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其名如雷贯耳,然而今天的这篇文章,却与之不尽相同,而我拙笔一支,也不敢提个“论”字,只是想谈谈今日读书时的些许体会。
《英美判例百选》是一部日本的法学著作,主要用于让法学学生了解英美法律发展史之用,这对于研究这个判例法为主的法系来说无疑是一条捷径了。
在看这些案例的时候,我的脑中不自觉地在盘旋着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究竟是为什么而生?或言之,它的精神是什么?它的使命是什么?
而在这个问题闪现之后,答案是:法是规矩,是秩序。这便是它的使命,使得社会井然有序,让纷争得到很好的处置,一切处于条框之中,杂而不乱,法,律也,律,约束之意也。我赞许自己的回答,感觉很是满意。然而,偏偏不巧的是,一行字映入眼帘:法的精神,便是保障公民的权利,让其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救济。
这便是书中的答案。这便是英美法系之下的法的使命。
或许有人会说,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法的作用的一部分,然而,这其中隐约的区别,让我更加体会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不可逾越的鸿沟。二者的精神是截然不同的。
大陆法系的精神很大程度上以正规法典形式出现,条理清晰,浩如烟海但不乏秩序,约束社会事物发展,使其处于规矩之中,是它的使命。这是由上而下的政治体制发展历史所决定的,根深蒂固,无法撼动。
英美法系的精神相比前者总是多了些灵活,充满了人性对自由的追求和人权的尽善尽美的保护的追求,他们不会因为一个社会而去牺牲一个个体,虽然理想和现实总有差距,但这种追求始终如一。这便是一场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发展后所孕育出的社会规则。人们在不断突破中完善他们的体制,靠近他们的目标。
这便是二者的不同,正因为使命不同,所以呈现出的状态不同,所以法律运行的规则不同,所以体现的精神自然也不同。或许,我的答案是正确的,这种大陆法系的思想不只是我一个人有,它存在于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或许,我的答案是错误的,学了两年的英美法,竟是这样的结果。
我自然而然地想起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想到了一个现代化法制国家的法制建设。
无论是大清后期对西方法律的引进,还是辛亥革命后对西方法制的推崇,都是换汤不换药罢了。除了把那些西文译在纸上,怕是再也没什么作用了。因为它缺乏存在的基础,无本之木怎能存活?无论是于上,还是于下,怕都是把他当成表面的文章罢了。
而现代中国的法制又是个什么状况?
不过是政治的华丽外衣而已。真是悲观的论调啊!可现实不是如此么?
法律的思想是飘忽不定的,我们在摇摆中无法抉择,我们崇尚英美法系的人权自由思想(多半是伴随政治的脚步被别人逼着走出来的路子),我们自身的法律历史又更倾向于严谨的大陆法系,所以我们的法律在很多情况下也多元化了,也不知道该是什么样子了。人人有话说,但却莫衷一是,无法下结论,我们在混沌中迷茫地前行,我们总想走一个中庸之道,所以有了特色的“调解”制度,但是不是所有问题都能如此解决,可这种思想却贯穿到了法律当中,无法辨明黑白,这便又滋生了矛盾。因与果相互交杂,我们在“差不多”的思想中走我们的法制之路。
经济上的跨度,政治体制的跨度,注定了法的面貌也出现了断层。我们这些人,又该往何处去?我们的法制之路又该通向哪里?我们是要规范秩序之法,还是要权利救济之法?还是,二者并重?
或许,我还没有资格评论这样的事情,或许是我学艺不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