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中铁****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铁**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中铁**安〔2014〕113号)、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规范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辨识、评价和控制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重大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中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中铁**程〔2013〕271号)规定的12大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施工中潜在的重大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各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分层级开展危险源调查、辨识、安全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在安全生产费中优先列支。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应明确具体责任人,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和检查。

第八条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评审、实施和检查,应严格按《中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中铁**程〔2013〕271号)执行。

第三章管理体系、管理职责

第十条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分管领导,公司安质环保部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是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的主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行公司、工程队(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架子队)三级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公司负责制定并细化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定控制措施、评审方案;工程队(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负责制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实施细则,辨识、预防、控制重大危险源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工程队(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辨识统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清单,建立管理台账,报上级单位备案并存档。清单和台账每年更新一次。

第四章辨识与管控

第十四条危险源辨识是危险源控制的起点,是制定各类安全方案、措施、应急预案的前提。

第十五条直接经验法是建筑施工类企业最常用的危险源辨识方法。相关业务人员应多交换意见、集思广益,使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更加细致、具体。

第十六条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分部分项各道工序、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构件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辨识,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部位进行环节控制,实行动态管理,并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施工经验,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存在重大危险源,必须严格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和管控。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负荷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物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钢结构安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式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铺轨、架梁工程

(十一)铁路营业线工程

(十二)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四章等级划分及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按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重大危险源。

1.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定为Ⅰ类重大危险源;

2.可能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定为Ⅱ类重大危险源;

3.可能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安全事件的,定为Ⅲ类重大危险源。

第十九条具体评定方法采用LEC半定量评价法。危险等级D=L×E×C

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D为危险性分值;

D值越大,说明该项目危险性大,需要增加安全防范措施,以减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表1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

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0

随时可能发生

6

偶然发生

3

可能性极小

1

完全意外

表2人员或行车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分数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10

连续暴露

6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1

每月一次暴露

表3发生事故的后果(C)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100

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以上或铁路交通较大事故以上

40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A、B类事故

15

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

3

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

表4重大危险源等级的判定(D)

分数值

L×E×C(重大危险源等级)

320以上

Ⅰ类重大危险源

70~320

II类重大危险源

70以下(注解1)

III类重大危险源

注解1、按风险等级划分虽然分数值160以下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应判定为重大危险源:a)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b)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c)曾经发生过事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的;d)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的错误,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e)可能发生造成不良影响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执行分级、分类管控。Ⅰ类重大危险源由局重点管控;Ⅱ类重大危险源由子分公司(局项目部)重点管控;Ⅲ类重大危险源由工程队(子分公司项目部)重点管控。

第二十一条各工程队(子分公司、项目)应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开工前,对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并将分类、分级统计表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施工中工程队(子分公司、项目)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动态情况进行反馈,公司每季度对全公司重大危险源情况进行一次公布。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凡纳入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施工,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是现场施工的唯一依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必须对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时,需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三条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实行干部安全包保制度,重大危险源关键工序应实行工程队(子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跟班作业制度。

第二十四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3日以上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施工现场以工点为单位设置检查登记本,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关键性工序主管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应现场盯控。各级管理人员检查结果须在检查登记本上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必须按照《中铁**安全质量及灾害事故(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按管理权限编制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公司安质部、工程管理部对重大危险源关键性工序安排人员旁站监控,并在检查登记本上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按规定程序责令停工整顿。稽查大队应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稽查月报》。

第二十九条主管领导对重大危险源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部门负责人或包保负责人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关键性工序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现场盯控。各级管理人员检查结果须在检查登记本上做好记录。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各工程队(分子公司、项目)应严格按认真落实国家、行业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力的单位,公司按安全管理考核有关办法进行考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予以全公司通报;发生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专业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分别发放《安全检查通知书》,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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