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根据案情,我就认为樊奇杭的八项罪名均不成立,依法为他做了无罪辩护。我知道,在当时的重庆,做无罪辩护不仅难以成功,也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可能来自一些非法的干预。我曾经跟樊奇航有一个交流。我说,如果重庆方面跟你谈条件,只要能保住你的命,你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包括举报我。樊奇航说,我有我的底线,我做人是有原则的,对我的律师不利的事情,我宁肯付出生命的代价也不会答应!其他的条件,包括刑讯逼供,我都可以答应。这次谈话之后,我和助手从各方面对樊奇杭进行了解。根据媒体的报道,他是一个非常黑的一个人。可是,根据我们的了解,所有认识他的人对他的评价都是极其高的,有的说他是一个最讲原则的人,一个最讲诚信的人,一个最讲义气的人,还有人说,他是一个英雄式的人物。这一点令我非常惊讶。认识他的朋友亲戚,只要有困难,不管从什么途径找到他,他一定会尽最大的努力帮忙:刑满释犯放出来之后没有工作,他想办法用自己的关系给他们安排工作;谁家里有困难,过年的时候,就拿个三万五万给人家;有的人家里面有一个癌症患者做手术,他立即就从刚拿到的工程款里拿了10万给人家。那个做癌症手术的人后来死了,他的老婆对樊奇杭说,这个钱以后是要还的,樊奇杭回答她,你那个钱就不要跟我再提了,人已经死了。所以说,樊奇航这个人有他独特的一些人格魅力,所以他有很多朋友,有些人甚至崇拜他。在庭审当中,三十几名被告有的认识他,有的不认识他,认识他的人都反复强调,他不是我们的黑社会老大。有一个叫(谭华)的人讲,我跟着他学会了做人的道理,知道怎么样去孝敬父母,知道怎么样对待朋友要真诚,知道在社会上要讲诚信,他就强调这些。我给樊奇杭八项罪名都做的是无罪辩护。而且,所有的证据、涉及他的犯罪,其他所有被告人也全部都推翻了。 朱明勇律师
樊奇航故意杀人罪唯一的证据,就是张孟军在侦查阶段、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曾经说过那起杀人事件是樊奇航安排的。但开庭时,他又否认了这一说法。如果排除了这个证据,所有的证据都不存在了。至于樊奇杭自己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口供,也被他自己推翻。在一审后,我们又多次会见了樊奇杭,进一步了解了他所说的被刑讯逼供的情况。鉴于当时李庄已经因为涉嫌妨害作证被抓,我们冒着巨大风险,对樊奇杭的陈述作了全面的记录。不仅有其自己的全部录音录像,还有其亲笔书写的材料。同时我们还由两名律师共同做了笔录。每一页都有樊奇杭的签字和按压手印。在当时重庆的背景下,我将相关的风险与樊奇杭进行分析,又将律师可能会采取的辩护方式与他做了沟通,充分告知其可能的后果。樊奇杭反复考虑后眼圈泛红,随后说,判他死刑是早就定了的。他还说,专案组让他交代那起“爱丁堡枪案”是龚刚模指使他安排人去做的。但是他说这件事情本来他就不知道,龚刚模也没有安排他去做,他不愿意为了活命而将一个死罪推给龚刚模。那时候,樊奇杭在看守所里也知道李庄案的大概情况了,他还特意对我说,感谢我为他所做的一切,让我放心,即便付出生命的代价也不会做对不起自己律师的事情。 2010年1月11日,一审的审理到了最后时刻。在法庭上,第一公诉人、全国首届十佳公诉人戴萍对我进行了长时间的人身攻击,诸如“拿着被告人家人的钱财,不做实质意义的辩护,只会揭刑讯逼供这一块遮羞布”、“一味喊口号”、“编故事”、“在网络上传辩护词,只想把自己炒火”、“毫无职业道德,这对樊奇杭是极其残忍的”……我一言不发,静静地听完,第二轮辩护时才说:“首先感谢审判长以高度的理性让公诉人进行了充分的表现,公诉人抛开事实证据和法律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并对我的当事人进行恐吓,似乎我的辩护得不到公诉人的满意,是把他推向死亡,那么为了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有必要再次核实一下被告人及其家人是否还需要我为他履行辩护职责……”随后,我对被告席上的樊奇杭说,如果有更好的律师为其辩护,从现在开始可以随时将我换下,我会为新的律师办理好交接手续。这时,樊奇杭起身,对着话筒明确表示:“需要朱律师继续为我辩护。”坐在旁听席上的樊奇杭的父亲也站起来说:“我们不换律师。”紧接着,樊奇杭的姐姐站起来,指着公诉人哭着大声说:“就是死了,我们都不换律师!”这一插曲让全场震惊,大批法警前来制止。审判长说,鉴于旁听者情绪失控,请法警将其带出法庭。十几名法警对樊奇杭父亲进行劝导,将其姐姐带出法庭。有家媒体这样评价这场插曲——“死了都不换,就是判死刑我们都不换!就要朱律师辩护!”这是当事人给予辩护人最高的信任,也是作为辩护人至高无上的荣誉,这更是煽向公然离间、挑唆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基本伦理关系者一记响亮的耳光!七天的庭审,疲惫至极,即便如此,面对庄严的法庭,朱明勇律师最后的一句话依然石破天惊:“樊奇杭不是龚刚模,我也不是李庄!” 2010年7月,樊奇杭二审又被判死,该案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在得到当事人同意后,我向最高院提交了大量涉及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资料,包括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同时也提出了本案证据中存在的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建议最高院不予核准樊奇杭死刑。当时,我已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但是,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如果我为了自己所谓的毫无价值的安全,把这些证据都隐瞒下来,导致最高院只听高院一面之词,最后导致樊奇杭被执行死刑,我的良心一辈子会不安的。所以,我必须公布这些证据。公布这些证据,从法律上来讲,当然是不存在风险的。但是我们身处重庆,这样一个举动就变得“大逆不道”了,很难预料会出现什么样的风险。因此,证据提交给最高法院之后,我就到一个地方隐居起来了。当时,我对自己的一个评估就是,无所谓,哪怕把我给干掉,无非就是一条命。李庄失去的仅仅是自由,对我来讲,可能就不是自由的问题了。我分析,对于彻底揭露重庆打黑中存在严重刑讯逼供的行为,有人是难以容忍的。李庄仅仅是准备揭露刑讯逼供,就被抓了起来判刑,而我则是向全社会公布了重庆公安种种残酷的刑讯逼供行为。那么,如果只是把我关几年,他们可能会觉得不过瘾。如果说,我们掌握的这些证据,这些最原始的录音、办案受到非法阻挠的录音、当事人受到严酷的刑讯逼供所形成的伤痕,还不能够打动最高院的法官,那只能说,我做到了我所能做到的一切,但是,我的确没有能力控制最后的结果。遗憾的是,我所做的这一切,最终还是没能保住樊奇杭的命。2010年9月26日,樊奇杭的死刑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面临死刑的樊奇杭
樊奇杭案朱明勇律师的辩护词http://wenku.baidu.com/view/d30da41a10a6f524ccbf85ef.html
央视女记者王东红该不该举报逃犯姜振东案情简介 王东红是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栏目女记者,从2006年12月18日晚上8点,河北唐山市在逃犯罪嫌疑人姜振东打给她第一个电话起,到12月20日中午12点姜振东向警方自首,她经历了紧张的40个小时。
第一个电话打的是王东红办公室的座机,电话里,一个陌生男人支支吾吾地有点不知所云,只是说很喜欢看她做的节目。但是,当他说“看到警车,听到警笛就很害怕”的时候,王东红判断他很可能“犯过事”。
于是,王东红直截了当地问他是不是犯过事,他承认了,但没有透露更多的信息。王东红担心这个电话中断,叫他留一个电话号码,他没有答应。王东红就把自己的手机号码报给了他。
一会儿,王东红的手机竟接到了这个男人用手机打来的电话。这个人问王东红多大,王东红反问他多大。他说31岁,王东红就说自己35岁。其实王东红只有30岁,之所以报大,是为了让对方对一个姐姐的话更相信。姜振东从此也就称呼王东红为“王姐”,还说王东红像他的家人一样。
在第二个电话里,王东红知道了姜振东的犯罪情况。两年半前,他把70万元的公款用于赌博,第一天晚上就输掉了57万元。由于害怕,他带着剩下的13万元逃跑了,成为警方在网上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此刻,他正在天津市一间小房子里躲着。听说父亲病重,他很想回家,但又不敢。
顺着“父亲病重,想回家”这个话题,王东红建议他投案自首。在接下来的3个小时里,他们一共通了4次电话,还约定20日在北京见面。他说,他会考虑王东红的建议。
王东红马上向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得到的指示是“继续跟进”。王东红还跟唐山警方取得了联系,警方核实了事实,表示会派干警进京。
19日下午4点多,姜振东突然又给王东红打电话,说自首的事想和家人商量商量。王东红怕他变卦,警告说,要是让家人知道了,却不自首,家人也会被连累。姜振东还是没有明确答应。
20日早上7点半,王东红刚到单位就接到了姜振东的电话,他说已经到了北京,正在位于东四环的四惠,还问王东红到哪儿见面。
王东红事后说:“我当时欣喜若狂啊!就告诉他到梅地亚大厦。但这时唐山警方也在东四环,离姜振东不远。我紧张死了,怕警车又把姜振东吓回去了,就让警察放弃警车,打出租车过来。”
王东红赶到梅地亚大厦时,意外地发现除了姜振东,他的妈妈和舅舅也来了。按照之前的策划,王东红带着姜振东和家人来到栏目组在14层的会议室,开始劝说兼采访拍摄。不一会儿,唐山的警察也赶到了,被《道德观察》栏目组的工作人员带到了15层。
“毕竟姜振东并没有特别明确要自首,我们也不能把一个明知有罪的人堂而皇之地放走,所以警方还是要通知的。”《道德观察》的编导付彦军说。
“他既然来投奔我们了,我们肯定要关心他从我们会议室出去以后会怎样。警方说,要是不自首,肯定判10年以上。所以我们只有一个想法,等他情绪完全平复,决定自首时,警方才出现。”王东红说。
中午12点,栏目组叫了盒饭。王东红回忆说,“姜振东大口地吃,而且特别专注。他妈妈在旁边看着他吃。很明显,这是他逃亡两年半以来,第一次有家人陪着一起吃饭。”吃饭时,姜振东说他决定自首。
这时,姜振东的母亲往门外探了探头,突然看到了警察。王东红回忆道:“她马上就软在地上了,浑身颤抖,痛哭流涕。我们一边安抚她,一边对姜说,你是不是现在就要自首,警察就在门外。我们没有让警察马上进来。”
等姜振东的母亲情绪稳定后,栏目组就让警察进来了。王东红回忆姜振东那一瞬间的表情,说,“他觉得既是意料之中,又有点意料之外。但很平静地跟警察走了。”
姜振东在王东红劝说下自首的消息披露后,舆论对王东红的做法大加夸赞。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又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评述一
“信守承诺”比举报更重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徐友渔
姜振东听从规劝、选择自首对社会有好处,对他自己有好处,对警方也有好处。说远一点,对所有在逃的嫌犯都有好处,因为此例告诉他们只有如此才是光明之途。姜振东的故事树立了一种良好的榜样,如果这种事情不断发生,我们的社会将会更美好。
不过,有一个细节引起我的思考和不安。据报道,接到姜振东的电话之后,王东红立即向领导作了汇报,并联系到唐山警方。这么做极有可能产生的后果是——警察在姜振东犹豫不决的时候,在采取自首行动之前将他逮捕归案。
徐友渔先生
万一情况果真如此,在逃的嫌疑人被抓获,当然是好事,但这好事只是暂时的。从长远来说,这将使得更多的在逃嫌疑人决心在逃亡的路上走到底。他们会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其回归社会的良善心理将受到致命的打击,他们——很可能远远不止是他们——会得出一个结论,任何人都是不可信任的,向人求助是愚蠢的。
我认为,王东红在成为姜振东的倾诉对象后,除了劝告他向警方自首之外,最要放在心上的,是如何珍惜一个逃亡者对自己的信赖,不做任何与这种信赖不相容的事,不让自己的言行导致有损于倾诉者的事,不让那极其难得的“良心发现”的火花熄灭。
人们可能会问,如果姜振东下不了自首的决心,怎么办?我的回答是:继续劝说,耐心等待,只要他对你保持信任,愿意继续向你倾诉,那就是希望。何况,姜振东不是杀人犯,暂不归案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当即的、不可挽回的损害。
我认为,在这类事件中,“信守承诺”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道德问题,而不能简单地用“知情不报”来质疑没有举报的人。因为,当犯罪嫌疑人向你倾诉时,他和你之间不言而喻就有了一个言明的或未言明的约定:他信任你,你不会告发他。
此外,对于此案,我还有一种功利主义的考量:一个案例不仅是它本身,更重要的是它有示范作用,如果姜振东在动摇犹豫时被抓捕,那么他之后的100个、1000个在逃嫌疑犯将以姜振东为前车之鉴,不再考虑自首,如果其示范作用产生的坏作用是这个案例中好处的100倍、1000倍,那么我们宁愿牺牲这一份好处。
以上两点与法律和道德有关,我认为,不妨探讨一下这种深层次的问题。
评述二
相隐义务的“两难抉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王东红一边与犯罪嫌疑人姜振东交流并劝他自首,一边在姜振东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知了公安部门。将一个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并最终令其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是值得鼓励和赞赏的。但是,如果与王东红见面只是为了向自己信任的人倾诉,而不是向警方自首,那么,当姜振东看到突然出现的警察时,另一种人类的崇高情感——信任是不是会受到伤害?
在法律领域中,这类价值冲突也是古已有之。例如,当发现犯罪,亲属之间是否应当相互告发,孔子就明确地表达过独特的观点。在《论语》“子路篇”中,叶公跟孔子说,我这里有一个坦率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便告发。孔子回答说,我们那里的坦率正直者并不如此,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也为父亲隐瞒,正义就蕴含在这里面呢!
受到儒家思想深刻影响的中国古典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所谓“亲亲相隐”或“同居相为隐”的规则,甚至规定对于告发尊长以及亲属犯罪行为的人们反而要予以惩罚。当然,中国古典法律也作了这样的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贺卫方先生
过去我们总以为,这种“亲亲相隐”是中国独有的,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但后来我们了解到,“亲亲相隐”在西方法律史上也是源远流长,而且现今不少法治国家的法律中都确立了某种类似的规则。可以说,亲属之间不负有相互指控义务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通例。
不仅如此,这种相隐义务还超越了亲属关系。神父与教徒、医生与患者、媒体与消息提供者、律师与客户之间都可以享有类似的特权。一个典型的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是,如果客户向自己的律师叙说尚未被揭露的犯罪行为,律师不得告发,否则将受到吊销执照的处罚。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交往信息也受到严格保护,检察官也不得加以强制揭露。
为什么明明是犯罪行为,却不容许律师揭露?这岂不是在放纵罪犯?这首先跟社会分工有关。追诉犯罪是警察和检察官的责任,而律师的职责恰好是对于这种追诉权加以制约和平衡,也就是说,在法治环境下,律师是一种与政府权力反向的力量。没有这种力量,政府的权力就不能受到约束。身为律师而告发犯罪其实是擅离职守,最终将损害整个法治事业。
第二个原因,假如律师也可以揭露自己客户的犯罪行为,则必然破坏民众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而这种信任正是律师这一职业得以存在的基础。律师的告发固然可以使某些个案的正义得以伸张,其结果却是断送了律师职业,这样的代价未免太大。
还有一个潜在的原因——无论是外部世界,还是人性中,总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即总会出现一些这样的情况——两种同样美好的价值互相矛盾,不能兼得。当我们追求其中一个价值的时候,就要付出损害另一个价值的代价。这是很遗憾的,但也是很无奈的。
王东红细心劝说的努力是值得尊重的,不过,在自首问题上,她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征得姜振东同意再与警方联系。如果姜不同意,则不应该利用已经建立的信任关系,安排一次虚假的私下会面,那像是一个圈套。
末了,我同意徐友渔教授提到过的一个限制:如果某人跟王东红打电话,称他要实施杀人、纵火或者爆炸等犯罪行为,即便此前已经建立了信任关系,也必须立即报警,以制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原载:新版《尚权刑辩网》http://sqxb.c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