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公司注册流程 2016深圳公司查询注册

想要查询一家公司的注册信息,在网上如何查询?小编把整理好的2016深圳公司查询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如何查询工商注册信息?

这个系统经常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咨询,一般来说企业的注册资金越高,就会给别人一种这公司资金实力越厚,对于有些行业,注册资金的深厚程度影响着业务之间的来往,决定着与这公司的风险程度,是比较多公司青睐的,所以这个系统还是比较经常会被用到的。

工商注册信息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步骤参照如下:

1、打开电脑登陆浏览器,打开百度,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点击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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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平台之后,选择你所查询企业的登记机关的所在地区;

3、选择好之后,会跳转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在”地区(注意这里,选择哪个地区点击后则会跳转到哪个地区,所以大家选择需要查询的企业所在地的省份,而不是市县);

4、填写好需要查询的企业名称以及验证码,确认无误之后点击“搜索”;

5、然后就会出现公司名称(不同行业同公司名的公司也会出现),所以大家选择自己想要查询的公司,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的页面没有你想查询的公司时,点击右上角的返回,输入更多详细的信息内,再重新搜索;

6、搜索到之后,点击企业名称,最后出现的页面会显示该企业的公司名称、注册号、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日期及期限、经营范围、住所、以及登记机关的信息。

按照以上步骤可以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注册的基本信息,基本内容如上。

一般注册公司的流程

1、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到房管局备案。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6、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1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7、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3个工作日。

9、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般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当然,可以请一个代理记账公司代理会计账务。

10、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正本原件,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11、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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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优先购买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主要取决于《合同法》,而《公司法》第71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前者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进行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必然无效。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某因所在工作单位有业务关系而相识。王某某声称其拥有某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份,愿将其中5%的股份作价10万元转让予黄某,并许以利润60%作为对黄某受让其股份的回报。2013年元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依据该协议,黄某当即交付了3万元股份转让金给王某某,剩余7万元由黄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结清。黄某在交付30000元股份转让金后,发现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无法实现股权及权益,遂拒绝支付剩余股金转让款,在要求王某某返还已交付的股金转让款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本案,王某某因无法实现股权转让,需向黄某返还已交付股金转让款异议不大,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返还股金转让款的性质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即未经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属于强制性规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由于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做出了限制,股东无权擅自对外转让股权,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只有征得同意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应遵循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逻辑,成立即生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股权变动与合同行为的区分

笔者认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之所以会产生分歧,关键在于没有区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按照民法理论,一项交易通常包含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两者相互独立。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处分行为则可以使既有权利实际发生变动。当事人之间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其法律效果是导致出让人负有给付股权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请求出让人变动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属于负担行为,其效力取决于债法规范;股权是否实际发生变动为处分行为,其生效要件由《公司法》具体规定。所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不等于股权变动行为有效,股权变动行为无效也不代表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向受让方给付股权,也可能因违法《公司法》股权转让生效要件导致股权未能实际发生移转。在此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就处于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请求出让人实际履行或者违约损害赔偿等请求权。

2.《公司法》第71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由前所述,股权变动与合同行为相互区分,各自具有不同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主要取决于《合同法》,那么未经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因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呢?笔者认为此问题关键在于《公司法》第71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前者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进行评价,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后者着重强调对违反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的评价,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必然无效。

一般认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取缔性强制性规范的标准主要有两点:第一,法律、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第二,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是否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则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笔者认为《公司法》第71条不属于效力性规范:首先,71条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限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只是无法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其次,既然股权变动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相互独立,那么违反该条限制性规定的合同继续有效也不必然导致股权实际发生转让,因而不会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威胁股东之间的良好信赖关系;再次,如果认为该条规定为效力性规范,那么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未经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会必然无效,此种情况下如何理解股东在合同签订后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也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成功转移股权的情形?民法体系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未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合同行为就应该是有效的。

3.合同有效更有利于平衡善意受让人利益

认定未经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更有利于平衡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因为如果合同有效,当股权无法变动时,受让人可以请求出让人实际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无效,受让人就不能要求出让人履行股权转让的合同义务,而仅享有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对于善意受让人的救济力度更大。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约定明确责任的范围及承担方式等;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为保证对未违约方权利的救济,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就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等进行明确。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转让人一方必须存在主观过错,且其过错与受让人信赖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时才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受让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一般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更大。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受让人客观上信赖利益受到损失,且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履行利益,即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害,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可以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

综上,本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即生效,因王某某无法履行股权转让义务,黄某有权要求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其已交付的股金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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