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姚曼案审判之质疑 姚曼唯妮dj打碟现场

我对姚曼案审判之质疑

姚曼状告蒋大为借款纠纷案,本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姚曼因持有书证,故一直处于主动地位。对此,众多媒体纷纷进行报道。2009年9月9日,笔者发了一篇博文,标题为“姚曼状告蒋大为 蒋大为不要躲猫猫”。此后,姚曼曾多次电话同我联系,并寄送有关材料,要聘请我担任法律顾问和诉讼代理人。但后来因故未能确定。在我准备扔掉姚曼所寄材料时,突闻姚曼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对该案所发生的戏剧性变化,在深感震惊之余,我不能不提出质疑。

据媒体报道:姚曼自称是蒋大为经纪人,蒋欠了她90万元拖着不还。双方反目后姚曼上门逼债,蒋大为报警称遭欺诈。近日公安机关在立案近7年后,将姚曼及其同伙王某抓获。北京市一中院经不公开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姚曼有期徒刑五年。据蒋大为称,欠条是在姚曼的胁迫下所写。2003年9月4日早上10点,他在楼下碰到了姚曼和王某,姚曼将其带到走廊里索要28万元。并以其是黑社会,不给就让其身败名裂相威胁。在楼道里待了五六个小时,姚曼逼其写下了20万元和90万元的两张欠条,他故意将欠条日期写成3月20日。而这一天他不在国内。法院指出,是日期帮了大忙。说明姚曼所称当天写借条不真实。

笔者不禁要问:既然7年前公安机关就已立案,为何多年来没有依法侦查,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并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依法应由海淀区法院审判,为何北京一中院要进行一审?既是以黑社会名义敲诈,为何要不公开审理?姚曼索要28万元,蒋大为为何要写110万元欠条?两人为何能在楼道里待五六个小时?

笔者需要说明的是,蒋大为所说难以成立,法院的定罪理由更是难以成立,该案确实是一起民事纠纷。

早在2004年1月7日,姚曼就对蒋大为提出民事起诉,要求还所借90万元,其起诉依据为蒋大为所打借条,内容为“今借姚曼人民币90万元,于2003年10月底付清。落款时间为2003年3月20日。海淀区法院立案后通知蒋大为应诉。蒋大为于2004年3月8日提出反诉,理由为姚曼是无中生有,近三年以同样非法手段勒索其124元。3月18日,海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24日,姚曼堵门讨债。26日蒋大为告诉记者,上门讨债的姚曼以前和他是很好的朋友,由于一些误会才产生了摩擦。本来大家可以用心平气和的方式解决,可姚曼却采用了这样激烈的方式。当月30日,蒋大为提出上诉,其在上诉状中称,2000年6月18日,姚曼以胁迫的办法迫使其书写了2张50万元的借条,一张注明2003年6月还清,一张注明2005年还清。姚曼分多次从其手中索走了104万元。特别是9月5日这天,姚曼又以同样手段迫使其书写了二张借条,一张为20万元,另一张就是这次起诉中的90万元。只是姚曼为了不让二张借据表现为同一天,就迫使其将90万借据写为2003年3月20日。这124万元是真实发生的债务,而姚曼起诉的90万元是无中生有。因此反诉请求完全可以对本诉请求实现抵消、吞并及排斥作用。故请上级法院撤销不予受理裁定,作出合并审理裁定。6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蒋大为上诉,维持不予受理裁定。

针对蒋大为的反诉,姚曼反驳称,2003年9月6日一早,蒋大为就在云南华宁第4届相桔节开幕布式上演出,9月5日她不可能在北京见到蒋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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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海淀区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蒋大为的代理人称有新证据向法院提供,导致法庭延期审理。后来,姚曼到法院交换证据时,方知所谓的新证据是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给法院的函。从该函得知,蒋大为是2003年10月向市刑侦总队报案。7月26日,姚曼收到了海淀区法院的中止审理裁定书。在连续五次到公安机关询问无果后,9月24日,姚曼以诬告陷害为由,向海淀区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对蒋大为提出刑事自诉。此后,姚曼不断上访,要求公安机关对蒋大为控告的敲诈勒索案依法办理;要求法院对其所诉借款纠纷案依法审判。并通过网络对公安机关进行抨击。

以上情况说明,蒋大为与姚曼之间共发生过4笔借款纠纷,其中三笔已通过他人或其他单位代付解决。最后一笔90万元借款借条确系蒋大为出具。该借条字迹流畅,龙飞凤舞,不象是在楼道被逼所打。蒋大为要在民事诉讼中胜诉,这比登天还要难,除非他能证明其打借条是因为钱色交易或赌博。蒋大为既不愿还钱,又不愿丢人,只有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阻止民事诉讼依法进行。而姚曼自持有铁证在手咄咄逼人。公安机关出于无奈,才在沉默多年后动手抓人,导致姚曼从民事原告变为犯罪嫌疑人,最终变为罪犯。

笔者认为:姚曼起诉蒋大为借款90万元有借条为据,蒋大为对所打90万元借条的日期和原因前后陈述不符,所谓的9月4日显系其上诉状中所写9月5被姚曼否定后改口。其陈述事实不清,不合情理,且无证据支持。北京一中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姚曼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机关把姚曼关进监狱难堵天下悠悠众人之口。若姚曼逾期未提出上诉,其家人可依法提出申诉。也希望上级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再审,给社会各界一个应有的说法。

笔者表示:愿为姚曼家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他们为姚曼讨回应有的说法。

中国社会视点网法务部 姚永安

新浪博客 姚涌岸律师

电话:13359103885

20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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