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欧建涉黑案”,多少不相干的案子拼凑而成? 毫不相干的意思

发生在湘潭市的欧建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官方代号“10.11”专案。

该案是湖南省公安厅直接立案(后移交湘潭市公安局)并从全省公安机关抽调警员侦办的,共有76名被告被起诉,其中71名被定罪,累计罪名数百个,仅欧建的起诉罪名就有16个。影响所及,遍于湖南。

在欧建的律师和其他一些知情人看来,如同重庆及全国早已发生的,这是一起权力主导、针对民营企业、证据严重不足,以移花接木、东拼西凑,无限拔高和扩大的即以“捆绑”方式强行定罪并大肆罚没财产的“黑打”案件。

公安侦查阶段欧建有26个罪名、至检察移交起诉阶段锐减为16个罪名、至法院审结又锐减为10个罪名,仅从这一火箭助推器逐节脱落般的事实,就可以看出问题。装上这么多火箭助推器,难道不是为了把案子推上云端?

记者通过阅读案卷材料、采访欧建的亲友和律师,对案情有了整体的把握。现分“民案何以变刑案”、“谁捆绑‘铁牛事件’”、“为何捆绑贩毒团伙”、“为何捆绑其它犯罪、“是否极速审判”、“是否过度罚没财产”六个部分,将整个案情昭告天下。

一、民案何以变刑案

发生“堵门事件”之前,人们并不知道有一个“欧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只知道欧建是专门从事渣土运输的湖南庞龙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欧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位年轻有为、乐善好施的民营企业家,湘潭市人大代表。

堵门事件缘起一桩经济纠纷。纠纷的一方是欧建,另一方叫刘建成——东方名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渣土工程发包人。刘建成的姐夫阳祖耀时任湘潭市委常委、副市长,现为湘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从2010年7月起,刘建成拖欠欧建公司渣土运输费约18万元。为使刘建成付款,欧建以多种方式催促而不得,于2010年10月11日调动6辆汽车将东方名苑工地大门堵住,随即让部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就是堵门事件。

12日,欧建撤走5辆车,仅留1辆工程车堵住对方工地半边大门。


被捕前的欧建(左),市领导给他颁奖

至14日,市委书记陈三新、副市长阳祖耀(刘建成的姐夫)等4名湘潭市主要领导带领公安人员来到堵门现场,强令该工程车的司机将堵门车辆开走,并将该司机处以行政拘留5天。堵门事件结束。

而后,省、市公安部门(后移交给市公安局)以堵门日期将该事件定为“10.11”专案,民事案件顿时变成刑事案件,后来又悄然变成黑社会案件,并从全省公安机关抽调了近200名警员组成专案组侦办该案。其中,全力侦办此案的警员就有上百人。

2011年1月17日,专案组以非法拘禁罪将欧建从天津逮捕,秘密羁押在湖南省军区看守所外的一间房子里,至8月份转至宁乡县看守所。转至宁乡县看守所之前,一直不肯将关押地点告诉家属和律师,理由是涉及国家机密。

8月25日,湘潭市公安局侦查完毕,形成了起诉意见书。令人吃惊的是,在这份起诉意见书中,欧建突然有了26个罪名,赫然在首的居然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他成为了一个至少有76名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

2011年11月25日,湘潭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补充侦查,形成起诉书,起诉至湘潭市中级法院。检察院的起诉书同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区别不大,只是将欧建的罪名减去了10个。

2011年12月23日至25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欧建的辩护律师周理、刘章武以及其他被告的60多名律师出庭,为各自的委托人辩护。此后,再也没有开庭。

2012年7月11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出其不意地对该案作出了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个罪名判处时年44岁的欧建有期徒刑41年(执行20年),罚没财产1337万元。

二、谁捆绑“铁牛事件”

根据《三湘都市报》、《红网》等当地媒体的报道,所谓“铁牛事件”是这样的——

 “铁牛”是湘江湘潭段一块形似铁牛的巨石,500年前就有文字记载。传说中,它是天外飞来之物,湘潭镇市之宝,也是湘潭人杰地灵、人才辈出的吉祥物。天体物理学界也有人说,这是一块巨大的陨石,世界罕见,价值连城。但它常年沉于水下。

2009年10月,湘江水枯,“铁牛”露出水面,当地人欢呼雀跃。可是,好景不长,出水仅仅两个多月,它就不翼而飞。有人直指,是欧建令一帮手下深夜用挖机将其盗走并卖到国外,获利数亿元;欧建勾结陨石行家、腐败官员,经天津海关将其运出国门。

“欧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盗卖“铁牛”传得沸沸扬扬。社会各界要求追查的呼声越来越高,最终引起湘潭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湘潭市委还召开常委会专门听取情况汇报,成立了由市领导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多部门同时开展工作。

2010年6月17日,该案告破。原来,“铁牛”被一个叫唐建伟的人暗藏在湘潭一个地方,与欧建或“欧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毫无关系……

稍后,《红网》、《湘潭日报》等当地媒体又这样报道“欧建涉黑案”——

群众对欧建黑社会组织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反映,引起省、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彻查。从2010年9月起,省、市公安机关正式对欧建展开调查,2011年1月17日将欧建抓捕。

比较“铁牛事件”报道与“欧建涉黑案”报道可知,媒体将“铁牛”被盗与欧建绑在一起的时间与“引起省、市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并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彻查(欧建涉黑案)”的时间有若干重合。也就是说,有关方面可能将“欧建涉嫌倒卖‘铁牛’”的风“放”到媒体,或者通过工作汇报“放”到上级机关。

欧建秘密关押在省军区看守所期间,办案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探视这一事实,似可佐证这一猜想。


一审庭审中的欧建(前排右一)

早年从湘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位子上退休的欧建的父亲欧辉云也说,有人向他透露,有关方面打给上级机关的“严惩欧建黑社会组织”的报告中提到了“铁牛事件”。

退一步说,只要媒体将欧建和“铁牛事件”进行了捆绑,即使没有欧辉云所说的“报告”,也可能影响上级机关的决策。

三、为何捆绑贩毒团伙?

没有“铁牛事件”这种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没有杀人放火、贩卖枪支、贩卖毒品等恶性案件,于是,“欧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像一个空口袋,很难成立。

于是,欧建的律师说,办案人员就想方设法把别的案件往里面装。被装案件中,最大一个就是贩卖毒品案件——他们将一个贩毒团伙同欧建进行捆绑,并将这个团伙的头目宾建大列为“欧建黑社会组织”第二号人物。

可是,欧建同宾建大以及宾建大手下的8个人互不相识。法庭上,当欧建的律师指着欧建问宾建大是否认识的时候,宾建大看着欧建,一脸的茫然,说“不认识”。欧建也说不认识他们。也就是说,欧建同这个贩毒团伙毫无关系。

如果硬说有什么关系,那只是,欧建的朋友杨勇军曾经在他们手上买过毒品,并曾转卖给欧建。显然,仅凭这一点,不能证明宾建大贩毒团伙是“欧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部分。

也许,就因为明知这一点,公、检、法才采用了模糊战术——起诉意见书虽然指称欧建涉嫌贩卖毒品,但没有陈述事实;起诉书虽然没有指控欧建贩卖毒品,但陈述了这些贩毒人员贩卖毒品的事实。法院的判决,与检察院的指控近似。

自然,法院对这个贩毒团伙的判决十分严厉:宾建大死刑,立即执行;另外3名主犯死刑,缓期执行;还有2名从犯无期徒刑;其他从犯有期徒刑。

虽然,法院和检察院一样,没有确认欧建贩卖毒品,只是将欧建同这个贩毒团伙作了捆绑。但是,检、法这样做,包括公安部门非说欧建涉嫌贩卖毒品,可以起到一石二鸟的效果,一是让“欧建一伙”看起来更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可以给欧建判处重刑留出空间。

四、为何捆绑其它犯罪?

除了捆绑贩卖毒品罪,该案还捆绑了其它许多罪名及其犯罪人员。

如前述,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给欧建按了26个罪名,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剔除了10个——运输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抽逃出资罪、隐匿会计凭证罪、窝藏罪。

律师说,被检察院剔除的10个罪名,多半是捆绑的罪名。譬如非法买卖枪支罪。起诉意见书称,1998年,欧建的朋友邓建辉购得五连发猎枪10支,后卖给欧建一支,但欧建将其丢进了湘江。律师认为,公安部门指称欧建涉嫌此罪于法无据,而且已过追诉期。又如运输毒品罪,公安部门只是指称欧建涉嫌此罪,未陈述事实,律师至今也不知道这个罪名从何而来……

最后,法院又剔除了6个罪名——故意伤害罪、留容吸毒罪、介绍卖淫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虚假出资罪,但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律师说,被法院剔除的6个罪名多半也是捆绑的。


一度失踪的“铁牛”

律师还说,法院最后认定的10个罪名中,只有持有毒品罪(欧建持有112克毒品)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勉强可以成立,因为欧建曾吸毒,也曾指使下属将已注销公司的会计凭证销毁(数据电脑尚存)。另外8个罪名,全是捆绑的,或莫须有的——

1.寻衅滋事罪。法院认定欧建从2005年起在多起案件中犯有此罪。律师指出,除A世纪酒吧案,其余均与欧建无关,而且,有的行政处理过了,有的司法处理过了,有的达成了调解协议。A世纪酒吧案系对方勾引欧建情人引起,难以构成此罪,也过了追诉期。

2.非法拘禁罪。2006年,为了让债务人及时还清债务,欧建在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让人“看着”债务人。律师认为,“看着”的行为并未违背被看人意志,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本文开头介绍的堵门事件。律师认为,该事件最多属于以不当方法解决民事纠纷,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本质的区别。

4.强迫交易罪。2008年至2011年,在交易中,欧建指使员工采取少派车、不派车、少装土方等方式迫使合作方让步。律师认为,该行为难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检察院拿下后,法院重新加上)。2008年,欧建以他人的身份证从招商银行申领银行卡。律师认为,情节轻微,也没有恶意透支,检察机关也没有指控,此事不应以犯罪论处。

6.非公职人员受贿罪。2006年,欧建将宜华集团引进湘潭投资。为工作方便,后者的法定代表人口头封他副总裁,但欧建未参与后者的管理,也未领取工资。因此,律师认为,欧建的公司与宜华集团合作,参与利润分成,难以构成此罪。

7.开设赌场罪。律师认为,欧建开设电玩城等涉嫌开设赌场行为发生在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之前的,根据原来的法律,应按赌博罪论处。2006年6月29日之后,欧建没有开设赌场的行为。

8.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众多莫须有或捆绑的罪名即犯罪人员剔除后,此罪自难成立。

五、极速审判?

该案审判可谓神速。

2011年12月23日至25日,湘潭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欧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此后再也没有开庭。这意味着,这个经过长时间后台准备并惊动了上级机关的特大案件,只用了三天就审理完毕。

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每天庭审时间是10个小时,三天加起来就是30个小时,即1800分钟,除以76名被告,平均不到24分钟就将一名被告的案子审理完毕。按照记者的想象,30个小时全部用来审理欧建一个人的案子也不够,因为检察院指控罪名16个,分摊到每个罪名上只有一个多小时(106分钟)。

正因为这样,欧建的一审辩护律师说,庭审中,公诉机关不出示所有的证据给被告和辩护律师质证;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无法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证;鉴定方无一人出庭接受质证;物证除与欧建毫无关系的吸毒工具和刀具外无一出示。

庭审中,欧建等被告和辩护人再次提到刑讯逼供等问题,提到最初的有罪供词是刑讯逼供的产物,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法庭均未回应,也未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判决书中也没有回应。

这样匆忙地进行审判可以有两种解释,或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案件审理极为草率;还有一种是,被捆绑的案件之前已经审理过了,好像一些零配件,它们都是在其它地方生产的,只是拿到这个法庭上组装一下而已。

行文至此,记者想起,欧建的律师在法庭上还说过三句话——

第一句:“司法人员将几起毫不相干的单个犯罪和以前已经处理或通过法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和其它共同犯罪的案件强行拼凑在一起,形成所谓湘潭市最大的黑社会案件。”

第二句:“‘10.11’专案组成立后,公安机关开始大肆、到处抓捕欧建认识的以前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对其进行审讯,以炮制欧建黑社会组织。”

第三句:“公安机关开始未能发现‘郭大为等人非法拘禁和扰乱社会秩序案’和‘宾建大团伙贩毒案’同欧建有关系,就采取了一些措施。因此,我们请法庭注意这两个案件的立案时间和涉案人员刑拘、逮捕的时间,以及延长羁押期限、改变罪名的情况。”

记者认为,这三句话包含的内容值得深究。

记者还注意到,当地媒体对“欧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这一概念的形成时间语焉不详或自相矛盾(有的说形成于2010年上半年,有的说形成于2010年10月11日即堵门事件之后)。律师指出,说“形成于堵门事件之后”正中某些人的下怀。


长达577页的一审判决书

六、过度罚没财产?

一审法院对欧建的判决具体是这样的:“欧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5万元。总和刑期41年,决定执行20年,并处罚金632万元、没收个人财产705万元。”

判决书中未将贩卖毒品罪计入欧建罪行中,但计入了欧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

关于罚没财产,辩护律师认为,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罚没财产、将并非“非法所得的财产”进行罚没,均是违法的。而且,法院未将查抄的财产同欧建的前妻和孩子以及欧建的合作者进行分割,一概没收,这也是违法的。

欧建的父亲说,该案中,公安机关查抄多少,法院就判决罚没多少。查抄和判决罚没的财产,实际价值近亿,包括40多套房产和烟、酒等动产,还包括3100多万元现金(其中多为投资款、外单位欠欧建公司的工程款)。我和孩子一起住的房子也被没收。

补记

2012年7月16日,欧建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三天内就应该把包括上诉状在内的全部案件材料移送二审法院。奇怪的是,直至11月15日,即拖延了四个多月,一审法院才把全部案件材料移送到二审法院,原因不详。

目前,二审法院还没有发出开庭审理或不开庭审理的通知。

将在二审中发挥顾问作用的周泽律师研究了案件材料,以形象化的语言说明该案的性质:先做一个叫“欧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袋子,再把各种各样风马牛不相及的案子放在里面,再给给欧建按上一个“组织、领导者”的帽子,这个大案就办成了。

这位著名的律师、小河案辩护团——有近百名律师参加辩护的史上最强大的辩护团的发起人还说,其它口袋罪都是指犯罪事实存在,但罪名定义模糊,只好胡乱定罪。该案中,连犯罪事实都不存在,而是将别人的犯罪事实放在欧建的“口袋”中。

记者认为,周泽律师的比方大体能够说明这起案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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