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近期代理一起关于贷款反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件,双方代理人对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等问题存在重大争议。

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中国某工程局(以下简称某工程局)作为担保方,为北京某开发公司A区住宅楼改建项目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贷款78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融资担保,贷款期限二年。北京某地产公司于1999年5月、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中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10月分别向某工程局出具了反担保函并对函件进行了公证。由于北京某开发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没能依约清偿全部贷款,贷款银行于2004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工程局承担担保责任,2005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某工程局对尚欠银行的贷款73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根据生效判决执行中国建筑某工程局700万元。某工程局要求上述提供反担保函的三家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未果,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主要陈述了如下几个观点:

一、否认为诉争担保贷款出具反担保函,称反担保函未生效,理由是反担保函出具的时间早于贷款合同的时间,在公证时没有担保,反担保当然不能成立;

二、认为即使反担保成立,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已过,理由是担保人在2005年3月即被法院生效文书判令承担担保责任,时至2007年4月才起诉反担保人已过了债务诉讼的二年诉讼时效期。

我方的主要代理意见是:

一、从对方出具的反担保函内容来看,该函明确是为“北京某开发公司A住宅改建项目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贷款”提供反担保,内容与某工程局所作担保具有同一性,可以确认反担保的事实成立。

二、《担保法》虽然对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担保法的法律原理,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应自担保人承担责任时起开始计算,故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处理结果:

2007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我方代理意见,判决三家反担保公司在担保人已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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