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
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拍卖或变卖工具连(抵押物)偿付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问:
1.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
2.快餐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取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与被告富山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山公司为装修富山地下商贸城,与原告南山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南山支行分别借给富山公司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山公司以其对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不能依约还款,南山支行因此提出诉讼。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1178平方米),是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曾下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山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问:(1)本案富山公司用属于国有资产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
解:(1)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富山公司对富山地下商贸城享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能够达到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并且将这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担保法虽没有明文规定许可,也未明文禁止,同时富山地下商贸城的所有权人对因该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权转移表示同意。同时该合同是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基础上签订的用益物权抵押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2)被告富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及其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期间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富山公司逾期不履行判决,以富山公司抵押的富山地下商贸城的用益物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用益物权所得价款抵偿给南山支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富山公司负担。
2.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机床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机床设备的价款为人民币250万元,长江公司需在2000年1月1日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珠江公司在长江公司安装调试完毕之后15天内一次性向对方支付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的违约金。该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为了保证珠江公司按时付款,双方于1999年10月10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由珠江公司将其拥有的一栋价值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该抵押于10月25日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长江公司正式交货之前,珠江公司认为该机床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长江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长江公司考虑到与珠江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价格的10%减价,即减为225万元,并正式回电答复。长江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机床价格大跌,珠江公司要求再次降价,长江公司不同意。为此,珠江公司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长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中发现,珠江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而将同一栋写字楼抵押给银行,并于1999年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写字楼经评估现值为人民币450万元。
问题:(1)长江公司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如果将珠江公司的写字楼拍卖,长江公司能否优先受偿?为什么?
(3)本案如何判决?(难)
解:(1)能够支持。因为虽然珠江公司第一次提出减价请求时,尽管长江公司正式作了答复,珠江公司予以确认,但由于双方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因此,双方变更合同的条款未经公证机关备案,不具法律效力。故长江公司请求支付250万元货款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2)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后,应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珠江公司与长江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登记之前,珠江公司与银行就同一项财产签订了抵押合同并登记。故应先将该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才用来偿还长江公司的债权,长江公司对此剩余部分有受偿的权利。
(3)判令珠江公司偿还长江公司人民币25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用抵押写字楼的变现价值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长江公司债权,不足部分,由珠江公司另行偿还。
3.经协商决定,甲、乙、丙3人各出资人民币10万元,丁以其劳务及厂房作价15万元,拟创建一家饲料加工企业,企业名称为江河饲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予登记。后来4人按照工商部门要求,进行了调整,最终核准登记成立了该公司。公司开始营业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太快,4人又缺乏经营经验,第一年公司亏损人民币15万元。随着市场行情的好转,再加上4人起早贪黑搞生产、跑业务,第二年公司盈利10万元。考虑到两年来的辛苦,4人决定将这10万元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以鼓舞士气。问:
(1)江河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而导致工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2)甲、乙、丙、丁四人分配利润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1)本案涉及公司资本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劳务不能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而该公司第一次申请注册时,申报注册资本仅为45万元,未能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因此工商管理部门未予核准登记。
(2)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盈利,首先应用于弥补往年亏损和缴纳税款,然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剩余部分才能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本案四股东未未将第二年的盈利首先用于弥补第一年亏损,也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就进行利润分配,违反了上述规定。
4.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该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此项交易导致该企业损失1000元。
2000年7月4日,该企业亏损,不能向丁清偿到期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该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该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②该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④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问: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甲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2)企业应按什么顺序清偿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难)
解:
1)该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力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了甲的授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应由A企业履行该合同,甲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乙越权进行的该项交易,给A企业造成了1000元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A应按上述顺序进行清偿。在A企业可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甲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丁的债权也必须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在负责A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乙的过失行为给A企业,或者说给甲造成了1000元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如甲向法院提出以赔偿抵扣其所欠乙的部分工资款,应予支持。如此,则A企业的清偿,应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支付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后,剩余79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10万元债务,不足部分(21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由于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仅有2万元,仍不足以清偿所欠丁的债务,所以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5.2002年6月,某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000万元(变现价值)。(1)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2000年3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的资产中有5万元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4)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5)服装厂的资产中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10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其中90万元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2.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已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问:
1. 服装厂破产财产数额是多少?
2.服装厂破产财产如何进行清偿?要求列明数据。
3.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是多少?
解:服装厂总资产的分配应当是:
1.2000(总资产)-150(押给工商银行的房产)-100(汽车)-5(社团经费购置物)-90(转让土地使用权安置职工款)+20(追回无效清偿)+12万元(追回皮衣款)=1687万元(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先支付清算费用150万元;再支付欠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借款(350+150万元);再缴税320万元,尚余717万元用于清偿无担保债权。
3.717/(1830-150)(对债权人负债-工商银行的债权)=42.68%(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
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 BCD )的资格。(开)
A.自己必须为一定行为B.自己可以为一定行为自己必须不为一定行为
C.自己可以不为一定行为D.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正确
3.质权属于(C) 典权属于B
A.自物权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债权
4.误将他人皮包当作自己的而取走的行为是( )BCE(开)
A.合法占有B.非法占有
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E非所有人占有
5.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具有( C )(开)
A.新颖性、创造性B.新颖性、实用性
C.新颖性D.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6.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 B )
A.农用药品B.人用药品 烟草制品
C.药品原料D.兽用药品
7.农用药品、人用药品、药品原料、兽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错(开)
8.可以自主转让专利权的专利权主体有( BCD )。(开)
A.全民所有制企业B.集体所有制企业
C.私营企业D.外商投资企业E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
9.著作权主体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 ABCD )
A.发表权B.署名权
C.修改权D.保护作品完整权E复制权
10.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
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问: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宿舍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表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华昌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5)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