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的恩施,农民工想要返乡创业有什么政策吗?今天小编整理了恩施农民工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恩施农民工创业政策恩施抓住农民工春节返乡的有利时机,制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在外成功人士和农民工回家创业、就业。
恩施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在经济发达城市更新了观念、积累了资金、掌握了技术,学到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了吸引外出务工能人返乡创业就业,恩施县在公共服务机构专门设立了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创业项目等服务。
据了解,2015年全年新增就业5499人,开展创业培训485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25万元。 恩施劳动就业管理局副局长田恒蜜介绍:“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或者创业,我们竭尽全力在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招工求职、创业培训和社保补贴等方面提供服务。同时,我们将于3月4号,在县城寇公广场举行“春风行动”大型招聘会,欢迎广大务工人员参加”。
湖北恩施创业优惠政策
今年恩施市实行非禁即入,凡法律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对有前置审批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凭有效征件、证明申请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满需继续经营的再正式纳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管理,按规定逐步办理相关手续。
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其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注册方面,自然人身份的各类创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可作为申办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主体证明。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开办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只需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在出资形式方面,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同时,在经营场所方面和冠名方面,恩施市都放宽了限制。
1000万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已到位
恩施市相关单位正制定申贷办法
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全民创业,今年恩施市财政拿出了1500万贷款担保基金,中500万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1000万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目前,1000万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已注入担保公司,恩施市相关单位正制定申贷办法。据恩施市全民创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由恩施市财政提供的1000万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已到位,担保公司已成立并开始运作。目前,恩施市财政正会同几家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一起制定企业申请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近期将出台实施。
在小额贷款方面,恩施市规定最高限额可贷款5万元,创办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订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以上贷款期限为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年,贷款期限内贴息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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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创业的优惠政策解读
今年2月,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提出2016年起到2018年,实施七大行动计划,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下面让小编带你们一起看看《意见》中的优惠政策吧,供阅读参考。
1允许将住宅用作经营场所登记
《意见》提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允许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将住宅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同时,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
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2返乡创业企业可享免税优惠
《意见》提出,实施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对返乡创业企业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批。
对持《就业创业证》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返乡创业可享受财政创业补助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积极参与“绿满荆楚”行动。在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营造原料林、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支持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兴办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参加省级林产品加工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对返乡初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从事种养殖、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农村服务业、林下经济等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一定就业人数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