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劳动者的工龄如何计算?

劳动者的工龄如何计算?

作者: 李 琼 2011-11-4

  如今虽然人才的流动日益频繁,但相信还是有不少人都绕不开“工龄”这个名词,涨工资需要它,评职称需要它,工龄就如同档案一样,到了需要用到的时候,职场人士方知道它的重要性。
  对于如何计算自己的工龄,很多人还是一头雾水,记者了解到,工龄的计算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不同职业也有不同的计算工龄的方法,记者选取了其中一些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请专家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
  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工龄计算是落实劳动者经济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权益的重要前提,工龄越长,劳动者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越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越大。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的工龄计算问题,在劳动者工作单位没有变动的情形下,是很清楚的。但是,在劳动者工作单位变动以后,劳动者在若干个不同的单位工作的工龄如何计算,就成了一个难题。
  杨某自2000年起被某公司聘为临时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公司也没有给杨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公司逐步发展壮大成为集团公司。2006年集团公司注册了某实业公司,经营场地、业务范围与原公司相同,生产经营人员也是原公司的人员。后来原公司没有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新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的员工也继续在新公司上班。2008年9月新公司因经营需要解雇了杨某。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新公司认为自己才成立两年,于是只给杨某支付了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杨某认为新公司与原公司有继承关系,工龄应该继承。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问题二:
  “海归”如何算工龄?
  随着“海归”的日益增多,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也成为他们关注的问题。对此,教育部有关管理部门作出以下解释:
  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公派留学人员,凡是由原单位发放工资的,其在批准的国外延长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照发。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是否保留工职,视不同情况由派出单位决定。
  3.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工职一年。
  4.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在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5.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问题三:
  读研期间算工龄吗?
  小尹是本科毕业后直接保送读研究生的,现在研究生毕业工作两年了,最近他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休假的申请,单位规定,工龄有1~5年可以休5天,五年到十年可以休10天。小尹本以为可以申请到10天,可是人事部门只给了他5天的休假,给他的解释是读研究生期间不能算工龄。他很郁闷,“我读研那三年为什么不能计算工龄呢?我有个同学是可以的,算三年工龄。”
  分析:记者了解到,高等学校毕业后直接考取研究生的,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确实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不过如果是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小尹的同学应该是工作了一段时间再考取研究生的,所以他的学习期间可以算工龄。
  分析:
  计算连续工龄的两种情形
  对于工作单位变更的情形下,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指企业依法办理变更、合并、分立手续后,导致劳动者工作单位变动的工龄计算。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工龄应该连续计算,新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在前用人单位的工龄应承担工龄责任,这一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另一种是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杨某所遇到的便是这类问题。通常劳动者先后在两个单位工作,但是这两个单位间没有法定的变更程序,也没有法定合并或分立程序,从工商登记的法律程序上看不出两个独立法人有任何转承关系。但是,这两个独立法人存在一定的继承或接收的事实。
  比如新独立法人的人员、组织机构、经营场地、业务构成、投资人等都是老独立法人的,新独立法人成立后,老独立法人就逐步歇业,最终被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两个独立法人,其中一个独立法人逐步接受另一个同时成立或后来成立独立法人的业务、人员、设备,另一个同时成立或后来成立的企业法人逐步减缩业务直到歇业,最后被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同一个投资人,在一个企业经营到一定程度后,再注册另一个企业法人,两个企业法人并存,“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到一定程度后,组成人员也变成两套人马,原有的组成人员逐步分成了两个团队,分属两个企业法人。
  以上这些情况虽然在法律程序上没有办理变更、合并、分立的手续,但有变更、合并、分立的事实,因此,劳动者的工龄也应该连续计算。


  名词解释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他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但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又有一些差别,连续工龄不仅包括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计算工龄的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工龄计算:劳动者的工龄如何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约17摄氏度)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约38摄氏度)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工龄概述及其计算

  工龄是社会保险内容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人对国家社会积累劳动财富和贡献的大小及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在我国,工龄是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某些保险福利待遇(如离休、退休、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的基本条件和依据之一,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以工龄长短计发工龄津贴,以工龄作为确定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档次。在过去,不少单位甚至还把工龄长短作为分配住房、子女入托的条件之一。因此,准确计算工龄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直接关系着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

  一、工龄的概念

  工龄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

  二、工龄的分类、作用

  ㈠一般工龄(劳动年限)

  在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中对一般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在1958年—1978年间一般工龄是作为职工享受退休条件的依据之一,即国务院公布实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应该退休。

  在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取消了“一般工龄”的规定。因此“一般工龄”目前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再使用“一般工龄”这个词语了。

  解放前后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后离职到国家机关重新参加了工作,现在退职了,其原来在商店里工作的时间只能作为一般工龄,不能与重新参加工作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补发退职补助费。

  ㈡本企业工龄

  1953年国家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对本企业工龄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如曾离职,应从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经组织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在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后又复职或转入其它企业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专门从事革命工作或革命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将“本企业工龄”改称为“连续工龄”,从此,对工人连续工作时间称“连续工龄”,对干部连续工作时间称“工作年限”。

  ㈢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指国家干部、工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本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包括了连续工龄;但一般工龄又不一定同时就是连续工龄。

  例如,王某1950年进入私营机械厂当电工,1955年离厂到电子原件厂当电工,继续工作至1985年从未间断过。那么他的连续工龄应从1955年初到电子原件厂当工人算起,共30年。而在机械厂工作的5年,不计算连续工龄,只能计算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就计算为35年。

  1958年国务院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规定(草案)》中规定“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二者合并使用作为确定职工退休时的条件之一,这一点主要是为了照顾解放前的老工人。在旧社会,这些老工人职业不固定,一般“连续工龄”都不太长,如果只将“连续工龄”作为划分退休条件的依据,一部分老工人很可能享受不到退休待遇。到1978年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方正式确定按“连续工龄”长短,审定退休条件和退休费待遇。

  国务院国发[1981]161号、国发[1981]164号文件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实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㈣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也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时,就是从他参加革命工作的那一天起到他离退休时为止的时间。

  工作年限只适用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干部。但在企业对干部工人的连续工作时间,都习惯叫“连续工龄”。实际上,“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是相同的,都是一个意思。“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是确定干部、工人退休条件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退休时计算退休费的主要依据。

  工作年限与工龄津贴

  工作年限与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讲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才能计算工龄津贴,但计算了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一定都能计算工龄津贴。因为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只能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如孙某,1947年9月至1952年7月在私营商店当店员,1952年到国家机关工作,本人在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能计发工龄津贴。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1952年7月)孙某在私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属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所以,1949.10.1—1952.7在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和调入国家机关后的工作年限,都可以计发工龄津贴。

  ㈤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建国后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其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并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

  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管理干部时,了解干部是什么时候参加革命。实行老干部离休制度以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则作为离休条件之一和确定其政治生活待遇的依据。

  在办理离休和退休问题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以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参加革命工作来划分。

  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确定起点,回答“何时参加革命工作”的问题;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是确定工作时间长短,回答“有多少年”的问题。在计算方法上也有区别,按照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这样规定:“转业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同时又规定“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工作年限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因此,参加革命工作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但计算了连续工龄的时间不一定都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包括参加工作以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例如沈阳市李某,解放前1943年到邮电局当投递员,1948年11月沈阳解放后继续在该局工作,他的连续工龄从1943年算起,但他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只能从1948年11月沈阳解放时算起。

  ㈥折算工龄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工龄折算办法: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场所或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1年均作1年零3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锑、锰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或从事X射线工作的,每从事此种工作1年,均作1年零6个月计算。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每在此地区工作一年,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三年,其工龄按1年3个月计算。

  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六个月计算。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三个月计算。——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西藏工委精减办公室、西藏自治区劳动局、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劳动部[1963]中劳护字第125号《关于在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基层干部,可以和工作条件相同的工人享受相同待遇的折算工龄。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其折算工龄可以和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工作年限。

  已作退休退职处理的从事过X线工作的人员,不再重新改变其待遇。——中劳薪字[1965]第248号、会险字[1966]第47号。

  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办险字[1991]第1号。

  三、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

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3]292号。

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

3.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

4.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5.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

6.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

7.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限。——教计资字[1982]05号。

8.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9.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计字[1980]279号、劳险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0.职工被组织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由学校发调干助学金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部劳人险函[1986]4号。

11.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号。

12.经组织同意,职工在工农速成中学、文化补习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6]4号。

13.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⑴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号。

⑵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同公派留学人员相同。——国发[1986]107号、教高[1990]01号。

14.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教字[1990]01号。

15.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教高[1990]01号。

16.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人[1992]33号。

17.入学前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教人[1992]33号。

18.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中劳薪便字[1967]686号。

19.民航院校的学员是无军籍人员,其性质与地方技工学校相似,因此,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应计算工龄。——供财字[1972]2033号。

20.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进城后等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劳人培[1985]23号。

21.凡在“文革”期间(或1962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劳人培[1985]23号。

22.知识青年参加生产服务合作社的,可以从参加之日起计算工龄。他们以后被招收到全民所有制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生产服务合作社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发[1979]51号。

㈡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插队知识青年系指“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办理了下乡插队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集体插队、插场知识青年和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的知识青年。

23.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他们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作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78]劳薪字43号函、劳险便字[1980]39号。

24.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从事临时性工作,如当民办教师或到公社企业、大队医疗站(所)工作的,只要保留知青身份,仍然按知青对待的,可计算连续工龄。

25.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复员退伍军人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其插队劳动时间与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陕劳服险发[1978]012号。

26.知识青年下乡期间被推荐(或自己报考),1970—1978年上大、中专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的,其下乡插队的时间、上学期间、毕业后分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

27.已安排到工矿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工作的农场插队知青及文革前支边青年,他们采取退职办法返回城市后参加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1982]劳险字22号。

㈢教师的工龄计算

28.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79]583号。

29.民办(代课)教师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36号、[1986]教计字179号、[1987]教计165号。

30.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1]30号。

31.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01号。

32.民办教师未经组织批准而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和在校学习的时间,均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

33.“文革”期间因受家庭成份影响和社会关系株连,迫使部分民办教师中断了任教时间,他们招收录用为公办教师后,其间断教师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育部计划财务司1986年6月21日给陕西省教育厅的复函。

㈣集体所有制人员的工龄计算

34.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第180号函

35.原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被精简退职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部工资司[1965]中劳薪字171号。

36.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劳动部工资局[1968]中劳薪便字831号。

37.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入学前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1981]劳险便字66号。

38.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上大学后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上大学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3]19号

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中的一种补充形式,这种用工形式以临时性强、时间短、间断多、变动大为特点。临时工分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

39.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劳人干局[1983]14号。

40.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人员,被正式录用之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国务院国直人习字[1956]79号。

41.临时工、合同工、副业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招收的临时人员)、民办教师在原工作单位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招、转、顶替到其它单位为固定工后,工龄只能从招、转、顶替之日起计算。——计劳业字[1973]7号、劳险便字[1980]41号、劳人险函[1983]30号

㈦精简、退职、离职、辞职、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42.“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它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1983]61号。

43.在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凡使用不当,难以发挥作用,又未作调整的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国发[1986]73号。

44.国营企业及其所属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等位被辞退职工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劳人资[1987]31号。

45.曾经办理正式退职手续,以后又参加正式工作列为单位正式编制的工人,其退职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12号。

46.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4]376号。

47.自动离职的职工,离职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5]104号

48.……科技人员,可以辞职。……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离开单位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和辞职手续,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将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累计计算。——国发[1986]73号。

49.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办发[1994]340号。

㈧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在他们转业、复员、退伍后又参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军龄的起始时间为: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止。

50.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10号、32号。

51.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国发[1983]16号。

52.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军队干部的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政联字[1985]3号。

53.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2]292号。

54.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当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中劳薪字[1963]260号。

55.义务兵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等待分配的时间(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等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发[1987]106号、民政部民安字[1988]19号。

5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纳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办险字[1991]17号

57.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其每两个半日休养的时间,作为休养1天计算。——中劳薪字[1963]520号、会通字[1963]54号。

58.事假不应计算工龄——全国总工会险字[1965]73号。

59.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国秘字[1955]245号《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60.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工人、职员的,其连续工龄,应从进入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劳动部1963年4月20日《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

(十一)职工病伤事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6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休假,其休假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连续工龄应将休病假前的工龄和病愈后继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连续几次病假,每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均可以计算工龄,每次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56]国人事字第0055号。

62.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医疗,其全部医疗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其连续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以上的,超过的时间不计为工龄。——劳动部1963年4月20日《关于工人职员工龄的规定》。

63.在计算职工连续休假时间时,本人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假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时间(休假二个半日算作休假一天)合并起来计算。——[1964]中劳薪字60号。

64.复员干部的军龄应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65.转业干部的军龄可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4]18号。

㈨职工调动工作的工龄计算

66.建国后职工在企业(合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之内调动,凡经组织同意并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其调动前后的工龄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62]中简字第116号、[1963]内人工字第132号、内务部[1964]内人工字180号。

67.解放后随企业被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的职工,经组织同意调到国家机关、事业等位工作,其在原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问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该企业被人民政府接管为国营企业之日算起。——中简字[1963]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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