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估人地位的独立性
公估是“公”与“估”两种行为的结合。“公”是公正、公平、公道的行为准则的表示。 “估”是指估计、估价、估量的行为。也就是说,保险公估人是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则,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以客观事实和各项数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合理、科学的估测。
在我国,保险公估人是根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一般与保险人或投保人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股权关系。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不受任何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影响。
(二)保险公估人立场的中立性
保险公估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所委托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或理算等并出具公估报告书。保险公估人在开展业务时,既不偏向保险人,又不偏向投保人。
(三)保险公估人业务的广泛性
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对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进行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进行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保险公估人专业的技术性
保险公估人面向众多的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保险公估人专业技术性的具体要求包括:第一,要求保险公估人掌握并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第二,要求保险公估人通晓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第三,由于保险标的自身特性以及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所涉及的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保险公估人必须了解相关的工程技术领域的知识,了解各种公估对象在各种灾害中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恢复它们的方法、损失的计算和灾害的预防。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相比,保险公估人员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保险知识更加丰富。
(五)保险公估人结论的客观性
保险公估机构要依法经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就保险公估行为而言,保险公估人在承保前或承保后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时,不能凭空编造任何结论,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或法规行事,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六)保险公估人结果的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作为独立的、专门的公估机构,接受诸多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机构储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并公正地、客观地对委托业务提出合理、可操作的公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