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基本职责和职能 工会职能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和职能 工会职能职责

工会的基本职责和职能

一、什么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工会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责,是工会赖以存在的基础。马克思曾讲过:“争取和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是工会产生和活动的宗旨”。我国第一个工会组织是1920年11月成立的上海机器工会,它一成立就表明自己的宗旨,是“谋工会会员的利益,除本会会员的痛苦”。中国工会从一登上历史舞台,就高举维护职工利益的战斗旗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不屈不挠的斗争,使中国工人阶级获得政治上、经济上的彻底解放,成为国家主人。在社会主义时期,虽然消灭了阶级对立,但非对抗性的阶级差别和劳动分工仍然存在,各种不同阶层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还有各自不同的具体利益,需要有自己的组织来代表和维护它们的利益。因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做好其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妥善处理协调好社会主义劳动者与建设者关系、生产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关系、工人阶级内部不同群体间的关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历来非常重视工会的维护作用,为从法律上确认工会的维护职责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在北京召开的“2008年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开幕式的致辞中庄严宣告: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1.7”重要讲话,鲜明指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明确提出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特别是要致力于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总书记还强调: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维护劳动者权益,高度重视解决广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通过采取一系列举措,使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得到了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了发挥。胡锦涛总书记的“1.7”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对保障我国劳动者权益的高度关注,对新形势下中国工会进一步做好维权工作的新的更高要求。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要领导在这次会上也明确地阐明:“以职工为本,是中国工会维权工作始终坚持的核心宗旨;坚持主动维权,切实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依法维权,推动工会维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坚持科学维权,努力把握工会维权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会维权观。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两个维护的统一,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我们党领导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集中代表着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离开这个目标和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就难以实现,也谈不上对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维护;同时,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是由各个方面的具体利益组成的,离开对各个方面具体利益的维护,也谈不上对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维护。因此,工会必须把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作为根本基点,工会必须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贯穿到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必须真正深入到职工群众之中,倾听他们的呼声,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努力为他们说话办事,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必须要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和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工作中。

二、什么是工会的具体职能

关于工会的具体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作了明确规定,基本可以概括为: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职能。(有些学者、专家把工会的具体职能总结为经济建设、参与监督、调解劳动关系、生活保障、宣传教育等五大职能,但在内容上基本一致)

(一)维护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六条对工会的维护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也明确:“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在实现维护职能上,工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监督、规范和保障职工的各项劳动标准,采取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形式形成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在坚持开展“送温暖工程”的同时,工会向困难职工伸出援助之手,释疑解难、帮困扶贫,提供法律支持和经济救助,维护职工的工作、生活、劳动安全和受教育权利;工会还应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二)建设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七条对工会的建设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也明确:“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在实现建设职能上,工会应积极配合各级党政,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引导职工主动为祖国建设、社会繁荣,为企业改革和促进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工会还应围绕地方和企业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和企业经营活动的重点和难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扭亏增盈和提高经济效益。

(三)参与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六条对工会的参与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是这样规定的:“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在实现参与职能上,工会应成为广大职工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行政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发展计划,制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他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时,应有同级工会参加,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设立工资、物价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时,应吸收工会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工作;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与同级工会分别或共同联署发布文件。基层工会要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工资协商或集体谈判制度,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用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或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谈判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总则第七条对工会的教育职能是这样规定的:工会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中国工会章程》总则中是这样规定的:“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在实现教育职能上,工会应根据广大职工群众的觉悟水平和不同的兴趣、爱好和要求,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吸引职工广泛参加,寓提高职工思想政治觉悟于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各种活动之中。同时,帮助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掌握从事岗位工作的本领。工会在这些群众性的教育活动中,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基层活动为主。工会通过吸引职工参加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倡导企业文化,凝聚职工激情,使广大职工更加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民族;热爱企业、热爱本岗,逐步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关于工会的资产

一、工会资产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工会资产,是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由工会享有所有权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这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条件。工会资产具有自己本身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制的资产,更不是个人所有的资产,它是工会社团所有的资产。工会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由工会统一使用和支配。

二、工会资产的构成

《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政府的专项补助;(五)社会捐赠。上述工会经费的五个渠道汇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由其形成的资产是工会资产。

三、工会资产的管理

1、独立管理与民主监督。工会资产的性质,决定了工会资产管理必须体现群众性、民主性和经费独立的原则特点。《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取之于职工群众,用之于职工群众。工会经费的独立管理与经审会的民主监督是工会资产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整的管理体系。

2、工会依法对工会资产享有所有权,工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工会依法对工会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同时也依法对管理保护好工会资产负有法律责任。《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会依法对工会资产享有所有权,它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的财务方针、政策、制度和纪律,并检查督促其贯彻执行,对全国各级工会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工会财务管理分为四级,即全国总工会为一级工会经费管理单位;省、市、自治区总工会为二级经费管理单位;县(市)总工会和直辖市属区、县工会为三级经费管理单位;基层工会和公司、总厂、矿区工会为四级经费管理单位。

四、什么是建会筹备金?

建会筹备金是工会经费的组成部分,特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上缴的工会经费。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上级工会对有关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按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解缴经费外,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征缴基数是

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征缴基数,而不是指计税工资。

2、全部职工:指机关工作人员、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内部退休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包括农民工)等。

3、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4、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根据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总工发[1995]58号通知的规定:在计算工会经费时,仍应将这部分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内。

5、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以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中国工会的会徽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为此,全国总工会专门印发了《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厅办字[1993]54号),现将通知中的有关精神摘录如下。

一、中国工会会徽为园形,红色底,选用“中”、“工”两字组成金色主体图案。佩戴徽章的规格为:直径20毫米,金色“中”、“工”图案的线条宽度为1.4毫米,其他部分尺寸按所附图形规格为准。

二、为了保持会徽的严肃性,作为会长佩戴的中国工会会徽由全国总工会指定定点厂家统一制作。各级工会组织所需会徽请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秘书处联系。对某些厂家擅自以全国总工会名义自行制做者,各级工会发现后应及时予以制止。  

三、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场地悬挂的会徽以及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会徽标志,可根据佩戴徽章的比例放大,颜色仍按本通知的第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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