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瓒与侯耀华谁赢了官司? 侯耀华侯瓒怎么和解

众人瞩目的侯瓒状告侯耀华等人的案件,于2010年6月4日下午,历时六个多小时庭审总算告了一个段落。

但是庭审完毕,作为侯瓒代理人的我,心情却久久不能平静……

为什么侵权者却摆出道义卫士的嘴脸,向原本受伤的侯氏小姐妹伤口上撒盐?

为什么被告完全回避案件的法律焦点问题,用冗长的时间阐述逝者哥哥的所谓“良苦用心”?

无论当年、还是现在,从来没有人否认侯耀华是家中的长辈,也从来没有人否认侯耀文先生的身后事由他主持,可即使是侯瓒在当时对他老人家主持后事没意见,年幼妞妞的妈妈对二哥主持后事也没意见,可这种表示并不意味着两位继承人放弃了自身的权益!他老人家给了弟弟一个体面的葬礼,这谁都感谢;可他老人家擅自处分弟弟的遗产却不那么体面。

侯氏两姐妹都是耀文先生前妻所生的女儿,虽然她们没有与耀文先生生活在一起,但血缘却是断不了的,在遗产处分上有谁尊重了她们的意见?有谁听取了她们的想法?

清瘦的侯瓒在这近三年的时光里,表现出了难得的坚强,她承受了无人“待见”的冷漠后,又要承受对方无端泼来的污水?在侵权者口中,她俨然被妖魔化成为争抢财产的无礼后辈。可试想,如果她真是这种形象,怎么可能三年了,都搞不清父亲的遗产在哪?

近三年来,太多的炒作让这个案件受到了太多不正常的关注。有人成心想让它成为娱乐事件,而侯瓒又不具备同流合污、与之对骂的本领,因此,她只能不断承受着对方一次次的污蔑……

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家庭纠纷中,晚辈者,未必不孝;长辈者,未必善良。

本案已经偏离它的焦点问题太远了,为了让它回归法律焦点问题,特将我们的代理意见在此公布。

公道自在人心。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原告侯瓒的委托,分别受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指派,在侯瓒与被告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之间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在发表我们的正式代理意见之前,我们首先要感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于这桩错综复杂的案件在调查取证等方面所作出的艰辛工作;我们还要感谢那些在侯耀文先生丧事治理期间付出极大的努力和劳动的本案各位被告;如果没有侯耀华先生的主持和他们各位的辛劳工作,侯耀文先生的丧事就不可能顺利完成。当然,我们对今天发生在亲人之间、师兄弟姐妹之间的这场官司也表示十分的遗憾。但是,感谢也罢,遗憾也罢,既然问题已经提到法律诉讼的高度来解决,那么就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来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这各纷争。故此,我们要向法庭提出我们明确的代理意见。我们认为:

四位被告侵犯了原告侯瓒被继承人侯耀文遗产的所有权,理应将其非法占有的侯耀文先生遗产全部返还给原告。

一、原告侯瓒是被继承人侯耀文的法定继承人,是其遗产的所有权人。

众所周知,原告侯瓒与被继承人侯耀文系父女关系,双方的这种身份关系也已经通过公证文书予以证明(见证据1)。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两位原告是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她们的继承权是确定的、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代理人公开声称:“未经过继承程序,原告尚不是这些遗产的所有权人。”这一说法是对是继承法、物权法的误读。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有的证据材料显示,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的全部合法继承人就是本案的两位原告,在两位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前提下,从侯耀文先生去世之日起,其全部遗产即已由两位原告共同所有。而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未经两位权利人同意,他人无权占有、处分侯耀文先生的任何遗产。

二、被告占有并拒绝返还侯耀文的遗产,侵犯了原告侯瓒的合法权益。

2007年6月23日,侯耀文先生去世后,被告侯耀华等人赶到玫瑰园主持料理丧事,并实际控制了侯耀文先生位于玫瑰园的别墅和屋内财物以及车辆、身份证、存折(卡)等等全部遗物。之后,侯耀华既没有及时主动邀请二位继承人清点,也没有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而更令刚刚承受丧父之痛的侯瓒深感不解的是,在父亲侯耀文去世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不知何故、也不知具有什么理由,被告将侯耀文位于玫瑰园别墅的全部财产转移(洗劫)一空!

在侯耀文先生去世后至起诉前的将近两年时间的里,两位原告曾向遗产的占有人——被告侯耀华表示要求继承,但除了一部车辆由侯耀华在使用了一年多以后返还外,对于其他遗产,被告侯耀华始终未予以答复,并拒不交出其擅自占有的遗产。若不是开庭前法院组织了部分遗产的清点工作,原告侯瓒至今都还不知道父亲的遗物置于何处。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中的任何一人均不在继承人范围中,无权占有侯耀文先生的遗产。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本案诉讼,于情合理、于法有据。

三、被告擅自占有侯耀文遗产的行为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

现有证据显示:被继承人侯耀文去世后不到一周的时间里,被告牛成志即在侯耀华的授意之下,以冒充侯耀文签字的手段,擅自取走侯耀文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24万余元、美金一万余元;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郭晓小、刘一先后多次搬走了被继承人侯耀文位于昌平区玫瑰园50号别墅中的全部财产,地上、地下使用面积800多平方米的整个别墅被“洗劫一空”。这一事实,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也已经得到确认。

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四位被告在做出上述转移遗产的行为之时,并未取得原告侯瓒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同意,而且他们擅自占有遗产的行为也缺乏合理的理由。

我们注意到,被告的代理人曾经多次为被告转移玫瑰园别墅中财物的行为进行公开辩解,一会儿称“因房屋漏水而搬家”,一会儿又称房间钥匙丢了、“怕丢东西而搬家”,并均自诩被告是为了保护侯耀文的遗产而搬家。但是,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被告代理人所作的所有这些辩解都是难以成立的,并不符合生活常理和正常逻辑。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缅怀故人的最佳地点就是他的故居。玫瑰园别墅是侯耀文先生生前居所,他故去之后,他的女儿、晚辈、众多徒弟多想在他的故居里感受他的音容笑貌……但不知被告出于何种目的,不但迅速控制了玫瑰园别墅并将房屋内全部东西彻底搬空,而且搬家时连别墅原本自带的整体厨房、卫浴设施都不放过,能拆除的全部拆除,甚至连侯耀文先生别墅门口石柱上那一对标志性的猴子雕塑也被生生抠走!谁家没有遇到过水管漏水的问题?真的有漏水可以找物业来维修,没见过谁家漏水就必需要把精装房拆除成毛坯房,才能达到“保护”财物的效果。至于因钥匙丢失而怕丢失东西的理由更属荒唐:钥匙丢了,可以再配;玫瑰园小区作为别墅项目,其安全保障和监控也是措施非常严格的,如果,丢钥匙可以成为被告把侯耀文家庭财产全部转移他处的理由,那么,玫瑰园小区的物业公司也就该关门了。

事实上,侯耀文先生的家中物品存放于原处是安全的。反倒是现在被告存放财物地点的安全性让人担忧。

侯瓒与侯耀华谁赢了官司? 侯耀华侯瓒怎么和解

作为已故侯耀文先生的遗物,小到一件锡制人像摆件,大到一组精美的沙发、一套别致的茶海,如果仍然存放于玫瑰园别墅的原处,不仅可以让人睹物思人、表达对故人的思念,还不致于贬损财物自身的价值。反倒是被告现在的“保护”行为,让侯耀文的遗物杂陈于陋室、满目尘埃,丝毫没有了这些物品当年的风貌。此外,被告的这种破坏性搬家行为,不仅导致别墅房屋价值的贬值,更是直接引起债权人(贷款银行)的恐慌。事实上,相关贷款银行正是察觉到此种“抄家式”搬家以及欠款的停止偿还,才提出提前解约、还款的诉讼。致使两位继承人在未实际取得分文遗产的情况下,被银行起诉提前偿还巨额贷款。这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都给两位继承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伤害。

如果说对于搬空玫瑰园别墅的行为,被告还可以找出“漏水”、“丢钥匙、怕丢东西”等理由搪塞的话,但对于被告擅自将侯耀文银行账户中存款取走的行为,却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有一个听上去体面的理由。侯耀文去世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即告终止,任何人不能再以其名义实施任何民事活动。无论侯耀文先生生前是否曾经给被告牛成志有过代为取款的授权,但在他去世之后,相关银行存款作为遗产已处于全体继承人(即本案两位原告)共同所有的状态,未经原告授权,任何人不得再擅自取款。现被告牛成志、侯耀华利用他们知悉侯耀文银行卡密码,并实际持有侯耀文身份证原件的便利,擅自冒名取款,这种行为的性质与盗取、豪夺他人财物又有何区别?

尤其值得回味的是,通过法院组织的清点工作不难发现,所谓“存放于”被告侯耀华家中的物品,全部处于日常使用的状态:双开门冰箱放在厨房合适的位置,红色圆床和酒柜摆放在卧室(为了掩饰还刻意折叠起来,但其摆放位置恰恰就是床铺本应在的位置),而侯耀文先生那八把刻有“侯”字的独特太师椅,更是被放置于客厅迎宾的位置。尽管被告表示这些东西是因为别的地方放不下才“存放”在侯耀华家中,可事实上,位于南口镇的大件物品存放处完全可以放得下上述物品。上述物品被刻意“存放”于侯耀华家中这一事实,只能让人说明他存有挑选部分遗产据为已有的意图。

四、被告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

侯耀文先生去世后,被告侯耀华作为他的哥哥主持丧事并无不妥。但是,既然侯耀文先生有合法继承人,身为家中长辈的侯耀华,理当以公允、慈爱之心主持遗产的分割。在尚未分割之前,他仅仅有义务保管遗产。由于侯耀华并非遗产的所有权人,他无权处分相关财物。现其声称侯耀文的绝大多数存款已经用于对外还债,而其他财物已经由法院组织了清点,故其行为并无不当。对此说法,我们认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侯耀文先生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被告牛成志、侯耀华,根本无权对其遗产做出任何处分决定,其中也包括偿还债务。被告声称,其取走的绝大多数存款已经用于对外清偿侯耀文的债务。我们认为,相关债务的真实性均未能得以证实,即便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实侯耀文先生生前确实欠有上述欠债,这些债务的承担者也应当是侯耀文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两位原告),并由她们在各自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偿还。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作为继承人的两位原告,从来没有委托或同意他人确认债务、清偿债务,也从来没有被要求过确认任何一笔债务并清偿。更何况,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之间无法顺利完成继承,无法确认继承财产的额度。所以,目前也不可能确认债务的清偿问题。

即便被告所谓“偿还债务”的行为确有发生,从法律层面而言,被告侯耀华、牛成志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未经本人追认的,本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两位原告从来没有对被告的上述偿还债务行为进行过追认,因此我们认为这些偿债行为与本案无关,其相关责任应由行为人、即本案被告自行承担。如果被告侯耀华是自愿承担弟弟的所谓“债务”,那他也应当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而不能成为随意处分弟弟遗产的理由。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被告主张其为保管被其私自转移的物品所承租的房屋房租应该从侯耀文的财产中予以扣除,并向法庭提交这些租金支出的证明。我们认为作为继承人的两位原告从来没有要求被告将玫瑰园别墅中的财物转移位置,是被告擅自移动遗产才产生了存放财物的房屋租金,因此,被告的这一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擅自转移财物原本构成侵权,现在却要求权利人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支出买单,这种要求不是既荒唐、又无理吗?

本案的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通过庭审调查可知,有充分证据显示本案四位被告侵占了原本属于原告的侯耀文的遗产,依法他们理应向原告无条件全部返还。至于在他们非法占有期间,因存放物品产生的支出,或者是由于他们不当处分而对案外人产生的责任,理当由他们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此外,被告在搬家过程中还造成了部分财物的毁损,并导致房屋价值的贬值。对此,原告保留向相关责任人追偿损失的权利。

五、返还财产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被继承人侯耀文的全部遗产。

被告代理人曾公开声称:返还财产的清点本应由原告举证,但被告基于情义才主动配合清点。被告的这一主张,摆明是企图利用原告在举证方面的不利地位,侵吞原告举证不能部分的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返还全部遗产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拒不返还就是违法。被告配合清点工作,完全是因为震摄于法律的威严,而绝非是什么基于情义所致!

两位原告在被继承人侯耀文生前均没有与其共同生活,在她们权益受到极大损害的情况下,苛求她们出具父亲侯耀文所有财产的清单,既不人道、也不现实。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原告已经尽最大努力举证。但是,从2010年5月27日法院组织的清点结果来看,即使是原告现在已知的部分贵重物品也未出现!如前所述,种种迹象显示被告是有心要侵占部分遗产的,因此出现这一结果也完全是在意料之中的。

被告在擅自转移侯耀文遗产的时候,既没有通知原告到场清点,也没有组织第三方见证。通过本案,侯耀文的遗产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返还给原告,全凭被告的自觉和良知了。但常言道:“公道自在人心!”法律的审判有审限,诉讼程序结束后便会终结;但道德的审判没有审限,如果被告确实有所隐瞒、把那些本属于原告的财产隐匿、侵吞了,虽然可以换得经济上的一时满足,但终究逃不脱来自道德法庭的终生拷问!

此外,被告还控制着侯耀文先生去世后亲朋好友的吊唁礼金及购买墓地的赠款,约为人民币60万元。这些款项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亲朋好友基于体恤家属而给予的赠款,在没有特别指定受赠人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全部赠款应当属于侯耀文先生的直系亲属,即本案两位原告所有。因此,被告理应向原告如数返还上述款项。

综上所述,原告侯瓒是被继承人侯耀文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侯耀文的遗产,是其遗产的所有权人。但被告做为实际控制遗产的人,多年来占有遗产并拒绝原告的继承要求,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固然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为了捍卫自己作为继承人的尊严!

今年的6月23日,将是侯耀文先生去世三周年的日子。我们期望通过今天的庭审,让故去的人灵魂得到安息,让活着的人尊严得以维护,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谢谢法庭、谢谢各位法官和人民陪审员。

原告侯瓒之代理人:

陈旭

苏向祥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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