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2014年的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新的调整。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
新调整具体修改了哪些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近日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来的115种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其中新增18种,对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了整合。另外,对16种职业病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其中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尘肺”与“其他职业病”中的呼吸系统疾病合并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是将原“职业中毒”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三是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修改为“职业性传染病”。
此外,还对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等做了相应调整。
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倾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例如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另外,还涉及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为什么本次调整将《职业病目录》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02年,原卫生部联合原劳动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增加到10类115种,与1987年职业病分类比较,增加1类,即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从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分类中提出,单独分为一类。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类,但对3类的分类名称做了调整。为了保持与《职业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表述一致,将原《职业病目录》修改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宗旨。
2.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突出重点职业病种。
3.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4.保持《目录》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5.建立《目录》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
6.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