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公诉人法庭辩论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技巧
一、明确辩论范围与重点。
法庭辩论范围是指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所必须遵循和掌握的必辩和可辩内容,换句话说,就是哪些问题应该成为或可以拿到法庭辩论中去展开争辩。它是一种具有诉讼意义的法律行为,而且必须在国家法律规范内进行。它不能允许无视法制原则,随心所欲,甚至在论辩中侵害或威胁国家和他人的权益。法庭辩论的法律属性表明,明确法庭辩论的范围有利于论辩者合法的行使法庭辩论权。
法庭辩论不是瓜棚下的聊大天,也不是一般的争执,它是一种有目的的诉讼权益的争辩,在这种论争中,所争辩的问题纷纭复杂,有的是主要的争辩焦点,有的是次要的分歧意见,有的直接关系案件的裁判,有的关系甚微。对此,只有明确法庭辩论的范围,抛弃细枝末节,才能抓住要害,把握重点,进而集中兵力,毕力辩论,达到最佳效果。
二、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充分做好辩论准备工作。
实事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
诉讼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符合社会公众权益情感为目的。因此只有从案件事实、证据的真相,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从科学的客观规律出发,实事求是、适时适度准确的提出有利于已方的诉讼主张和观点,才能使之无懈可击。
深入细致、客观、准确、全面的掌握诉讼证据。
案件事实是诉讼的基础,而证据又是其核心,法庭辩论往往更多地围绕证据及适用法律面展开。因此要使自己的诉讼主张牢不可破,就必须牢牢地把握证据关。一方面要仔细分析、审查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还不应固于已有的证据材料,而应跳出这种证据定势,努力发现新的证据。审查、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客观、准确、全面。主观臆断、带着框框掌握的证据是经不起检验的。掌握证据还应深入细致,剖微析疑,在比较分析中发现矛盾,在调查研究中解决疑端。
吃透案情,简明实用、有的放矢的准备辩论提纲。
有了正确的诉讼主张、有力的诉讼证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辩才素质还不够,要做到瓦解对手,还应吃透案情,准备一个简明实用的论辩提纲。要想吃透案情还要全面了解整个案情的过程,从宏观上分析其性质和后果,又要从微观上研究案件的各个环节,了解证据的真伪和意义。只有对诉讼情况全面掌握,才有可能提出正确的观点,在论辩中取得胜利。另外论辩提纲是庭前准备的发言提纲,它既是论辩发言的主要思路归所,又是整个论辩谋略,质证观点等论辩的蓝本。作为公诉人必需使辩论提纲做到有备无患、预见深广、预备充分。
三、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根据情况随机而应变。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抢占先势,把握住法庭辩论的主动权,保持自己在论辩心理、论辩行为和论辩客体上的和谐和与平衡,由自控而控他并控制住法庭辩论的发展局势。
但是辩论往往具有超出公诉人预见的随机性、不意性,在意想不到之处节外生枝,因此,应变能力是公诉人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素质。应变能力不是天生的,而是论辩者整个心智能力的综合喷发,它凝聚着论辩者全部的心理与思维、知识与阅历。
当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或新证据超出了公诉人预测的范围,又需要公诉人马上作出解释或辩论时,公诉人首先应保持冷静、沉着,心态要平和,不能被辩护人不当甚至错误的观点所激怒,而应冷静、沉着,以便作出恰当而迅速的反应,也有利于形成富于理性和符合逻辑的答辩思路。其次,公诉人对辩方提出的问题处置要果断,如果辩方提出的观点、证据具有合理性,与控方的证据形成矛盾或出现公诉人不掌握的事实,足以影响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公诉人又不能当庭解决,就应当果断地使用延期审理的程序,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休庭,进一步补充侦查。
在法庭辩论的剧烈争夺中,双方优劣和辩论场境的反响,都有可能不断转换,从形势上讲,辩论双方经过一番激战,已不是同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优劣态势日趋明显。面对这种变化,公诉人应有必要的敏感,审时度势,把握时机。
在辩论环境上,公诉人应时时留意法官和听众的反应,把握他们对诉讼的态度。有时法庭内外也可能被偏见、蛊惑所左右,出现意外的不利局面。面对种种错误的同情、偏执的愤怒、迷蒙的怨恨、狂躁的哄闹,公诉人应以诚感人,以理服人。准确把握群体心理,有的放矢的澄清视听,才能获得支持。
四、在辩论中应在合意与合理的原则下,把握相应的适度与分寸感。
法庭辩论中,一方面必须强烈的表现自已,一方面又必须适应情境,由此,就产生了法庭论辩在对策上主观的合意性与客观的合理性相统一的关系。
作为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上应认识自己把握自己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并拥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同样不可以势压人,即使被告人触犯法律,也不应因其据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视为“态度不好”。
公诉人在法庭论辩应具有独处能力。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考虑到公诉事业起步较晚,强调如何群体的决策,一般由检察长决定显然是必’d3要的,但随着主诉检察员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实施,公诉人在辩论中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起诉案件作一定范围的调整,比如对有关情节的认定,性质的认定等均可进行决定。
法庭辩论要因人而异,还要语随境迁。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诉讼这个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展开的,但仍有庭内气氛的差异,案件性质决定的是否公开审理等变动因素。因此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扣住人的思想感情。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辩论的语言与仪态
严谨而充满活力,庄重而充满感情,铿锵有力而又充满韵律,雄辩滔滔、潇洒大方,这是对我们现代公诉人的客观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在语言中表述不但要做到合乎逻辑、合乎语法、讲究修辞,而且还要做到语言生动敏捷。幽默与讽刺同样可以为法庭辩论增光。但幽默必须高雅,在庄严的法庭上是不允许插科打诨,粗俗无礼。而讽刺只应对事而不应对人,不可伤害对方人格,更不应该涉及辱骂与恐吓。
1、法庭辩论的语言要口齿清晰、宏亮圆润、富于变化。
只有适当掌握说话声调,才能吸引观众的兴致,操纵听众的情绪,浸彻听众的心意。
2、公诉人出庭公诉是用语言表达真实意思,因而语言要力争简练、实用,富有说服力和震撼力。
忌用过多的华丽词句和过长的语句,以免辩护人提出有感情因素或在长句中发生歧义,给辩护人反驳创造机会。
3、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仪表及其适用的态势语言构成其视觉形象。
这种形象是公诉人与听众的无声交流,对辩论效果具有不可轻视的影响。
法庭是严肃的,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因此要求公诉人着制服要整洁、仪态大方。
以健美而充满活力的体态,沉稳而庄重的面容,给人以敬重和信任感。绝不可随意过分、或蓬头垢面,或自恃高雅,轻浮无比。
人们常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表情是心灵的镜子”,在论辩中,公诉人的喜、怒、哀、乐等情感总会在眼神和表情上首先呼之欲出,在法庭论辩中,一方面公诉人应具有灵敏丰富的眼神表情,另一方面法庭辩论又不可过分放纵,不能允许在法庭上姿意仰天大笑。手势是论辩态势的的主要形式,同样具有传情表意的功能,手势语言并无固定的模式,这就要求公诉人依据情景设计创造。但应防止在法庭辩论中指手划脚,颐指气使。
公诉人法庭辩论口语表达的技巧
公诉方指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请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检察人员一方。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口语表达技巧是为提起公诉的目的服务的,这种表达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庭前设题,有备无患。公诉人在参加法庭辩护之前,就本案有关问题,预防辩护人可能提出反驳的情节或问题而事先设计好题目和答题要点。设题方法一般有:
第一,纵向设题,即按公诉词表达的顺序(事实、证据、理由、结论)设题;
第二,横向设题,就犯罪要件、证据、认罪态度和准备适用法条等方面设起;
第三,重点设题,根据本案辩论的焦点抓住一两个关键问题(如定一罪还是二罪,此罪还是彼罪,是否属于自首等)设题。
2)预料必辩,先发制人。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把辩护人可能会竭力反驳的问题(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等),主动地巧妙地带过,把话讲在辩护人的前头,使辩护人处于被动地位。
3)步步推论,环环紧扣。公诉人就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从事理上、法理上,紧紧扣住犯罪构成要件,一步步地加以推论,顺理成章地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及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必然结论,同时使犯罪事实与适用法条紧紧相扣;让辩护人无言可辩。
4)唇枪舌剑,直破要害。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故意颠倒事实、纯客观归罪、蓄意夸大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等手法所进行的反诘,公诉人严密组织言辞,对准反诘的症结加以反击,使其在铁的事实、证据和不容置疑的法律面前无言以对。
5)理出头绪,点面结合。公诉人以冷静的头脑、清晰的思维,敏捷地捕捉住对方辩护的众多问题的核心,从速加以分析,重点进行解剖,驳倒其核心观点后,其他关连的问题略加提及就迎刃而解了。
6)言词铿锵,以理驭情。当被告人的罪行引起群情激愤的时候,或当辩护人的言词把在场人激烈的时候,公诉人不附和群众的情绪波动,切实做到以理智驾驭感情,始终以确凿而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斩钉截铁、铿锵有力的法言法语,用义正辞严的语调,体现公诉人的立场、观点和态度,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反驳,以达到公诉人之目的。
7)重大分岐,跟踪辩理。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因公诉人辩论失利,而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机关代表,针对一审辩论双方口语的原则分岐(如定性上、一罪数罪上、量刑上等),跟踪加以辩论,以求达到对此案的公正合理的处理。由于跟踪反驳的对象,不仅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且主要是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因此反驳时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针对性地摆明事实,举出证据,说清道理,表明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上执法必严,重大原则分歧不让步的鲜明立场。
8)利用矛盾,破中有立。某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或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在二审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充分利用一审所判与被告人犯罪主要事实之间的矛盾,上诉与抗诉在犯罪事实或定罪量刑上的分歧,被告人与其辩护人说法的不统一等,巧妙的组织抗诉词的内容,一针见血地点出多种矛盾,使一审不当之处,上诉人错误之处,辩护人辩驳难以置信之处,得以纠正,从而达到司法口语表达的目的。
9)阐明事理,嘎然而止。在法庭辩论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清楚,7个要素都详加揭露了,证人多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已经被告人和证人辨证无误,但被告人就是死不认帐,辩护人仍作种种狡辩,这时公诉人可就犯罪事实的关键之点再次用直接证据予以证实,并斩钉截铁地声明:“我的辩论发言到此结束!”让合议庭去合议决定。
10)肩挑双职,婉转纠正。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负有双重职责:既是国家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人。当辩护人的言辞离开法律与事实,发表不利于本案正常审理的煽动性的“法庭演说”时,公诉人应立即以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身份,建议审判长阻止辩护人的“法庭演说”,回到法庭辩论的正确轨道上来。
11)推出数据,釜底抽薪。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用数据说话,从根本上解决本案主要问题的论争,获得辩论的效果。公诉人运用这一方法,有两个前提,一是对本案定性准确,二是运用的数据可靠、计算方法科学。常用的数据包括被告人年龄、犯罪人数、犯罪事实中实物数、现金数、行为动作数,引用法条序号等。
12)当庭借话,立即反驳。公诉人当庭借用他人言词中对公诉人反驳对方有用的原话,立即组织在自己发表的言词里,反击对方的诘问或阐明自己的观点。借用的原话包括审判人员宣读材料的原话、被告人的原话、证人的原话等。⒀结枝末节,不予置辩。在法庭辩论中,在定性上、事实上、证据上、适用法律上、量刑上、辩护人已无话可辩,仅就某个具体细节或认罪态度上作些常规性的维护,这时公诉人可以少辩或不辩,因为公诉口语表达的目的已经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