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建工程火灾事故多发的现状,探讨了目前在建工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加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给出了工作对策,以期促进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建设。下面就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消防安全知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工程消防安全知识一:1.防火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火灾的工作放在首要的地位,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火灾的警惕性;健全防火组织,严密防火制度,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贯彻建筑防火措施等:只有抓好消防防火,才能把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消灭在起火之前,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防消结合”就是在积极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在组织上、思想上、物质上和技术上做奸灭火战斗的难备。一旦发生火灾,就能迅速地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地将火灾扑灭。“防”和“消”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因此,这两方面的工作都要积极做好。
2.火灾
火灾等级划分为四类: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起火条件
起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存在能燃烧的物质。不论固体、液体、气体、凡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反比的物质,一般都称为可燃物质。如:木材、纸张、汽油、酒精等。
(2)要有助燃物。凡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都叫助燃物:如:空气、氧气等。
(3)有能使可燃物燃烧的着火源:如:明火焰、火星和电火花等。
工程消防安全知识二:燃点、自然点和闪点
(1)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加温受热,并点燃后,所放出的燃烧热,能使该物质挥发出足够的可燃蒸汽,来维持其燃烧;这种加温该物质形成连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即为该物质的燃点,物质的燃点越低,则物质越容易燃烧。
(2)自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在这一温度时,可燃物与空气(氧)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就能自行发生燃烧。物质的自燃点越低,发生起火的危险性就越大。
(3)闪点是指易燃与可燃液体发生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
爆炸、爆炸极限
物质自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为另一种状态,并在极短的时间内放出巨大能量的现象,称为爆炸。爆炸中,温度与压力急剧升高,产生爆破或者冲击作用。
(1)爆炸可分为核爆炸、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三种形式。
(2)一种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极限,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受温度、压力、含氧量、容器的直径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