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社保问题一直牵扯人心,现在2016年农村社保有什么最新的政策法规呢?我们需要关注什么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2016年农村社保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2016农村社保最新政策
农村社保政策
一、城乡低保政策
(一)申请对象、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低保生活救助。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二)审核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核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实物查看、行业评估等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重点是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和就业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等。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汇总核算。根据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和入户调查情况,分村按户进行核算汇总,初步核算出被调查家庭自调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4、民主评议。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上报县社会救助局。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社会救助局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核查无误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乡(镇)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民政办代发《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
(三)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低保生活补助金
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2016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7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080元/人·年。城乡低保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按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不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特困人员供养:即农村五保供养
(一)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二)申请确认程序
村民本人(无法表达意愿者,由村民小组或其它村民代为申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供养的形式和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对于分散供养的对象,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扶养人和特困供养对象签订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对于在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教育所需费用。
(四)特困人员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应符合的条件
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本人自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没有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所在乡镇福利院具备集中供养条件。
(五)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1、供养(吃穿住)标准:
2016年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对象6150元/人·年,分散供养对象4300元/人·年。
2、保医: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以“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解决;患重大疾病住院的,除“新农合”报销外,再给大病医疗救助。
3、保葬: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三、农村孤儿养育政策
1.养育对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农村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程序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3.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2016年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集中供养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600元/人、月。
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内容
1、资助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保。2016年的资助标准为:特困供养人员120元/人,农村低保70元/人,城市低保对象20元/人。
2、住院治疗给予适当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报销后,个人自负给予全额补助,年最高救助不超过1.5万元。
低保对象住院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救助70%;个人自负5万元以下的救助不超过6000元、5-10万元救助8000元,10万元以上救助1万元,年最高救助不超过1万元。
家庭困难的社会对象住院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的予以救助,5-10万元救助不超过6000元、10万元以上的救助8000元,年最高救助不超过8000元。
3、对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定量门诊救助,其中分散供养五保每年200元,集中供养五保每年400元;
(三)申请救助程序
1、医中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时提出申请 → 乡镇民政办审核 → 报县社会救助局审批 → 审批确认后发放医疗救助卡(“绿卡”) → 救助对象凭“绿卡”在定点医院申请医疗费用减免。
2、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向乡镇民政办申请 → 乡镇民政办审核 → 县社会救助局审批(一个季度审批一次)。
申请材料:A、书面申请;B、城乡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证书;C、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史材料(因报销被“农合办”或医保局收存的,出具由“农合办”或医保局盖章的复印件);D、医药费发票(因报销被“农合办”或医保局收存的,出具由“农合办”或医保局盖章的复印件)
五、城乡贫困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对象范围。凡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且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以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困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临时救助待遇:
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困难家庭生活水平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违规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属意外责任事故,已获得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付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恶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及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阻碍或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情况调查的。
(二)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乡镇(办)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三)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四)救助标准
2016年我县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为:农村对象500—2000元,城镇对象1000—3000元。
六、优抚安置政策
(一)享受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
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属”人员;残疾军人(已评定残疾等级);带病回乡(带病但不够评残标准)复员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在乡退伍军人;60岁烈士子女(农村籍或城镇无工作单位);60岁农村籍退役老兵。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申请定补的相关材料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标准的退伍回乡军人(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申请材料:A、本人申请书;B、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退伍时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额补助的申请、确认程序与补助标准
个人申请(提交材料) → 乡镇民政办核实、填写报表 → 县民政局审核 → 市民政局审批。
补助标准:2016年 415元/人、月
(三)“三属”的具体优抚对象和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服役期间)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
烈士遗属:城镇19120元/年,农村14510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16410元/年,农村13850元/;
病故军人遗属:城镇15440元/的,农村13270元/年。
(四)“三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五)复员军人,享受定补的复员军人及定补标准
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称为在乡复员军人。
对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发放定期抚恤金。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15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75元。
(六)残疾军人:残疾级别及抚恤标准
残疾军人: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的人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标准,办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残疾军人证》的。
(七)60岁烈士子女
发放生活补助300元/人、月
(八)60岁退役老兵(农村籍)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20元老年生活补助。
(九)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补助金标准:服役满2年0.9万元,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安置地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现役年限-2)×20%]。
2、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A、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B、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C、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D、烈士子女的。
(十)义务兵(现役)家庭优待政策
1、发放对象:现役义务兵军人或家属
2、优待金发放标准:2015年城镇每人10000元;农村每人9400元;藏兵按现行标准三倍计发。
七、8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政策
1.发放对象:户籍在蕲春城乡范围,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人。
2.发放标准:80—99周岁高龄老人,5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人,2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