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取暖费补贴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
对于单位采取补贴形式为职工发放取暖费的,若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的规定,则在该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发放的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大部分地区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但很多单位也为适用集中供暖方式的员工报销冬季取暖费,对于这种情况并不适用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免征个税的规定,因此单位为员工报销的此类取暖费,应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煤火费补贴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因此对于单位为居住平房的员工发放煤火费补贴的,凡在《北京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发放的煤火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