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缴纳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一、征收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合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
二、征收标准:
(一)、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征收标准:
1、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05‰计征。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计征。
3、银行(合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
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标准:
1、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2、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每户30元。
(三)、对城镇职工的征收标准:
有工资收入的城镇职工,每年每人按5元征收;由单位代收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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