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制度 急诊会诊制度

一.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涉及多专业学科的跨科疾病等在诊断、抢救、治疗或开展高新技术、高难度手术过程中需要上级医师或他科指导或协助时,应及时申请会诊。应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应本着对病人负责的严肃态度全力配合,认真检诊,积极提供有助于诊断和救治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诊单上做详细记录。二.申请会诊的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认真填写会诊单,盖本科室公章后送往应邀科室。申请医师应在会诊医师到达前做好充分准备(如病历,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X光片,CT片,MRI片等以及会诊中可能需要的特殊器械如骨穿包、气切包、胸腔闭式引流瓶等)。三.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或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高年资医师(如总住院医师)担任。进修、轮转、实习医师不得独自承担会诊任务。如遇会诊医师仍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应进一步向上汇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保证诊疗质量。四. 会诊种类与实施办法(一)普通会诊1.科间会诊:经经管主任(副主任)医师同意并签名后,由经管住院医师填写会诊单送应邀科室。要求特殊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自行携带会诊单到有关专科检查。少数确需携带病历前往检查者,必须由科室医务人员护送,不得将病历交给病员及其家属。2.全院会诊:病情复杂或特殊,涉及科室、专业较多时可申请。由科主任提出应邀科室、应邀医师名单和时间并在会诊单上签字后送有关科室,同时报医务部。医务部应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并视情况派人参加。3.干部病房会诊:由经管主任(副主任)医师提出,如为危重疑难病例应报医务部备案,必要时报分管院领导。应邀科室应派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会诊。4.门诊会诊:由首诊科室医师在门诊病历上写明本科情况和处理意见,提出申请会诊的科室。病员到相应门诊科室就诊时,排号护士应予以优先安排。如病情特殊或危重,病员无法行动时,首诊科室可用电话通知,应邀科室应立即派人前往会诊,不得推诿。5. 院外会诊(1)请外院会诊:经院内会诊后确实无法解决的疑难、危重或特殊病例及必须请专科医院会诊的病例可申请外院会诊。由经管医师填写《会诊申请单》,经科主任或专业组主任(副主任)医师签字后送住院处记帐后交医务部。经医务部批准后联系有关单位,商定会诊专家和时间后通知申请科室。如遇急会诊,申请科室可先与医务部(班外时间与院总值班)电话联系,再补办会诊手续。省内专家由医务部联系总务部派车,申请科室派人接送。必要时可由科主任派医师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外院会诊,或进行书面会诊、远程会诊,任何人不得私自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手术。会诊时医务部酌情派人参加或主持,必要时请医务部领导或分管院领导参加。请省外专家会诊,应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和《危重、抢救、疑难、手术病人报告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送医务部,由医务部负责联系。班外时间由院总值班负责协调,事后报医务部备案。(2)外出会诊: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必须由邀请医院医务部门与我院医务部联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医务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前往,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会诊。点名会诊时尽可能安排受邀医师前往,如遇特殊情况(如受邀者出差、生病等)无法前去时,医务部应酌情另行指派并向邀请医院解释说明。(二)急会诊1.科间急会诊:在治疗或抢救急、危、重症病人时,遇必须立即经会诊解决的紧急、疑难问题时可申请。应在会诊单上方注明“急”字样,送单同时电话通知受邀科室。受邀科室值班医师或总住院医师应立即前往,不得推诿。如会诊医师无法处理,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协助会诊。2.全院急会诊:遇病情突变、手术中突发紧急情况、危重病人抢救、特殊或重大灾害事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多科室急会诊时可申请。可用电话通知相关科室主任,受邀科室主任接通知后应立即亲自或派主治以上医师迅速前往。申请科室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报告医务部、院总值班等上级领导和部门,以便更好地协调、指挥救治工作。(三)远程会诊:远程会诊的管理见《远程会诊管理办法》。五. 会诊时限普通科间会诊一般应在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随请随到;医务部组织的全院会诊或多科室会诊以医务部安排时间为准。六. 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书写规定会诊记录包括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和会诊意见记录。(一)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1.应写明患者病情和诊疗情况(简要病史、体征、有关实验室和器械检查资料、拟诊疾病)、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医师签名等。科间会诊应简明扼要,院外会诊应详细记录。2. 紧急会诊应在会诊申请单左上角用红色钢笔或水笔注明“急”字样。3.申请会诊记录(会诊申请单)由住院医师负责填写,也可由实习医师填写。上级医师签审的具体规定按本制度中内容执行。(二)会诊意见记录1. 由会诊医师负责书写。集体会诊由参加会诊医师分别书写并签名,经管医师负责汇总会诊意见,上级医师签审。2. 会诊意见记录应包含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

3. 会诊医师不能决定的问题应请示本科室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需转科或转院,应写明具体时间和联系人。

关于会诊制度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2号令》,现将医师外出会诊的相关规定重申如下:一、任何医师未经医务部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手术;不得以各种理由私自邀请院外专家来院会诊、手术。二、会诊工作班内时间由医务部负责联系;班外时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负责联系,值班人员应于班内时间将会诊情况尽快报医务部。三、请省内专家会诊:经治科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会诊的目的、费用,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后(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由经管医师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经专业组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后,送住院处记帐后交医务部,由医务部负责联系。四、请省外专家会诊:应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和《危重、抢救、疑难手术病报告表》,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送医务部,由医务部负责联系。需以远程方式会诊的,与远程会诊中心联系。五、会诊后需请外院专家在会诊单上记录并签字。六、外出会诊:1、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必须由邀请医院医务部门与我院医务部联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医务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会诊。2、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主任及医务部。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因各种原因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中断会诊。4、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5、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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