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条款项下一般含有:1、不可抗力的定义条款,即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2、不可抗力事由出现后双方的减损义务约定。3、不可抗力过程中或结束后的通报义务。4、对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合同履行之影响的安排。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条款
1、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3、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有: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地震、海啸、火灾、旱灾、大雪、山崩;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法令、政策;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无争议: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
有争议: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4、当事人订立不可抗力条款的方法:
(1)、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
(2)、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3)、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5、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6、起草合同时应把握的技巧:
建议在起草合同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将在实务中比较难以界定却又可能给履行合同带来重要影响的事实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为免责事实,或者从免责事实中排除。
二、不可抗力事由出现后双方的减损义务约定
1、“本着诚实信用、最小损失的原则,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或者双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违反本条约定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2、本款的目的在于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因为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所以很可能引起当事人的怠惰,故有必要安排减损义务。
3、在起草本款时应注意减损义务履行主体和相互配合义务;对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责任要明确。
三、不可抗力过程中或结束后的通报义务
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将不同的情况、影响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重要合同,当事人应约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的机关。
四、对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合同履行之影响的安排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
(2)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A)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B)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补充: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1,两者的范围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人力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比如大地震、飓风、战争、政变等。不可抗力具有范围广、程度重大等特点,它与人本身的活动没有任何联系;而意外事件则是指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偶发事件,如突生疾患、交通事故、遭遇劫匪等。意外事件具有对象的特定性和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它与人的业务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2,两者的可抗拒性不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在事件发生的区域内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不可克服性,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对事件发生本身不能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即不可抗力具有人的意志的不可抗拒性,无论人能否预见,其发生都是必然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与人的不能预见事实上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人力所不能避免、不可抗拒和克服的;而意外事件则具有当事人难以预见,事件发生出乎其预料的偶然性的特点,意外事件不具有普遍性,它只对遭遇事件的当事人产生影响;即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由于具有偶发性,它与人的不能预见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如果人能够预见,则就不能构成意外事件,由意外事件所可能引发的后果也是能够因为人的预防和努力而得以避免和克服的;3,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不可抗力是为国际惯例和各国合同法所明确的法定免责事由,而意外事件则不是。比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不可抗力乃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是,不可抗力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推脱一切义务和责任,相反,当事人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履行告知等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首先,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