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兴,男,****年**月出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住北京市*************,手机:136****2655
被告:吕银华,男,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住该院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执业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陈芳委托,并经被告人刘勇(老勇,注:因该案另有一同名被告人,为便于区分,以其小名代指)同意,作为其辩护人,参与了由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义柏等三十六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案的一审审理。
在参与该案的过程中,原告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严谨勤勉履行辩护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该案之前亦未曾因执业活动不当而遭到当事人投诉或行业主管部门惩戒。
但是,在该案一审宣判后尚处于二审期间,该案一审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双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吕银华(即本案被告),在其名为“脑残审判长”的新浪博客中(URL:http://blog.sina.com.cn/u/3781356463)以《断狱记》为名发表连载文章,对该案的庭审过程进行评点。因其文章涉及该案审理诸多幕后消息以及对多位辩护人的主观评论而引起舆论关注,造成较大影响。后其博客相关博文被加密。
更为甚者,在其《断狱记》第十九篇《拒绝裁定的审判长》中,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毫无依据的污蔑诽谤。其原文为“从这一天起,张磊大律师要到其他法院走穴,搞点外快,没有出庭,《双峰记》由王兴大律师来写,王兴大律师很谦虚,将张大律师比作曹雪芹,但称自已不如高鹗。许是王大律师相对年轻,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尚不够多,心还没有完全染黑,记述相对比张大律师要公道,对我“眼花”的言论也没有做什么文章,更没有写毁灭国家之类的咒语。”被告将原告记述“相对公道”的原因归结为原告“收被告人不干净的银子尚不够多,心还没完全染黑”,是一种毫无依据的恶毒攻击。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职业声誉和社会评价。
其一,原告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费用,并指派原告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是完全合法的民事行为。刑事被告人家属支付的律师费和民事诉讼当事人交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完全不存在“干不干净”的问题。而要认定一个公民的收入为非法的“脏钱”,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被告作为具有刑事审判职责的法官,本应具有相当的法律素养和中立审判的公正立场,但其却对刑事被告人充满敌视和偏见,毫无依据地将不特定的刑事被告人的财产认定为“不干净”,已经构成对所有刑事被告人以及可能会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所有公民的侮辱和贬低。
其二,原告作为律师,因提供法律服务而收取费用,凭自己本事吃饭,天经地义堂堂正正。收取费用多少完全基于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两个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平等的合意,受市场规律的支配,实在是不需别人置喙的。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无端认定原告收“脏钱”在先,又认为原告因“年轻”而收钱没有同行多,字里行间又对原告业务能力及创收能力进行了贬损。
其三,最恶劣的是,被告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法官,以审判长的名义发表评论文章,却直接污称辩护人“心黑”,实在是恶劣之极。即便依其字面意思理解,原告“心还不够黑”,至少也是在说原告的心“一定程度上已经黑了”。被告此言论,对原告不仅诽谤,更是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第八十三条 也规定了“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但被告无视法官职业要求,没有在判决书中充分、认真、严谨地说理释法,反而在案外针对未审结案件进行大量带有强烈主观偏见的评论,不仅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二审审理,更令公众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审判人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其以在职司法人员的身份所发表的明显侮辱性言论,也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原告职业声誉的误解及负面评价,使原告的名誉遭受侵害。
基于以上理由,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受理或指定其他法院公正审理该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兴
2013年11月19日
附:证据目录
1、原告身份证明
2、双峰县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辩护人身份
3、被告博客文章《断狱记》截图及文字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