打了官司,可她却没成功。问题出在哪儿了?什么情况下父母能把资助的房款要回?不懂这些,买了房也憋屈。
尹婆婆索款记:
尹婆婆在儿子儿媳婚前购买的商品房里出了钱,65岁尹婆婆在小两口离婚后将他们告上法庭,向儿子小强、前儿媳小丽索要当初的各项借款与利息。但由于尹婆婆不能像法院出具借条,且尹婆婆向开发商汇款12万余元发生在小强和小丽结婚之前。小强认可系向母亲借款,但小丽予以否认,且尹婆婆未举证证明小丽有借款的合意,故该款项应认定为小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他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中,尹婆婆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且小强小丽离婚诉讼中并未涉及此债务,故法院对尹婆婆的这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0种情况下的房产与房款分配情况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5、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6、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7、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8、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10、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仍然归个人,故离婚时首付款的部分也应判归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