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一家国有旅游公司担任总经理的朋友找到我,他有一个案件委托我处理。在他当这家旅游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为有一个旅行团没有按照约定享受旅游公司的服务,旅游公司遭到众多旅游者的投诉,要求返还旅游费用和赔偿损失。总经理签署了一张单位内部借款单,借款以现金方式通过介绍该旅游团过来的另一家外地中介旅游公司赔付给了那个外地的旅游团。但是总经理没有索要付款凭证。事后不久,总经理辞职。旅游公司要求总经理按照借款单的借款数额返还旅游公司,并扣发了应该给总经理的劳动报酬。总经理提起劳动仲裁获得胜诉,要回了旅游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然后旅游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总经理。
总经理比较紧张,因为那个旅游团是外地的,无法查找;介绍业务的中介旅游公司因为害怕损害业务关系,也不同意为总经理作证。我接手这个案件后,与旅游公司在总经理与旅游公司是否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内部借款单能否证明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证据,本案是否属于民事纠纷等观点展开激战。最终说服法院驳回了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旅游公司二审又败诉后,又以劳动纠纷为由对总经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总经理返还占用单位的资金,我以劳动仲裁申请已过仲裁申请时限,并在总经理借款的用途,是否属于单位的合法支出,是否是总经理的权限范围内的职责等问题上再战旅游公司,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先后支持我的主张,驳回了旅游公司的仲裁申请和诉讼请求。旅游公司气坏了,便向公安局经侦队举报总经理职务侵占犯罪。经侦队根本就不予受理和立案。一个简单的案件历经先后总共四案共八审。
我确实见过有的单位用借款单作为民间借贷凭证的现象。单位内部借款单确实可能存在和具有内部借款与民间借贷等不同法律关系的作用和凭证。关键在于如何填写借款单,以及对借款后续的清算、抵消和返还等予以完善。由于单位内部借款单确实容易构成说不清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和法律风险。单位也负有对借款单据的授权、法律关系证明和说明的义务;负有对借款单后续事项是否完成的相关结算、抵消和返还手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