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对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进行依法证明。今天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有关房产公证的知识,包括房产公证的必要手续、公证费用收取标准、公证书样本、公证的程序等等。
如果选择把一方的财产在结婚前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办理财产只是办理过户的一个小小的前置程序而已,根据现在上海的对税务处理的方式,这种过户要交纳需要交20%左右的税,建议在结婚登记后再过户。
如果一定要婚前选择公证过户,当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需要男女双方携带相关的证件、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身份证明、房产证、赠与协议等),当着公证员的面办理公证手续,具体的文件资料则要咨询公证处。
房产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转让协议公证、房产互换协议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产委托书公证、涉及房产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外管辖;涉外及涉港澳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产公证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为了进一步推动房产公证业务的发展,不断提高房产公证质量,1990年8月司法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房产公证会议”,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同志、各地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和部分地方的公证处、房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方面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房地产公证业务的方针,制定了更好地为房产市场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措施。会后,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