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七七宪章》
捷克斯洛伐克法律汇编第一百二十卷于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二日出版,其中收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于一九六八年就签署了这些公约,一九七五年在赫尔辛基又予以确认。上述公约从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在捷克正式生效。从此捷克公民就享有这些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捷克政府就有义务履行这些公约。
这些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自由是文明生活的重要财富。为此历史上曾进行过许多持续不断的运动。这些公约的编汇。将极大地有助于人文社会的发展。
因此,我们欢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承认这些协定。
然而,这些公约的出版再次追切地指出了捷克基本人权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状况,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保证的自由表达的权利,对我们来说纯粹是一种幻想。成千上万的捷克公民仅仅由于他们持有和官方不同的观点而被禁止从事他们的专业工作,并受到来自当权者和社会机构的各式各样的歧视和困扰。他们被剥夺了为自己辩护的任何手段,成为一种实质上隔离的受害者。
成千上万的公民也被剥夺了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言中所表达的不受恐惧的自由。人们一旦说出自己的观点,就会陷入被解雇或遭受其他处罚的经常性危险之中。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保证了所有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此违背的是,无数的年轻人由于他们自己的观点,或甚至他们父母亲的观点而被排斥于学习大门之外。无以数计的公民担心一旦按照自己的信念畅所直言,他们本身,以至于他们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就会被撤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节规定了“人人有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或采取的艺术形式”,而人们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却遇到法律外的,甚至法律内的制裁,这种制裁常常采用刑事指控的形式,例如最近对青年音乐家的审判。
对所有通讯媒体和出版文化机构的集中控制压抑着公众表达自由。任何哲学的、政治的、或科学的见解,以至艺术的表达,只要稍微偏离狭隘官方意识形态或美学,就不准出版;对畸形的社会现象无法进行公开的评判;对由官方宣传机构虚构的、人身攻击般的指控不可能加以公开辩护;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明确保证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的法律保护实践中根本不存在。人们无法反驳捏造的指控;由法庭要求赔偿或纠正的尝试从无结果。在思想和艺术领域中的公开辩论被完全禁止。许多学者、作家、艺术家和其他人士,由于数年前合法出版过或表达了被现今执政者所指责的观点而遭受处罚。
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所着重保证宗教信仰自由被系统化地侵犯:随意的官方起诉和对教徒活动的干涉;教徒经常受到威胁要吊销他们履行教务的许可;经济的或其他的手段也被用来对付在言论上,或在行动上表达宗教信仰的人士;宗教培训也被限制等等。
现存的体制就是一种侵犯,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剥夺公民权的工具,按照这个体制,所有国家机构和组织实际上只接受来自执政党当局的政治指令,和大权在握的个人的决定。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制规则无法制约这些决定的形式和内容,及其发布和实施。这些决定通常仅仅由口头发出,公众基本上无法获悉也无权利去审核。发布指令的人,只对他们自己以及所代表的统治阶层负责。然而这些指令却对制定法律,对政府、司法;对工会、利益集团;对各种组织和其他的政党;对企业、工厂、学院、办公室、学校等等行政机构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他们而言,这些指令高于法律。
每当某些组织或个体公民在解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时,只要与这些指令发生冲突,他们便无法求助于任何非党派的权威机构,因为这种机构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形无疑构成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及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严重限制,因为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提供了结社自由,并禁止对履行这种自由的限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参与公众事务的平等权利;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了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类似的这种状况阻止了工人和其他人士履行他们的不受限制地建立工会和其他组织以保护他们经济的和社会的利益,也阻止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二节所提供的享有自由罢工的权利。
内政部以各种形式粗暴干涉公民的私生活,这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证的“明确禁止对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任意干涉”的进一步的公民权。比如,窃听电话、私拆信件、跟踪私人活动,搜查住宅,建立居住区域的告密者的网络(经常用威胁利诱的方式来招募告密者)等等。内政部频繁地干扰雇主的决定;鼓励官方的,及其组织的歧视行为;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甚至操纵新闻媒体,大作舆论,这些行为不受法律制约,并使公民不知不觉地失去保护自己的所有机会。
在基于政治理由进行迫害的许多案例中,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捷克斯洛伐克的法律所切实保障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在这些案例中,受刑者所遭遇的处置是一种对人类尊严的侮辱和对他们健康的迫害,其用意在于摧毁政治犯的意志。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二节保障每个公民都有权利离开国家。这一规定被不断地违反,或者在保护国家机密的籍口下强加各种不合法规的条件(见第三节)。对核准外藉者的入境签证也是随心所欲地处理,许多人仅仅由于他们曾经在职业上,或个人之间与被歧视的捷克公民有所交往而被拒绝入境。
我们当中的一些人,私下地在他们工作场所,或者通过可能的公共渠道,即外国的新闻媒介来唤起人们关注对人权和民主自由的系统性的侵犯,并要求改正某些案件,然而他们的呼吁基本上被漠视,或为警方的调查找到了根据。
政治及国家的当权者理应首先负有在我国维持公民权利的责任,然而,这并不仅仅取决于他们。对现存状况。每一个人都有一份责任。因此每一个人也都有责任监督遵守对全体公民和政府均有效的神圣的法律规定。正是基于这种对共同责任的认识,和我们对自愿公民参与的意义的信念,以及将此责任重新有效地表达出来的广泛需要,我们萌发了创立七七宪章的思想。今天,我们公开宣布七七宪章的诞生。
七七宪章是由具有不同观念,不同信仰和不同职业的人们所组成的自由、非正式和公开的团体。以个人的或集体的努力在捷克和全世界争取公民权和人权的尊严的意念使我们团结起来。根据前述的两个国际公约,根据赫尔辛基会议的最终协定,根据无以数计的反战争、反暴力、反对社会或精神压制的许多其他的国际文件,这些权利是一切人们所应享有,并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得到了详尽地表述。
七七宪章产生的背景是一群对上述理想志同道合的人士的友谊和团结。这些理想也已经激励了,并将继续激励他们的生活和工作。
七七宪章不是一个组织,它没有规章和永久的机构,也没有正式的会员制度,它欢迎同意它的观点、参加它的工作、支持它的任何人。七七宪章并不构成政治反对派活动的基础,他和东、西方国家中许多公民启迪运动一样致力于促进广泛的公众利益,因此,七七宪章并不旨在提出自己的有关政治和社会改革,改造的纲领,然而七七宪章极其重视违反人权和公民权的各种个人案例,并准备文件,建议解决方法。它也提出较有广泛的意义的议案,其目的在于加强人权和公民权,以及这些权利的保障,在各种可能引起不恰当冲突的情况下,七七宪章也充当调停者,通过在这些规围内的诸如此类的活动,七七宪章希望和政治国家机构进行建设性的对话。
七七宪章的名称已形象地指明了它诞生于一个被称作“政治年”的年初。这一年中,在贝尔格来德举行的会议将审查赫尔宰基协定的执行情况。
宪章的签署者授权简·巴多卡(Janpatocka)教授博士,瓦克拉夫·哈维尔(VaclavHavel)和基瑞·哈杰克(JiriHajek)作为七七宪章的发言人。在和政府及其机构的对话中,和在国内国外的公众场合,发言人具有全权代表七七宪章。七七宪章颁布的文件由他们签名生效。发言人将接受签名者和其他加入的人士作为写作者,参加任何必须的谈判,执行特定的任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相信,七七宪章将帮助所有的捷克斯洛伐克的公民,使他们能够作为自由人而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