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基本法》第23条概述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内容全文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并经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实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97香港回归,中央政府实行“一国两制”制度,并通过《香港基本法》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权。基本法23条的中心内容是规定香港应自行制定国家安全法,以禁止任何叛国与颠覆中央政府主权的行为。因为我国的国家安全法不在香港实施,那是否意味着香港还有澳门地区就不需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呢,这也是23条的立法原意之所在,即港澳特别行政区同样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完整的义务。
然而2002年至2004年期间,这项条文的立法过程引起香港各界反弹,引发2003年的七一游行,加上表决前夕有行政会议成员辞职,特区政府最终暂时收回条文终止立法程序,至今未再提交。同时很多专家学者指出“二十三条立法”是中央插手香港事务,不利于一国两制的实施,对香港作为中国民主制度的实践参考,有害无益。
二、23条之争议
23条在澳门的大比例通过与在香港立法过程中引起的端倪、争议以及游行示威以至23条搁浅之状况相比,其差异固然吊诡,但亦引人深省。
(一)支持者的呼声
香港调查研究中心研究员冷夏认为,23条在香港阻力重重,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香港社会的深层次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香港的深层次问题主要还是指政治问题、政府管治问题、民意民心问题,归根到底是“一国”与“两制”的关系问题。港英政府长期以来有意识地推行殖民教育和殖民统治,香港社会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缺乏认知、认同,他们不欢迎回归,甚至抗拒回归,而回归之后由于两地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乃至生活方式的不同,内地与香港隔阂仍然存在,有些香港市民对自己作为中国国民的身份仍然很模糊,对中国执政党及国家政权仍然怀有偏见、甚至敌意。二是香港特区政府的管治方法、市政策略出了问题。97香港回归时,港英殖民政府主要官员几乎全部坐“直通车”过度到特区政府,爱国爱港的力量还没有完全准备好,亲西方的反对派势力抢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