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
从严从细、更精更准地开展贷款审查工作
----学习”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几点体会
银监会颁布”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后,给贷款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笔者作为基层合行的贷款审查人员,针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新特点、新规定,结合平时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工作难点、疑点,梳理出以下观点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应注重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贷款人对贷款申请资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要向申请人提出要求,并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而有的申请人为达到申请成功的目的,提供虚假资料或随意篡改资料,调查人员为了达到贷款营销的目的往往在只是确保还款来源地情况下给以忽略。审查人员在审查时就应着重注意对其一是申报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要注意审查部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及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二是主体资信程度真实性、有效性审查。要着重注意审查企业(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融资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毒、赖账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申请人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最好是对上两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情况作介绍,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突增突减要做说明。在征信系统中查询后,对征信系统登记不及时的,要向有关金融机构电话核实或派员核实,并在审查报告中如实反映。
二、对申请资料内容和用途的审查要注重其合法性、合规性。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明确要求,贷款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这里面涉及到有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的情况,但必须确保其合法合规才能有效,主要包括印章、签字等情况的核实和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同时还要审查贷款调查时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采集的每份资料上加盖“经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部分支行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能证明该资料原件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因此,应统一改盖“经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还要审查调查报告是否是双人签字,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签。才能确保调查环节和调查资料的合法、合规。而对申请用途的合法性审查,要重点注意属于特种行业的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是否持有齐全的“四证”和相关资质证件;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35%的最低规定比例,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等;审查是否涉及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等短贷长用的迹象。
三、对担保贷款的审查要注重其有效性、可操作性。
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以审慎性原则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以及有无实际代偿能力。此外,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无效;国家机关,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无效;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批准担保无效。
对公司担保审查。首先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次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以及签订担保合同的签订人有无该公司的法定授权。最后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可能要承担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抵押贷款审查。首先,审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真实性。其次,审查抵押物详细清单。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账面价、评估价、认定价值及抵押物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等。
最后,审查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现实中,特别要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实时了解土地价值状况,避免因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要重点注意在有关抵押物手续完整、资料齐全、价值合理情况下是否存在隐含难以变现的因素,以评价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对合同、协议的审查应注重其规范性、严谨性。
贷款合同是一笔贷款法律凭证的最终书面依据,由于省联社统一制定了格式合同,合行审查人员主要是对格式合同的审查,要重点审查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内容有:借款种类,即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等确定的类别;借款用途,即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借款数额,即合同标的;借款利率,即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借款期限,即借款使用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归还贷款的资金渠道;担保条款,即债权实现的保障条款。同时包括借贷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还要求,对借款支付方式应明确约定,因此,要对照借款人申请的用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采用受托支付,以及支付的时间、金额、交易对手账号等。而“三法一引”明确要求采取受托支付的,即使签订了自主支付方式的协议,也应视为无效。
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妥批准或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此外,在注意合同的规范性、严谨性时,要注意规避容易忽略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对此,各支行(部)、分理处应向对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说明。2.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即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要实现主从合同的统一。3.要正确填写合同的条款,比如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等。4.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问题都是在签订合同时容易忽略的细节。总之,贷款审查是一项知识面广、技术性强、实践操作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我们只有在平时工作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不断充实更新知识,才能适应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促进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