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设立有限合伙若干问题的解答 合伙企业设立

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否成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其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受限制。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其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外资合伙企业。

3、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否有限制?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资企业再投资设定了限制,即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的资格已经减少了限制,《执行意见》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境内投资资格,《执行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明确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相应的投资资格证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不再执行。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六条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由此可知,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资格限制减少了。

4、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从法律地位上说,他是一个境内企业,应该和内资企业具有同样的待遇。但是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却要受到外资限制,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毕竟,如果仅仅设立一个外资企业就规避了外资限制,那么这个外资限制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外资企业设立的合伙企业境内再投资,依旧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范畴。

在一定历史阶段,外资企业是基于各种优惠措施才得以广泛设立的。随着我国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外资企业优惠措施越来越少。新时期的外资企业,更多的是扮演一个境内主体,便于开展业务罢了。

附:涉及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

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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