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称《海关法》)是海关工作的基本法,海关的行为规范在《海关法》里有相应的规定,如海关权利、运输工具检查、货物监管、关税等。对《海关法》的熟悉要通过多次反复的阅读,并在实践中去体会具体条文的意思,再回到《海关法》中去研究。通过这种方法能够对《海关法》的理解到达一定深度,对从事海关工作有积极影响。
在从事海关的工作中,我就在不断的问自己一个问题:海关是干什么的?通过自己在实际工作中和资料阅读里发现,“海关是干什么的?”这个问题有两个层次的意思,第一个层次是:海关是做的什么具体工作?第二个层次是:海关做这些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什么?或者说是海关的意义何在?
要回答好这两个问题,要先回答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海关的意义何在?《海关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说:“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这里说的是制定《海关法》的目的。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海关法》就是用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之间,以及同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海关内部机构之间的社会关系。这虽然说的是海关法的意义,但海关是《海关法》执行的主体,那么也就可以说这是海关工作的意义,就是“维护国家和主权的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海关要实现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意义,那么要做些什么事呢?这就是第一个层次问题:海关具体做什么工作?《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这一条就把海关做的事就说出来了,海关的四大任务:监管、征税、缉私、统计。为了实现海关的意义,海关做这四项工作。
“海关是干什么的”这个重要的问题回答清楚了,对海关就有了一定的了解,海关所有的事情都是围绕“监管、征税、缉私、统计”这四个方面展开。首先是海关机构的设立,《海关法》第三条“在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就说明了海关机构的设置,是国家直属机关,不属于地方管辖。《海关法》第四条说的是为了完成缉私任务,海关设置的缉私警察部门。第五条就说明了缉私工作开展的框架。缉私不单是海关的任务,其他部门、地方机关都要配合执行,实施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要完成好自身工作,《海关法》第六条规定了海关可以行使的权力,如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货物、物品、查阅进出境人员证件,查阅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等,并可以对一定的场所进行搜查,这些是海关执行任务的权力。同时,第七条规定:各部门、地方要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这些都是保障海关行政执法实现的必要条件。
海关任务在哪里执行?《海关法》第八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进出境活动在设有海关的地点进行,海关执法的地点也是在这里。海关执行任务的相对人是哪些?第九条到第十一条说明了执法相对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物品的所有的、经营、办理海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这是海关执法的相对人,《海关法》要调整的活动是进出关境活动,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这一类人和国家的关系。
前面是总则,总体上把海关的形象描述了出来,有什么意义、做什么样的事、怎么构成的、有什么权利、哪些相对人等,了解这些,海关的轮廓就清晰了,后面的章节就是对前面的轮廓展开进行描述。
《海关法》第二章说的是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是海关监管中一个重要的内容。运输工具是货物、物品的载体,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海关法》所称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一般只作为运载工具,其本身并不通过国际贸易进出口,如果运输工具本身是用于贸易的,海关则按货物进出境的监管方式来管理。海关对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采取注册登记制度;运输工具的动(驶入、驶出、转关、装卸)、静(停留)有向海关报告的义务,交验相关单证、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并对运输工具的用途进行监管。运输工具负责人有配合海关执法的义务,如打开舱门、房间、搬移货物、物品等。
《海关法》第三章说的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这是海关监管量最大的部分。货物主要是针对物品而言的。一般来说物品是不具备贸易性质、为自然人自用。货物是贸易性质的,是国际贸易的商品货物。进口的,先进境,然后办理海关手续;出口的,向海关申报然后再出境;过境的,从进境到出境都要受到海关监管。监管的空间是关境到海关口岸的这一空间。货物的所有人要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证件。《海关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了向海关申报应当采取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报关单的形式,确定了报关单的法律效果。
根据贸易的实际,货物的进出分为一般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货物、保税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不管是哪一类的货物,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境起14天,出境是装货前24小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的查验。货物所有人有缴纳税费的义务,海关稽查持续到货物放行3年时间。
《海关法》第四章说的是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物品区别于货物,是指个人自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物品,并且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的监管。物品的监管量相对于货物来说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却涉及到很多个人,如个人邮寄进出境的物品。相对于货物的监管,从依据、申报的内容和程序上都有所不同,要简要得多。
《海关法》第五章专门说了关税。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公布实施的税法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税是一种流转税,海关还代征其他税,如增值税等。关税是根据货物的完税价格和税率来征收的,完税价格的确定要根据原产地规则、风险价格等确定。国家还制定了一些减免税政策,如最惠国待遇等。关税的征收要根据这些政策法规来执行。如果对于一些原产地确认时间长,货主可以申请担保货物放行,这就是《海关法》第六章所说的海关事务担保的内容。
《海关法》第七章说的是执法监督问题。海关的整个执法过程接受监督,确定了履行海关职责的人员的素质要求,明确了海关的交流制度、监督机制以及回避等情况。
《海关法》第八章说的是法律责任。本章对走私行为进行了确定。走私是指故意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为缴纳应缴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及,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海关正常监管活动的行为。有这个行为不一定是走私罪。达到走私罪条件(大量、高值,其他行政法规有具体规定)的才成立走私罪,走私罪是刑罪。走私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未达到走私罪标准的,按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一般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以上就是《海关法》的主要内容,海关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都是在海关法的框架下展开,是海关执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