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联大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该宣言是这样定义“对妇女的暴力”的:
第一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第二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b)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虐,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它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c)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换句话说,政府因为自身行为,或是未能采取某种行为而导致了暴力,都应当承担责任)
性别暴力长期存在的原因
文化上
传统性别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和角色定位
固有的男尊女卑的观念
视妇女和儿童为男人财产的价值观念体系
视家庭为私人的、由男性统治的空间的观念
婚姻习俗——从父居、从夫居,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
认同以暴力解决争端的方式
经济上
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对男性的依附性
关于继承权、财产所有权、共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离婚、孀居后对土地的使用权等方面的歧视性法令。
在正式或非正式部门有限的就业机会。
女性有限的受教育和接受培训的机会。
法律上
成文法或实践中妇女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关于离婚、孩子监护、赡养和继承方面的法律
关于强奸和家庭虐待的法律定义
女性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警察与司法人员面对妇女和儿童时社会性别意识淡薄
政治上
女性在权力机关、政治、媒体、法律以及医学领域从业的比例较低
家庭暴力问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认为家庭是私人领域、不由政府管辖的观念
挑战现有状况/宗教法令的风险
作为一种政治力量,妇女缺乏组织性
在已有政治体系中妇女参与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