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 关于立法的基本原则博主以为首先是要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坚持代表绝大多数公民意志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科学性原则,坚持先进性原则,坚持持续改进原则。
一、法律规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条文
第三条 【立法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法制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实际与科学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二、立法的原则
1、 科学性原则
理性化:①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
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纯粹主观的,也不是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2、 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础。
只有民主,才能为公民提供一个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制。
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
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及法人的自主性
民主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
对于法治,民主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治国方略,价值选择,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只能导致专制。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态)
3、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
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4、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三、百度网友观点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二)民主性原则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方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自愿、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1)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2)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去干自己所不愿干的事情。(3)一个体现民主原则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市场主体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4)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会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5)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谈不下法治,只能导致专制。当然,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实现形态,是民主的结晶。
三、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其稳定才有效力。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四、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一)合宪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的全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都能一致。希望有所帮助!!!
观点四、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
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应该做到:第一,立法必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具体国情出发;第二,必需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加快立法步伐;第三,搞好调查研究是正确立法的基础,特别是要研究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
(二)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它首先意味着,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需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凡是违背宪法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需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抵触。
第三,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如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如在行政法规之间)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如在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
第四,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三)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要全面认真地总结本国的立法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看到成绩和进步。对于外国的经验要认真、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决不能照搬照抄。要结合实际,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取舍,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原则性,就是指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需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不动摇。所谓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性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原则性与灵活性必需正确地、恰当地结合。如果没有原则性,立法工作就无法保障;如果没有灵活性,原则性就无法实现。所以必需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但是灵活性要服从原则性。
(五)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
立法必需以真实反映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切实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最高标准,要从全国的大局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大局出发,要求立法者必需从国家、民族的整体的和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正确对待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把重视和维护地方的、部门的、个人的和眼前的利益,同重视和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别人的和长远的利益结合起来,防止割裂两者关系,片面强调一头的错误倾向和做法。
(六)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是使立法具有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积极、主动地、广泛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立法过程,才能制定出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人民才能拥护并自觉遵守法律。同时,也要注意倾听并发挥法律专家的意见和作用,让他们反复认真地论证,确保立法质量。法的制定是专门机关的专门活动,必需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领导机关的任务,就是要全面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引导和带领群众向正确的方向前进。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作适当的、正确的集中,贯彻法制统一原则。
(七)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法的稳定性,就是指法在颁布生效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但是法的稳定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法律必须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适时地进行废、改、立。所谓法的连续性,是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一定的连贯性。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合理有用的成分。在新的法律未正式生效前不能随意终止原有法律的效力。所谓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律必需具有权威性,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需严格实施,即使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一致的,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法的权威性的保证,如果法律丧失了稳定性和连续性,制定的法律缺乏权威性,必将不利于法的实施。
五、五原则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五个,即:⑴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出发,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出发。把主观需要和客观可能性统一起来,真正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符合客观规律,集中人民智慧的法律来。
⑵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把原则性和灵活性必须正确恰当地结合。
⑶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决不能因人因言而影响和破坏法的严肃性。法的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法的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效力。
⑷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在法的创制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广泛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法的制定过程。同时,也要注意倾听并发挥法学、法律专家的意见和作用。法的制定工作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必须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作出适当的、正确的集中,贯彻法制统一原则。
⑸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法律文化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我国法的创制工作,既要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注意吸收我国历史上那些好的立法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其为我所用
六、法律顾问考试:法律制定基本原则答案
法律制定的原则:(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二)科学性原则: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法律|教育网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三)民主性原则: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