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众对知识产权认识的不断提高,行业打假类案件不断增多。诸多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方普遍有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感觉。前日一潍坊朋友来电咨询,有点沮丧,称自己被打假了。
原来他在当地经营一家名为“大风车”的幼儿园(下称潍坊大风车幼儿园)多年。近日,该园收到一封来自北京的法务函,称北京某公司(下称北京大风车公司)享有第1531916号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注册商标为“大风车”汉字及拼音组合(下称引证商标),保护类别是第41类。潍坊大风车幼儿园自2007年开园至今,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影响该公司在潍坊地区的扩张经营。该函要求潍坊大风车幼儿园在5日内停止一切侵权措施,主动联系调解、赔偿、加盟事宜。函后附有相关法律条文。
目前当地工商局已经到潍坊大风车幼儿园进行了调查。
案情基本明朗,这是一起商标权与单位名称权的博弈。我们近几年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该案需要关注三个点:
1.商标权与名称权孰先孰后?商标权源于《商标法》,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10年,并且不得侵害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名称权来源于《民法通则》。如果潍坊大风车幼儿园成立时间在引证商标的注册之前,那就不构成侵犯该引证商标的专用权。
2.有没有突出使用?如果名称权在商标权之后,那就要看该幼儿园在使用自身名称过程中是否存在突出使用引证商标的情形。该案中,北京大风车公司和潍坊当地工商局指向的侵权行为是该幼儿园的正大门口上方悬挂“大风车幼儿园”六个大字。我们认为这六个大字的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并没有突出使用引证商标,此行为属于潍坊大风车幼儿园对自身名称权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引证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3.是否会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性?考虑到引证商标是普通商标,没有证据证明该商标在幼儿园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潍坊大风车幼儿园在使用自身名称过程中,不但标明了地域,而且没有突出使用引证商标,那么,入园孩子的家长或者其他当地的普通公众不可能误认为该园是北京大风车公司开办的,即本案很难构成“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法定要件。
基于此,潍坊大风车幼儿园可以将我们的意见告知当地工商局和北京大风车公司。如果当地工商局坚持继续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等权利,我们可以提供全程的法律帮助。(冯延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