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气,有本事,有成就,是我良师;
错为官,错结党,错营私,非己老死。
昊天落巨星,执卷寻师空有愿;
大地埋坚石,亲聆赐教更无期。
等闲暂别犹惊梦;
此后何缘再唔言?
终军缨,贾谊策,王勃文章,兼有其长,纵然短命终名世;
红颜妇,白发亲,青年学子,同声一哭,不解伤心最是天。
正忧斯道,乃丧斯人,试看坠绪微茫,独个伤情归不老;
持已有方,为教有术,赢得乡邦众庶,一齐洒泪哭先生。
明德本君子之范围,虐不病君子,虐乃病君子;
旧学为斯文所关系,天未丧斯文,天将丧斯文。
注释:
张宗富,曾用名张卫东,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纪委“双规”,8月14日被怀化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带走(据说,“双规”期间,检方协助调查),8月25日传来死讯(据说,其死亡比较准确的时间应为8月24日6时40分),家属疑其接受调查期间被非法折磨致死,纪委及检方告诉家属的死因据说是突发心肌梗塞。8月27日晚,张老师的追悼会在湘西州民中举行。8月28日葬于其永顺老家。
一、《八问包公》
1、既然还在“双规”期间,检察院并未进入立案侦查程序,检方依据什么将人带走?张宗富被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带走的真实理由是什么?是其本人涉嫌经济犯罪,还是以证人身份被带走问话?将其带走时,检方依法向当事人本人或其家属告知过哪些诉权?依照法律程序,履行过哪些合法手续?
2、网络传言,张宗富曾是人大代表。他到底是不是人大代表?哪级人大代表?他被带走时,纪委或检方经过了哪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3、张宗富死后,家属或子女是否提出过法医解剖的申请?对法医鉴定机构有无异议?是否进行过法医解剖?科学的、真实的、可信的尸体解剖后的死因(导致其意外死亡的直接原因和关键诱因)是什么?家属是否完全认可法医鉴定机构的正式结论?
4、张宗富被带走之前,是否确实犯有心脏类疾病?严重程度如何?正常情况下,有多大可能会突发心肌梗塞而导致意外死亡?张宗富突发心肌梗塞疾病之后,纪委或检方是否及时拨打过120,有无具体的抢救措施?张从发病到死亡,前后有多久时间?最先发现张死亡的人是谁,当时都有哪些人在现场?判定已经死亡,是谁(纪委?检方?医院?法医?)作出的,认定突发心肌梗塞死亡的依据是什么,其准确死亡时间是何时,死亡的第一现场在何处?纪委或检方是何时通知家属和子女其死讯的?张意外死亡在接受调查期间,纪委或检方是否按综治维稳之规定以突发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上级及相关主管部门?
5、纪委或检方是否有捆绑、殴打、烤射、连续讯问等刑讯逼供(肉刑或变相肉刑)行为发生?张宗富死后尸体上的瘢痕,到底是尸斑?还是外伤所致?是自伤?还是他伤?网传伤痕图片是否真实可信?法医鉴定的科学结论是什么?
6、纪委或检方对张宗富的死亡,有无过失或过错?两者谁来承担责任?应该依法承担何种责任?是涉嫌刑讯逼供罪,还是暴力取证罪,还是其他性质的违法犯罪,还是毫无责任?即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纪委或检方对张宗富讯问期间意外死亡的责任,应该如何准确定性(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刑讯逼供罪只适用于司法人员,如果纪委人员涉嫌逼供致人死亡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定罪和量刑?办案人员逼供的动机又是什么?有无主观的故意或客观的过失?是否存在受他人唆使,故意将其折磨致死,以达到帮助相关的罪犯隐瞒犯罪事实、中断调查线索、包庇犯罪的目的?纪委的权力凌驾于司法部门之上和之外,实际越位代行了部分司法权(限制人身自由,调查,讯问,取证,罚没等)谁来约束?如何约束?导致张宗富接受调查期间意外突然死亡的违法犯罪人员是否会被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违法犯罪者,是否会依然逍遥法外,是否会继续践踏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
7、纪委或检方赔偿家属80万,是否属实?是否兑现?赔偿的主体是谁?(纪委,还是检方?)这笔赔偿款来源何处?是国家财政支付?还是别的经费渠道?赔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何在?
8、如果纪委或检方对张的死亡负有法律责任,那么这样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务人员,继续侦查相关案件是否合适?法律的公平、公正及规范性、严肃性如何才能保证?纪委或检方,在调查张宗富一案的过程中,是如何具体、准确体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的?又是如何具体体现《宪法》对中国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之法律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