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规定按照省内发布的通知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一)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我中心资金归集科进行申请。
(二)职工本人或其代办人应正确并完整填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一式两份,交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认信息无误后由窗口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备查。(注:吉林省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异地贷款职工需先至外企服务公司前台 地址:人民大街4111号兆丰国际15楼开具公积金基数及比例证明后再由我中心窗口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模板下载地址:www.jlsgjj.cn 常用下载—公积金下载
二、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提取:
(一)首付款提取: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职工及配偶在异地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获批准6个月内,且本年度未发生过提取行为的,可向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提取材料如下: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单位审批意见栏中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
4、住房公积金贷(借)款合同;
5、首付款收据(发票);
6、《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二)还贷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异地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且当前自然年度内未发生过提取行为的,可进行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提取材料如下:
(1)未签订冲还贷提取的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单位审批意见栏中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
4、住房公积金贷(借)款合同;
5、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6、相关银行出具的当年近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银行存折,需加盖银行业务章),首次提取的,提供当年全部还款明细(还款第一个月至提取月份,至少2个月);
7、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还款计划;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
(2)其他中心签订冲还贷(当年还款额度需下一年度进行提取)
1、职工本人身份证。房主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公积金龙卡;
3、单位审批意见栏中加盖财务章、法人章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
4、住房公积金贷(借)款合同;
5、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6、出具上一年度全部冲还贷明细和银行还款明细(加盖公积金中心或银行业务章),已通过公积金账户全额冲还贷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部分,剩余由银行账户进行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银行还款部分(由公积金账户余额决定);
7、提前部分还款的,需同时提供相关住房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及冲还贷明细;贷款全部结清的,需同时提供相关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和结清证明、冲还贷明细。
其他提取规定参照《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