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穆勒五法破案 穆勒

(六)穆勒五法破案

看到穆勒,着实让人头疼一番,这种头疼的感觉在休谟那里染上了,然后又到了穆勒这里继续头疼。为什么头疼?穆勒在质问我们,“我们被给予经验,但是我们为什么会相信一个恒久对象组成的世界?”为什么我们相信一份爱,可以持续到明天?为什么我们相信今天的快乐,可以让我们一生都快乐?一想到这样的问题,怎么不叫人头疼。你该怎么回答?

穆勒说,我们对自己、对他人、对世界的相信或怀疑都是基于“归纳”之上的,具体是怎么归纳的,穆勒提出了五种方法,具体说来:

合同法:此合同法不是法律意义的那个合同法,意思是,如果A发生,总是与B相连,那么A的产生原因是B。举个例子,有个人想发财想到了抢,他就归纳起来,“武大胆抢一个山西煤老板,发了;吴王法抢了一个某市林业局长,也发了,而自己叫少心眼,抢一下一定会发。”结果,抢了前国家柔道冠军,发财的梦破灭了。少心眼大骂,“归纳主义害死人!”

差异法:A发生,B就发生;A不发生,B就不发生,得出A是B的原因。关于这个差异法,绑架人质的歹徒用的驾轻就熟、炉火纯青,最能说明问题。警察举着枪指向歹徒,歹徒握着枪指着人质的头,歹徒就说话了,“你们要开枪,我就打死人质,人们不开枪,我就留他一命。”聪明的警察得出了无奈的结论,打死歹徒就会伤及无辜,所以还是等缓和一下、等待时机。

(六)穆勒五法破案 穆勒

同异并用法,即以上两种方法的结合使用。想抢银行必须两种归纳方法一起上,蛮抢,那是悍匪,危险系数最高;智夺,那是高智商犯罪,玩得就是一个智商,那是一种艺术。

共变法:是说现象X只有在条件A发生变化而其他条件都不变化的情况下才发生,就认为现象X与条件A有可靠地因果联系。比如警察审问一群嫌疑犯,问了同一个问题,“事发当日,你在哪里?”经过调查取证,只有一个人在撒谎,那么抢银行一定是他有联系。

剩余法:是说根据已知的全部条件都不足以说明现象X的原因,那么总有某种原因引起了现象X的变化。比如,警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但是从交代的犯罪事实看,都不足以构成他所犯罪的原因,专案组得出结论,必有一种未知的原因潜藏在犯罪嫌疑人身后。于是,警察发出嫌疑人,放长线、钓大鱼。

如果你能将穆勒五法运用的驾轻就熟、炉火纯青,你也就能成为一名成功的刑警了,当然不排除成为犯人的可能。至于选择哪一行,要看个人的修养和道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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