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7.1条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 乙方未按本合同7.1条约定发放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11.5 甲方到期未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同时对逾期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11.6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入贷款、提前收回部份乃至全部借款直至解除合同,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11.7 甲方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条所列情况的,乙方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予改正并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或取消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份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本合同11.5约定的逾期借款处理:
11.8.1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 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份的;
11.8.4 其财产的重要部份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 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11.8.6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摘自某银行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