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航空3U8850次航班沈阳飞重庆旅客
声明
我们是乘坐四川航空3U8850的乘客,应于2013年8月17日沈阳桃仙机场18:40登机,19:10起飞。通过@非常准查询“执飞航班飞机已经在16:50飞往沈阳,准点可能性很高。”然沈阳突降大雨,此执飞航班迟迟未到沈阳,通过机场询问,此执飞航班先飞到青岛,再飞到大连。航班延误三小时,在沈阳机场无任何四川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过来解释航班延误的具体情况,根据《航班延误取消补偿规范》的规定中“第五条第三款,航班延误预计超过两个小时,承运人在通报延误信息的同时,应当告知旅客相应的安排。”
并于21:50登机,此时部分旅客登机时向执飞航班工作人员询问,是否能够飞往重庆?执飞航班工作人员说:“我们没有接到取消该航班的通知”。暗示其它旅客今夜能够飞往重庆。
执飞航班于0:02分到达太原武宿机场,机组人员要求前往重庆的旅客也要携带所有物品下飞机。前往重庆的旅客于是质疑是否取消航班,但机组人员依然哄骗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取消该航班,只是需要地勤人员打扫飞机”。旅客再次选择信任四川航空公司,然当所有旅客离开舱门后,大门紧闭,武宿机场的一名工作人员,态度很不好的像驱赶羊群一样,“乘坐四川航空公司飞往重庆的旅客出去,已经取消航班,安排住宿。”(我们直至此申明发出之前,未见任何一名四川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出来解释)。据查询得知重庆与太原天气条件是满足飞机起降要求,且时间也属于较为充裕。因重庆机场距离太原武宿机场仅仅1270公里。即使太原旅客登机花费半小时,凌晨两点三十分前是能够飞抵重庆江北机场。四五十名旅客跟机场交涉到凌晨两点三十分,得知以下情况:
第一、太原武宿机场上午可以尽早安排川航的此次航班。
第二、因川航机组人员需要休息,故最早航班于13:30分起飞。
作为此次航班的旅客并非旅游观光,时间闲散。皆是处理重要事务,故我们要求能够实现上午八点起飞,能有充裕的时间处理相关事务。川航并未履行《航班延误取消补偿规范》“第五条第四款,承运人告知旅客航班取消的同时,应尽可能向旅客提供其它备选运输方式,供旅客选择。”“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如无法提供旅客所需航班,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办理退票手续。”,现在川航已经无法提供所需航班,应当办理退票手续,然由于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在场,故所有旅客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办理换乘或者改签手续。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它班次或者退票。”
我们特此申请,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求四川航空公司赔礼道歉。
二、要求四川航空公司因飞机延误造成的各项损失。(或者购买此次航班价款的两倍)。
三、要求四川航空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声明人:唐天昊,陈显文,方春燕,夏昌炜,彭文刚,陆美云,冯永刚,冯进,熊光琴,汪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