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沈斌倜律师法律问答
网友提问:“沈律师您好,我公司出现了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事发前没有任何征兆,发短信就说不来了,之后我们打他电话也不通,就找不到人了,可是他手里还有一些很重要的工作没有交接,如果不交接会给我们造成很大的损失。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如何应对员工的不辞而别?”
沈斌倜律师解答:
新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比较便利的辞职通道,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就您这种情况,劳动者不辞而别的行为是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于这种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员工的相应法律责任。至于可以追究劳动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沈斌倜律师新浪博客中有一篇文章“违法辞职的法律责任”专门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探讨,里面应该有你想要的答案。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0cbu0.html。另外,提醒您的是:员工不辞而别后,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必然解除。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对员工的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员工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要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的发生,就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一个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和法理,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可按矿工处理。矿工是指员工违反单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如果职工不辞而别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办发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照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因此,面对员工的不辞而别,企业还是应该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免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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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转载请注明原作者:沈斌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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