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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尼派与什叶派的区别、由来及渊源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归真后,穆斯林在继承权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一派主张继承人应由穆斯林公社根据资历、威望选举产生。因而认为穆罕默德的门徒、由穆斯林公社推选的哈里法(政教合一的领袖,共四人)是合法继承人。拥护这个主张的穆斯林即后来的“逊尼派”。
该派把穆罕默德早期追随者的言论和事迹编成一本书——《圣训经》,称为《逊奈》。“逊尼派”的名称即由此而来。目前,全世界伊斯兰教穆斯林90%属于这一派。他们广泛分布在西亚、北非的大多数阿拉伯国家。并自称“正统派”。
另一部分人,主张世袭原则,认为穆罕默德的堂弟、女婿阿里做为合法继承人符合世袭原则。支持这一主张的穆斯林后来被称为什叶派。全世界10%的穆斯林属这一派。其中近一半在伊朗。
什叶派否认逊尼派所拥戴的哈里法作为宗教领袖的合法性,称宗教领袖的最高领袖为伊玛姆,阿里为第一任伊玛目。此后,直到第12代伊玛目,均是阿里的嫡传子孙。
伊斯兰教是公元7世纪初由穆罕默德在阿拉伯半岛创立的。伊斯兰在阿拉伯语中意为顺服,指顺服真主安拉的旨意。伊斯兰教内教派很多,有报道说多达70多个,但主要是两大教派:逊尼派和什叶派。
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当时他没有留下遗嘱安排谁为哈里发,即继承人,也没有谈到以什么形式推选哈里发。按照阿拉伯人的传统,领袖是从部落上层有威望的人中推选的。然而穆罕默德所建的公社包括了许多部落,哪个部落有优先权呢?后经协商,先后推选阿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为前3任哈里发。
逊尼派全称为“逊奈与大众派”,阿拉伯语原意为“遵循传统者”。逊尼派是伊斯兰教中教徒最多的一个教派,占全世界穆斯林的90%左右。此教派的教徒主要分布在阿拉伯国家以及土耳其、印度、马来西亚等国。逊尼派虽然将其他不同信仰视为异端,却同时提倡求大同存小异,融合不同见解,努力调合真主的无限权威和人的责任这两个观念。
什叶派是伊斯兰教中仅次于逊尼派的第二大教派。“什叶”在阿拉伯语中意为“追随者”或者“派别”、“同党”。该派认为只有出身于哈希姆家族(即圣族)的阿里及其直系后裔才是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否认阿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前3任哈里发的合法性。目前该派主要分布在伊朗、伊拉克、印度、巴基斯坦、也门、叙利亚、黎巴嫩、阿富汗、土耳其、巴林等国。
什叶派的主要支派是十二伊玛目派、伊斯玛仪派和栽德派。十二伊玛目派尊奉阿里及其直系后裔中的12人为伊玛目(阿拉伯语意为指导者),强调真正安拉的旨意必体现在某个人身上,特别强调这一特殊人物具有无比权威,而这位独特领袖就是救世救人的伊玛目,伊朗前宗教领袖霍梅尼就属于这派。
长期以来,伊斯兰教内什叶派和逊尼派两大派一直进行着激烈斗争,直到现在也没有停止。海湾地区是什叶派穆斯林集中的地区,但该地区除伊朗外全部是逊尼派掌权,什叶派一直在为争取改变这种不平等的政治权力分配而斗争。
伊朗和伊拉克之所以长期不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两大教派之争。伊朗的穆斯林绝大多数属于什叶派,而伊拉克什叶派穆斯林虽占该国人口的55%,但不掌握国家权力,逊尼派处于领导地位。
因此,历史上两派长期不和。伊拉克的什叶派受波斯文化影响深,同伊朗的什叶派认同感接近,而逊尼派则受阿拉伯文化影响较深。宗教因素再加上领土争端和民族矛盾,终于使两伊爆发了长达8年的战争。
在中东地区根据宗教进行权力分配的惟一国家就是黎巴嫩。在1943年独立前,黎巴嫩各教派达成协议,总统由基督教人士担任,总理由伊斯兰教逊尼派担任,议会议长由什叶派人士担任,部长和议员根据教派人数按比例分配。
逊尼派和什叶派是伊斯兰教的两个主要教派。逊尼和什叶都音译自阿拉伯语,前者意为“道路”,指在穆罕默德之后,接受艾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和阿里四大哈里发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后者意为“追随者”,特指第四大哈里发阿里的追随者。
在伊斯兰社会的领导权问题上,逊尼派承认四大哈里发和以后的伍麦叶王朝、阿拔斯王朝以及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哈里发的合法性;什叶派则认为只有阿里是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伊斯兰社会应该由阿里及其后裔领导,他们被尊称为伊马目。
在教义方面,什叶派将信伊马目作为基本信条之一,而逊尼派对此却不予承认。由于在伊马目的数目和人选上存在分歧,什叶派又分为不同支派。其中主流为十二伊马目派,此外还有伊斯马仪派、宰德派等非主流派。
在历史上,什叶派形成了包括大阿亚图拉、阿亚图拉和霍贾特伊斯兰在内的宗教学者等级制度,这在逊尼派里是没有的。什叶派规定信徒必须追随一位宗教学者,这使得高级宗教学者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目前,逊尼派约占世界穆斯林总数的90%,什叶派约占10%。什叶派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包括伊朗、伊拉克、巴林和阿塞拜疆,在黎巴嫩、也门、土耳其、沙特、阿联酋、科威特、叙利亚、阿富汗、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国也有一定数量。
每年麦加朝圣期间,可见到一个有趣的特点,即什叶派信徒必然乘坐敞蓬(没有车顶的)巴士,而逊尼派则两种巴士不拘。
两派之间法律的区别
从法源角度来看,逊尼派公认四个法律源泉,即《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推理。而对什叶派来说,教法的根源只有三个,即《古兰经》、圣训和伊玛目的教法判决。
在具体的部门法当中,什叶派教法与逊尼派教法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遗产继承和婚姻制度两个方面。在继承法方面,什叶派以血亲的权力为基本原则,规定了三类顺位继承人,他们分别是死者的直系后裔和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后裔及祖父母,叔伯姨婶及其后裔。这一分配方式强调家族成员的利益,与逊尼派保留氏族成员的特殊继承权力的做法不同。
另外,在什叶派的继承原则中,女性和母系亲属都按照女儿或姐妹的份额类推继承,而在逊尼派中,这些人只是最后的顺位继承人,因此,女性享有较为有利的继承权。
在婚姻方面,比较引人注目的是什叶派的临时婚姻制度。临时婚姻,即“穆塔尔”(mutah)是一种穆斯林男子与无配偶之女子事先约定期限的婚姻形式。双方在婚前立契约为据,规定时限和女方应得的彩礼。正式婚姻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完全适用于临时婚姻。比如,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但是女方不享有赡养权和继承权。临时婚姻不为逊尼派教法所认可,而且当事人还可能面临私通的指控。但是,什叶派教法视这一做法为合法。
逊尼派
伊斯兰教主要派别之一。与什叶派、哈瓦利吉派、穆尔吉埃派并称为早期伊斯兰教的四大政治派别。全称“逊奈和大众派”,被认为是伊斯兰教的正统派。人数约占全世界穆斯林的90%;中国穆斯林绝大多数属于该派。
形成
656年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被刺后,叙利亚总督穆阿维叶对阿里继任哈里发表示不满。双方为争夺哈里发的职位爆发了隋芬之战。阿里在获胜的情况下,接受对方提出以《古兰经》裁判的和谈建议,从而出现了既反对穆阿维叶又反对阿里的哈瓦利吉派。
661年初,阿里被哈瓦利吉派刺杀后,穆阿维叶取得了哈里发的职位。因此,围绕着哈里发问题的激烈争论,又形成了什叶派和穆尔吉埃派。什叶派不承认前三位哈里发和穆阿维叶作为哈里发的合法性。穆尔吉埃派对此则持温和态度,主张哈里发问题应“推延”到后世由安拉裁决。而多数人则承认四位哈里发的合法地位,但对穆阿维叶担任哈里发职位一事,既不表示反对,也不表示承认。
他们除尊崇《古兰经》外,还特别强调以圣训为立法、立论的依据,故被称为遵守“逊奈”(圣训)的人们,即逊尼派。嗣后,该派在同哈瓦利吉派和什叶派的斗争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体系,以后又在同穆尔太齐赖派的长期论争中,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神学、哲学和教法学体系。从而使初期的政治派别,转而成为宗教的派别。
社会基础
据史学家巴格达人赫蒂卜《派别分歧》一书的观点,逊尼派主要由八个方面的社会力量构成:
①通晓一神论、先知的使命、预许与警告、赏与罚的律例以及通晓伊玛目与领袖的条件等学问的人;(注:逊尼派中伊玛目一词,完全没有什叶派中的宗教领导的含义,逊尼派一般用伊玛目一词称呼教义学、教法学、圣训学、经注学、哲学等领域的高级学者,以及各伊斯兰学派的思想、理论奠基人和其中的权威学者。因此,在历史上逊尼派内部有很多阿訇被称为伊玛目。)
②在教法学方面坚持以教法学家的意见为立法原理的“意见派”和主张以圣训为立法依据的“圣训派”,这部分人中还包括主张按《古兰经》字面意义解释法律的查希里耶学派的学者;
③精通圣训及其传述系统,并能辨别其真伪的圣训学家;
④在文学、语法和辞法学方面坚持语言学大师们学说的库法学派、巴士拉学派的学者;
⑤通晓逊尼派对《古兰经》的读法和注释的人;
⑥主张听、视、心是人们辨别善恶的总中枢的苏非派修道者;
⑦保卫穆斯林国土和尊严及逊尼派主张的卫士们;⑧各伊斯兰国家中坚持逊尼派各种主张的一般群众。
政治主张
坚持哈里发必须经过协商选举产生。但需具备五个方面的条件:
①古来什族;②成年男子;③身心健康;④公正,有勇气、魄力以及有保卫领土所需要的其他性格特点;⑤为穆斯林所爱戴,并举行了臣服的仪式。
哈里发在管理国家方面有如下的权力:保卫伊斯兰信仰和领土(特别是麦加和麦地那两大圣地);必要时宣布圣战;任命国家官员;征收赋税,管理公共基金;讨伐叛逆;执行法律等。
神学思想
四大哈里发时期,国家版图扩展到叙利亚、伊拉克、波斯和北非等地。为了在被征服地区确立伊斯兰教的信仰,严格按经、训原则办事,以艾什尔里为代表的逊尼派教义学家针对穆尔太齐赖派的学说,进一步阐述了安拉的本体与德性、《古兰经》的无始性和前定与意志自由等问题,从而为该派信仰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①安拉的本体与德性。认为安拉是宇宙间唯一的主宰,安拉的本体是第一性的,其德性是第二性的。本体和德性都是无始的、永存的。安拉的存在不同于万事万物的存在,他虽具有种种真实的德性,但决不与人同形、同性。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安拉创造的,它们仅仅是一些实体和“偶性”,而不具备安拉的种种德性。
②《古兰经》的性质。认为《古兰经》是最高、最神圣的天经,是安拉的言语,是天使按照原型口授给穆罕默德的。它不是被造,而是无始和永存的。内在的启示并不寓于穆斯林的书、心、口、耳之中。
③前定与意志自由。既承认安拉的前定,又承认个人有意志自由。认为安拉周知万物,过去和未来的事件完全在安拉的洞察之中。任何人和物都是安拉所创造的,因而人类的意志自由是在万能的安拉的意志下选择的,人能够掌握自己的行为,只是因为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在强制与自由之间发挥作用的。
教法学思想
一贯重视奉行穆罕默德的言行,并据以立法。创制教法的原则,第一,根据《古兰经》;第二,根据圣训;第三,如《古兰经》与圣训无明文规定,才采用“公议”,即遇有重大问题时,召集穆斯林领袖和著名教法学家商榷研究,做出决断;第四,当在经、训中找不到根据时,采用“类比”,即把所遇的问题同经训中与其类似的条文或案例加以比较,进行逻辑推论,从中找到共同点,借以立法断案。但在运用后两种原则时,由于各有侧重,遂有坚持以圣训立法和重视执法者个人见解的两种不同观点。同时由于所处地理环境不同,思维方法和所持依据各异,因而又产生以艾卜?哈尼法?努尔曼、马立克、沙斐仪和伊本?罕百勒为代表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
逊尼派教法学思想的特点在于:①维护哈里发国家的统治秩序,一般情况下教法学家是哈里发的代言人;②以忠实执行经、训原则,教法学家以不自作主张而著称,从而获得广大穆斯林特别是逊尼派穆斯林的拥护和支持;③逊尼派教法的出现结束了阿拉伯半岛无法可依的历史,大大发展和完善了穆罕默德及其门弟子所创制的教法,从而形成了系统的伊斯兰教法。
对古兰学和圣训学的贡献
逊尼派学者一贯重视《古兰经》和圣训在宗教上的价值,将其作为约束穆斯林言行,制定法律的重要理论根据,并对《古兰经》作了大量的注释。在注释中,他们坚持以古兰注释古兰或以圣训注释古兰。坚持《古兰经》的无始性,并遵从《古兰经》的字面意思,不妄加解释。著名的逊尼派经注家泰伯里的《古兰经解总汇》是该派早期经注代表作,对经注学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泰伯里以逊尼派的信仰观点指导经注,为该派经注学的先河。除经注外,该派历史上出现了许多圣训学学者。他们将圣训作为仅次于《古兰经》的又一重要经典,编辑、出版了六大圣训集。
什叶派什叶派是以承认阿里为穆罕默德逝世后的合法继承人为标志的许多不同派别的总称。什叶派,原意为追随者,专指拥护阿里的人。什叶派信徒主要分布在西亚,其次是印巴大陆。我国新疆也有少数什叶派信徒。
一.形成过程及发展
什叶派原为阿里追随者组成的政治团体,后演变为宗教派别。什叶派称其宗教领袖为伊玛目(伊玛目,伊斯兰教用语,有多种含义:①穆斯林集体礼拜时,站在前面主持礼拜者。②清真寺的教长。③逊尼派用以称穆斯林的领袖,与哈里发同义;亦用以称著名的宗教学者和教法学派创始人。④什叶派用以称其所拥戴的政教领袖,以别于逊尼派的哈里发;以阿里为第一代伊玛目,其后裔继之。).
什叶派主张伊斯兰教的伊玛目应当由先知家族成员阿里的后裔来担任,但这一愿望从未实现过。什叶派在斗争中经历了许多挫折,其伊玛目都成了殉道者,或被杀害,或被毒死,传到十二代,伊玛目便后继无人了。什叶派只好认为最后一位伊玛目没有死,只是暂时隐遁起来;“隐遁的伊玛目”将作为救世主(马赫迪)重返于世。
二.教义
①伊玛目教义:阿里是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是第一位伊玛目,其后只有阿里和法蒂玛的后裔才是合法的伊玛目。伊玛目由安拉任命,谁也无权选举。伊玛目具有超凡的神性和“不谬性”。伊玛目是人与安拉之间的“中保”。只有伊玛目有权解释《古兰经》。
②马赫迪教义:隐遁的伊玛目将在世界末日前再临人世,成为伊斯兰教的马赫迪(救世主),为世人伸张正义,恢复真正的伊斯兰教。
③塔基亚教义:信徒在有危险的时候允许隐讳自己的宗教信仰,但这只是表面上否认之,内心还必须坚持信仰。
此外,什叶派教义还承认临时婚姻制度“穆塔尔”。(穆塔尔是伊斯兰之前的阿拉伯社会习惯,先知穆圣曾经命令禁止,后来哈里法欧麦尔正式发布公告予以禁止,但仍旧有许多民族视为传统习惯。尤其长期旅居他乡的人,暗中实行。伊朗的现代婚姻法,对穆塔尔从法律上做了许多严格规定,改为双方志愿的“契约婚姻”或“商婚”的类型,以此杜绝嫖娼或通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