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开始,一个会计学名词“股份支付”就在拟上市企业中不断被提起,产生了很多争议,影响了一些公司的上市步伐。目前这个问题已经被高度重视,对其的研究、解释、执行、对策不断左右着拟上市公司的策略。
一、股份支付问题的起源
股份支付这个问题是从管理者持股(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研究开始的。Jensen和Meckling(1976)的研究表明,管理者应该持有公司较多股权以减轻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管理者持有的公司股权越高,则管理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越紧密,可以减少不可观察的、管理者的额外消费。Kedia和Mozumdar(2002)以1995年-1998年纳斯达克200家大型公司为样本,以异常报酬率来衡量企业业绩,研究了股票期权的作用,研究认为公司的股权激励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吴淑琨(2002)对1997年-2000年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呈显著的非线性相关关系(倒U型曲线),王华和黄之骏(2006)以2001年-2004年143家高科技上市企业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结果也表明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间存在显著的非线性相关关系(倒U型曲线)。
既然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发展有好处,各个企业都采取各种方法不同程度地进行股权激励。中国企业的股权激励首先是从拟上市公司开始的,逐步推广到上市公司。证监会鼓励各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认为股权激励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管理层队伍,制约大股东控制,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现在拟上市公司中,绝大多数企业都会进行股权激励。一旦有股权激励,就会涉及到股份支付问题,涉及到利润问题,而利润对拟上市公司是至关重要的。
二、关于股份支付政策规定
对于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政策,国内的政策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政部2010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证监会2010年第一期《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国际上的参考政策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二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3号——股份基础报酬之会计处理》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的定义为:“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在这两类股份支付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最终表现即职工或其他方获得了公司的股份。
从会计角度看,股份支付这一概念主要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评价企业用工成本,从而使企业利润等数据更加精确。这也是为什么股东向员工股份支付,在公司账面上也需要有所反应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证监会目前对股份支付的执行情况
目前证监会针对拟上市公司涉及股份支付的总体原则是:股份支付的条件是提供服务并获得对价。不提供服务的无关第三方不涉及股份支付,提供服务的客户、咨询机构等获得股份也可能涉及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与付出成本间差异为相关费用。
针对IPO实务,构成股份支付的须有两个必要条件:
1、以换取服务为目的
股份支付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技术团队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
股份支付与约定服务期没有必然联系,即对以前服务的奖励也为股份支付。
但以下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均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
——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
——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
——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
——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
——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管为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各高管可以不算。
2、对价(如何确定公允价格可参考金融工具准则)
——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
——无活跃市场的可参考PE价格,在可量化分析调整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不一定非要按PE价格;申报期内的外部投资者价格均可参考,但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股份达到一定数量),并可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并披露说明调整的定量化理由(如08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09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
——无PE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如进行评估,估值报告(系会计师的增值服务,保证独立性前提下)。
目前证监会对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对于主板和中小板要求在报告期内执行,据说对创业板没有强制按照股份支付来执行。从执行会计准则的层面来说,某个交易所上市的版块不执行是没有任何道理可讲的,但无论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是社会进步来看,创业板此举创造了一个更宽松的环境,创业板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申报前期利润较低,如果严格执行股份支付会影响申报条件,很多公司就不考虑做股份支付或隐性代持,无疑不利于他们吸引高端人才,也不利于实际控制人将财富分享给创业团队,与这个层面的意义比起来,会计准则倒还真不算什么。但谁会知道证监会什么时候会收紧股份支付的审核呢?
四、股份支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如何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就成为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重点。目前大致有四种方法选择,分别为: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以转让给外部战略投资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以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模型。
(1)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不妥当。
(2)按照PE投资者入股的价格:关键是PE的价格是否公允呢?因为在外部投资者进入IPO企业时,会给企业提供帮助或附带一些条件,提供帮助的情况如外部投资者为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服务、引入主要供应商作为企业股东以保障原材料的供应等等;附带条件的情况如如对赌条款、业绩承诺、IPO失败的退出条款等等。而这些帮助或者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多次PE投资的价格不一致又根据哪个价格呢?
(3)按照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在确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情况下会依赖评估。因此将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不失为一种方法,但由于采用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法)不同评估结果亦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IPO企业会根据结果去选择评估方法,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间。
(4)采用估值模型:对于估值模型,国内尚无运用的先例,也无成熟的估值模型可以参考。这个几乎就没有可行性,就算是采用了也会更加混乱。
2、是否摊销
如果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或增资协议中明确了服务年限,如股权转让后若干年内不能离职,其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在授予日一次计入费用,还是在服务年限内分摊?
股份支付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职工获得股权激励在之前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之后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服务年限要求),因此股权激励是持续性的,员工提供的服务也是持续性的。一种持续性的薪酬支付,理论上应当合理划分费用分摊期间,这样才符合配比原则。
但目前证监会发行部不鼓励将股份支付的费用分期摊销。
3、与PE入股时间的间隔
目前实际操作中对利润影响最大的股权支付计算是依据PE入股的价格为公允价格,这个问题牵涉到股权激励与PE间隔时间多长,PE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