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谅 解书(范文)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大理市人民法院:
2012年5月18日,张XX盗取了我12800元现金。事后,张XX已经积极退还了我被盗的全部现金,我也对该退款进行了全额领取。
在接触案件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张XX的家庭很困难,家庭成员病困交加,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其亲人非常需要他的扶助。张XX因一时糊涂盗窃后,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敦促他积极退还了我被盗的全部现金,我认为他的悔罪表现很好,认罪态度诚恳,而且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张XX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张XX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理。
谅解人: 张XX
2012年11月28日
谅解人身份信息:
郭XX,男,1967年09月04日生,家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路34号二栋二单元三楼2号,联系电话1390872XXXX。系张XX盗窃案件的受害人(失主)。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